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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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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机构改革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一直被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关注。要解决这一难题,应当从改革民事强制执行机构入手,并根据强制执行权的性质建立起在法院系统内部的统一框架,把强制执行权分配给法院两个职责权能相对独立的业务部门行使,即把执行实施权归入司法警察部门,执行裁判权则由现在的法院执行庭行使。  相似文献   

2.
司法权只能由国家专门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该独立做出判断,不受诉讼当事人意见、政府权力和公众舆论的支配与控制。司法独立应当以公正作为其价值取向。目前,司法权行使的地方化、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行政化、法院内部关系的官僚化严重影响司法独立。这里针对我国司法独立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法院的内部独立与外部独立制度等改革的设想。  相似文献   

3.
检察机关是否在公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具体的罪名,法院应否拥有变更罪名权,对司法公正有着深层的影响,同时影响到法院的司法审判的逻辑与被告人辩护的方式,并涉及到犯罪理论的界定.只有明确检察机关指控罪名的责任,罪由法定才能真正实现,才能使检察机关真正承担举证责任,才能使法院处在中立的超然地位,才能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从而实现刑事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4.
对涉及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法院需要着重审查被告住所地的确定与“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以书面方式提供,法官应当依职权调查核实相关问题;同时限制公告送达方式的适用,废除法院公告栏送达方式和登报公告送达方式。  相似文献   

5.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对侵占罪无管辖权,检察机关对侵占罪无公诉权,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侵占罪案件不应当开庭审理.本文提出增加"在特定情形下公安机关可以对侵占罪行使管辖权"的法律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多次、反复、随意发回重审问题一直是中国司法审判中存在的问题,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增加了需要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的数量,包括:二审法院对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不予理睬应当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对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不置可否,而实际上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而二审法院认为应当排除的,取证行为严重侵害被追诉人宪法权利的情况下,应发回重审;一审法院支持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而二审法院认为不应当排除的,一审法院没有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情况下,案件应发回重审。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外部的联动沟通机制,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程序合法性的监督以及法院可能滥用发回重审裁量权的监督。  相似文献   

7.
在检察机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利于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及其人员应当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弄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在党的领导下,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工作,独立、人性、依法、充分、正确行使检察权,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维护公正,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相似文献   

8.
我国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权及机构人员配置与法律职业要求的专业、自治、独立等品格不能兼容。要形成职业化的检察官群体,必须重新配置检察机关的内部设置,对检察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成立相对独立的主要由司法警察组成的侦查机构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检察机关内部行政事务和技术鉴定等工作由普通公务员承担;检察官只行使具有司法属性的检察职能。  相似文献   

9.
李治平 《高教研究》2006,22(3):36-39
在检察机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利于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及其人员应当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弄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在党的领导下,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工作,独立、人性、依法、充分、正确行使检察权,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维护公正,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相似文献   

