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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邢震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7(6):37-39
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核心问题,其中,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应如何选择更是讨论的焦点。因为这一选择的过程,是以一系列理论难题的解决为前提的,即我国要不要承认物权行为,是否应当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登记和交付这样的公示行为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还是成立要件等。通过对现有的三种模式进行比较,对以上理论难点逐一分析得出适合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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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新忠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7,6(4):51-56
通过对古今中外关于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的历史及内容分析,通过对物权公示的对象及功能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物权法草案》第九条规定不符合我国国情,应当修改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可以以登记、交付不动产、交付不动产证书以及公证等可以证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事实的方式为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的立法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也符合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基本理论,还足以保护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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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请求权究竟如何在物权法中予以规定的问题,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有代表性的几部民法典都有不同的规定。我国目前已经拟制的四个物权法草案,在这一问题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分歧。我国物权法可采用的物权请求权模式有分散式、保守式、开放式、总括式四种。四种模式进行比较后,更能实现法律价值的模式是比较合理的。 相似文献
5.
徐涤宇 《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0(3):52-54
基于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我们不得不凸显权利作为个人的意志作用及其对抗公权力随意干涉的效能,警惕绝对的社会所有权观念的滋生和蔓延。就物权设定社会职责甚而剥夺所有权或物.其惟一正当性的理由是对公共利益的眷顾。为公共利益而就物权设定社会职责,主要通过两种立法途径达成其目标。 相似文献
6.
杨静维 《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126-127
我国现行民法及物权立法是否或应当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对此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中,笔认为,我国现行立法并不否认物权行为,但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在物权行为的立法选择上,采纳了物权行为的分离原则,亦即把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相区分,其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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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磊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26(2):34-37
在大陆法系民法中,物权和债权是传统财产权的重要支柱,二者的关系是当下民法学者关注的重点。在现存的民法理论中,物权行为理论科学性阐释了二者之间的关系。该理论以物权和债权的区分为基础,以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区分为核心,以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为内容,正确地剖析了交易的法律本质。我国很多学者认为我国不存在物权行为理论,但是在《合同法》、《物权法》中又存在着物权行为理论的内容。因此,物权行为理论作为财产法理论构建的规律,其内在的科学性规定了民法必须接受。"物债二分"是生活的逻辑。 相似文献
9.
物权变动规则在可资借鉴的比较法层面,主要是对德意志抽象物权契约的取舍问题.物权行为其核心是指向物权法效果的意思表示,并通过交付、登记和其它外在形式表现出来.物权合意的客观存在有其立法和现实证据.物权行为理论能够解决我国民法适用中困惑的问题.民法的诸多制度设计均涉及民事行为无因性,我国未来立法将会采纳. 相似文献
10.
栾娈 《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5(1):28-29
物权行为理论从建立之日起,就引起了巨大的争议,而是否承认并采用物权行为理论,是物权立法乃至整个民事立法必须解决的基本的技术问题之一。作者从分析物权理论的后果与其他制度相比较,结合现实的具体情况,论证物权行为理论的合理性,并建议我国立法采纳。 相似文献
11.
曹显宏 《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09,25(4):62-64,101
物权行为在民法领域争议已久。从历史上物权行为的存在,到物权行为的沿革,自萨维尼创立物权概念以来,迄今已历时百余年。物权行为概念,是法律拟制和极端抽象思维的产物,在民法领域存在着不同的定性。物权行为概念的创立不仅在物权法领域有其重要意义,而且对整个民法科学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随着物权的价值化、债权在现代社会中的优越地位、新的财产权客体的大量出现等现象,使大陆法系财产权的物权与债权二元体系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物权与债权逐渐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由此带来物权法与债权法法律界区的模糊化,出现所谓的"中间地带"--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而这两种趋势的出现,正是重新审视传统的民法理论,应对社会发展的新变化的契机. 相似文献
13.
李磊 《聊城师范学院学报》2001,(5):23-26
物权行为具备转移物权之合意及交付或登记二项要件,缺一不可。物权行为理论以物权行为的独立和无因性为支柱。无因性的存在,使物权行为理论的价值受到挑战。而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是物权行为理论合理化的必然。中国民法典应该吸收物权行为理论中的合理因素。 相似文献
14.
《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物权化,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一种他物权和新型的用益物权,与债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比,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请求权效力;物权的这些效力为农民保护农地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5.
陈静忠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55-58
典权是我国特有的民事法律制度,理论上对其性质的界定包括三种观点:用益物权论、担保物权论和特种物权论。典权作为融资手段,虽然兼容物的用益与担保的功能,但典权的目的和利益取向,突出了对不动产的使用价值的支配,使其具有独特的双向用益功效。典权的用益物权性质使之区别于其它物权,体现了典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相似文献
16.
试论我国的物权行为制度——结合我国新物权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泽峰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8,27(9):13-16
我国物权立法是否采用物权行为制度不应仅受制于理论的逻辑,尚需应有实用的考虑。基于此,新物权法在借鉴各国立法例的基础上,采纳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区分原则,但并未完全采用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理论。在物权变动上,不仅需要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合同债权行为,还需要交付或登记的结合,即所谓的债权形式主义立法例。同时考虑到特殊性,例外采用意思主义,以登记或交付作为对抗要件。从总体上着眼,这种立法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 相似文献
17.
顾华详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2008,17(1):17-29
不动产登记始终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紧密联系着.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明确权属、定分止争、保障交易的高效、经济和安全.不动产登记是建立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具有物权设定或变动、对抗、优先、权利推定等法律效力.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享有优先、公信和推定等法律效力.坚持区分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是遵循民法基本理论,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8.
物权变动和交易安全问题天然地联系着。物权公示是物权的重要制度;物权公示的原因在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物权公示的效力体现着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特别是物权公示的对抗力和公信力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有着重要作用;物权公示的价值就在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相似文献
19.
王燕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2008,17(4):20-24
《物权法》的颁布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得到了确认,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物权实现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流转、继承和登记等法律法规不规范的问题。因此,《物权法》中应明确规范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土地转让所应具备的条件、承包地调整后土地收回及承包权的消灭、允许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强制登记等内容,使土地承包经营的用益物权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20.
何宗泽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1):30-32
中国民法法典化进程中很重要的立法是物权法,物权法中极重要的一项制度就是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是否应该采纳是制定物权法不中回避的问题。本文拟就学者反对物权行为无因性,主张由善意取得制度代替的理论予以反驳,从而得出物权行为无因笥存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