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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范围的大小主要由专利权利要求范围的大小而决定,目前我国的专利权利要求范围不同于美国、欧洲的同类要求,这种不同的要求对我国科研成果的保护会有什么影响,结合部分对美国、欧洲和我国权利要求范围的分析,探讨了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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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是专利制度中最重要的要素。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进行限定,而权利要求的限定可以具有广度与深度两个维度。一项权利要求本身的保护范围,更多的是体现广度即其保护范围有多宽、多广;而一项专利或其申请中权利要求数量的多少则更多的是从深度这一维度对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强化,即一项专利及其申请中撰写多少权利要求,实际上是申请人在深度这一维度上进行策略性布局的体现。对此,以专利数据库中具备权利要求数量的中国发明专利及其申请样本为例,本文对国内外申请人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数量进行了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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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由于工作原因,对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保护色彩时的保护范围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色彩保护缩小了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提出在专利审查以及侵权判断中应像对待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中从属权利要求的性质来看待;同时提出了与《审查指南》规定相反的观点,即认为指南中所谓的“产品的色彩”可以“独立构成外观设计”,希望能得到业界学者的批评指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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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准确地解释权利要求和确定权利要求范围是判断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关键。然而,如何在实践中对侵权案件当事方以对现有技术权利要求用语的不同诠释为由,争辩其发明具有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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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北京实益拓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益公司)是“自动消防泄压阀”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0420003941.2;授权日:2005年2月23日)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利要求书授权时记载了八项权利要求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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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领域最具魅力或价值的工作,就是权利要求的解释。无论是申请前的专利文件的撰写,还是申请后的审查,以至授权后的专利无效程序或专利诉讼程序,都离不开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权利要求的解释无处不在、无时不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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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日常工作时,审查员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不符合上述法条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因此,专利代理人在日常工作中应当特别注意,尽量避免由于用词不当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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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等同原则的适用越来越普遍.作为等同原则发源地的美国.奉行权利要求的范围为“周边限定”,认为等同原则是基于相应的特征比较下的等同。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如德国,曾经采用“中心限定”,如果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权利要求相比,符合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则也认为是“等同”,显然,这样的“等同”是技术方案之间的等同,属于“整体等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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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曼听证:美国对解释权利要求问题的贡献在美国的专利诉讼程序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1996年4月23日作出的Markman v Westview Instruments判决颇值得推崇,即在美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增加了一个程序,于开庭前进行权利要求解释的听证会,此听证会用此案原告的名字命名为马克曼听证(Markman Hearing)。第一个步骤就是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即claim interpretation)。由此,出现了马克曼听证,通过马克曼听证程序,力图正确地解读出权利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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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人主张的其发明创造所应当包括的范围.使用权利要求来界定专利发明,是现代专利法的一个基本特点,也是现在各国专利法的通行做法.
权利要求作为专利申请文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其主要意义之一在于区别发明与其他物,为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划定边界;之二在于向第三人公示专利权范围,社会公众通过说明书了解发明,通过权利要求认识专利权利的范围,以避免侵权;之三在于其是作为判定是否侵权的主要依据,在侵权判断过程中,先通过解释权利要求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然后,才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其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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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组合式衣橱”实用新型专利,其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组合式衣橱,包括有外边框、隔层部件以及外罩套组成.所述外边框采用框架式结构:即外部用管材和板材纵横相互套接搭成外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隔层部件包括有支撑管和隔布;由两根水平放置的支撑管作为隔层部件支架,所述支撑管的两端固定在衣橱外边框的两支撑条上,所述隔布的两边设置有固定装置,所述隔布通过固定装置与两根支撑管相固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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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的用途专利一般是指已知药物的第二用途或新用途专利。对於已知药物的第二用途发明,国际上普遍视为可专利客体。但是,对于此类专利权利要求的表述形式,不同国家在授权时要求各不相同。到目前为止,对於已知药物的新用途专利权利要求,还没有一种统一的表述形式,给专利申请人在不同国家申请专利带来了许多麻烦。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药品专利保护中表现出来的持续旺盛的需求,这种药物用途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撰写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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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经常遇到涉案专利中出现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而且专利权人也会用两个以上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主张权利的基础。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且首先要考虑独立权利要求。因此,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应分别以每个独立权利要求为权利基础,来比较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即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平等的、独立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还不可避免地涉及运用专利法原理来解读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本文从两则法院审结的案例中发现,我国法院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解释与作用还存在各种不同的理解,甚至误读了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重要关联,这说明我国法院在运用专利法原理来处理这类案子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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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用途权利要求的性质在我国专利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一直存在着争议,使得医药用途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充满着不确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首次就医药用途权利要求作出再审裁定,通过对该再审裁定的分析,有助于我们了解医药用途权利要求在我国的现状,统一对医药用途权利要求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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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期间或者维持阶段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放弃了某特定权利要求或者对专利保护范围进行了限缩性的说明,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得将专利保护扩及其曾经放弃了的领域。禁止反悔原则要求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审查和无效过程中声明的对保护范围的限制,必须被继承到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得反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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