10.
司法独立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的制度性环节 ,也是司法改革过程中一个必须给予认真对待的中心问题。但就目前的中国现状来看 ,它还是十分脆弱的 ,改革过程中面临着许多困难。在司法独立中 ,存在着法院外部独立的困难 ,法院内部独立的困难 ,法官独立的困难。要解决这些问题 ,就必须逐渐缓解法院在权力行使中受到的束缚 ,改革法院管理机制 ,改革法官选任制度 ,积极探求解决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等矛盾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1.
论法官独立     
自十五大报告将依法保障司法独立作为我国深层次司法改革的目标,我国学术界纷纷对司法独立的内涵、价值、保障机制等问题展开了多方位的、较系统的讨论与研究。本文从分析我国现行“法院独立”体制出发,指出与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现有经济体制相适合司法独立原则应是“法官独立”。并且,“法官独立”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一种符合现代社会特征的权力结构,即由法官代表国家行使与行政权、立法权相分立的司法权,而司法权与行政权又都置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其次“法官独立”还指法官人事和业务上的独立。这既是经济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细密化的结果,也是根治司法腐败、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2.
在量刑程序改革的过程中,作为犯罪的直接侵害对象,被害人参与到量刑过程中来,行使量刑请求权具有正当性,但目前我国对于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缺乏理论上和实际操作层面的相关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利益并不能完全被享有公诉权的检察机关所代替,被害人应当在量刑中享有独立于检察院的请求权,表达自己的量刑意见,这对于增强刑事案件的可接受性,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在构建被害人参与量刑的具体程序中应当注意被害人量刑请求权的主体及请求权的内容和形式等问题,同时也要注意只有在律师帮助下才能真正实现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13.
李小东 《九江师专学报》2014,(1):113-115,125
由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在世界范围内,很多法治国家都是这样的做法。但是在我国,这种由检察机关行使的公诉权仅仅限于刑事诉讼,而把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排除在外,但是这样也并不能完全的掩盖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诉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诉权不仅有利于实现其法律监督职能,也能够更好的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受到行政侵权时候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赋予检察机关一项新职能:司法救济职能。该职能属于检察权行使司法化的产物,其产生有特定的法律理论、条文和实务背景。检察机关履行司法救济职能时,既要理解其特定的法律内涵,又要把握其鲜明的特征。具体而言,检察机关的司法救济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相区分,体现在启动被动性、实体决定性等;与法院的司法救济职能相区分,体现在相对独立性、效力有限性、相对中立性等。有鉴于此,应当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以司法化属性为指向,并从审查程序、通知纠正程序、反馈程序等方面完善检察机关司法救济职能的程序结构。  相似文献   

15.
“独立审判”是一个重要的司法原则。其实现必须:(一)、重新定位法院与其它国家机关及法院内部关系,以实现法官的职务独立,如重新定位法院与党的关系;法院与检察机关的关系;法院与立法机关的关系;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法官与审判委员会,与庭长、院长之间关系等;(二)、努力为法官提供职务保障,实现法官人身独立。主要涉及法官的任句、工资、学习、培训等方面;(三)、努力树立法官权威,实现法官本身的独立。法官的权威主要来源于人们对法律、对法官的信任及法官的人格魅力,树立法官权威。  相似文献   

16.
根据我国检察机关的特点和我国特殊的权力机构模式,现行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具有合理性,但同时也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应增加被逮捕人的救济权利,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强自身的监督作用,确保批捕权的正确行使。  相似文献   

17.
本文以“诉辩交易第一案”引发的问题为立足点,对刑事诉讼中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诉讼标的处分权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在中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下,应当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定的诉讼标地处分权,同时,对于这种处分权的行使应当以一定的对价为前提,从而真正确立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诉讼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18.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当事人最基本的程序性权利之一。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没有法律保障,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难以实现。完善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应当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申请辩护人身份的权利,完善立案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或法院)监督制度,以保障确立以律师独立调查取证和申请侦查机关取证并行、律师有权申请检察机关或法院以保障其调查取证权得以实现的基本程序制度,赋予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完全的会见权和通信自由,以及一定范围的在场权。赋予律师享有程序性调查取证的权利。  相似文献   

19.
白文生 《天中学刊》2001,16(1):49-52
目前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违法行使审判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违反公开审判原则,自愿、合法调解原则,独立审判原则,越权办案或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方面。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在于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较低,重实体、轻程序,现行民事诉讼法自身存在缺陷,法院内部实行“审”、“判”分离的行政管理模式,法院外部司法环境欠佳并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等。因此,彻底根治人民法院违法行使审判权,就必须改善法官队伍素质结构,提高法官审判水平;改革目前法院的人事、财政和领导体制;改革法院内部的管理体制和工作程序;强化程序优先意识,加大对程序法的执行力度;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审判权的制约。  相似文献   

20.
李培才 《红领巾》2004,(3):81-85,89
“执行难“是司法权威受到损害的一个主要因素,解决“执行难“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而对执行权性质的正确认识是建立合理执行体制的前提和基础.以国家权力的分工与制约理论为基础,从行政权和司法权性质上固有的差别来看,执行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并不具有任何司法权的特性.由法院行使执行权不仅不会更好地解决“执行难“问题,反而会加剧法院的“行政化“色彩.针对这种状况,合理的解决方法是将执行权从法院剥离出来,交由行政机关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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