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惩戒权是教师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受法律健全程度、社会舆论导向以及教师素质水平等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在教学活动中出现了教师惩戒权滥用和不作为两种极端。这不仅损害了学生的正当利益,也是对教师职业道德的损毁。真正做到合理行使教师惩戒权,需要加快制定相关教育法律,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并改善全社会的教育环境。  相似文献   

2.
当前,教育惩戒受到教师抵制的主要原因是:失当的民主观和平等观、部分学生挫折承受力较弱和一些教师对教育惩戒内涵理解不准或惩戒失当.教育惩戒既是维护学校教育公共秩序的需要,也是自然教育的必然补充,同时教师也有实施教育惩戒的能力,这些都是教育惩戒合理性的保障.要保障教育惩戒顺利实施,教师应准确理解教育惩戒的内涵,科学而艺术地实施教育惩戒,并在教育惩戒失当时及时补救,以减轻对学生的伤害,消除对立情绪.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随着以人为本、民主科学的教育思潮逐渐发展,学生的权益越来越受到重视。教师被禁止对学生实施体罚,加之又受到学生家长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变得不敢对学生实施惩戒。可惩戒作为教育学生必不可少的方式是不能抛弃的。因此,研究教师惩戒权的合理范围及使用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论文主要分析了惩戒主体、惩戒目标和惩戒方式的合理范围,并从社会、学校、教师、学生四方面提出了相应的针对性建议。  相似文献   

4.
任何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目标的达成都需要相应的秩序作为保障,惩戒是达成秩序的一种方法,教师对学生违规行为恰当的惩戒也是一种必要的教育手段和有效的管理方法.从中小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可能存在违规行为的角度来看,赋予教师惩戒权利是必要的;从国家、学校、教师、学生及其家长之间存在的复杂的教育法律关系来看,教师作为国家教育职能的直接执行者和家长管理权的委托者,对学生进行惩戒是法律赋予教师的一种管理权力和权利.教师对学生违规行为的惩戒必须考虑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其根本目的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5.
中小学教育惩戒要高度重视家校共育的独特价值,这是保障家长和学生权益|推进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互信的家校关系,充分发挥惩戒育人实效的基本前提。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具体要求,家校共育形成惩戒教育合力的策略与路径具体包括:学校要落实各项法规政策的要求,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提高办学质量和改进惩戒效能,开展以学校为主导的教育惩戒宣传;教师要转变观念,提高家校共育实施教育惩戒的水平,提高教育惩戒中家校双向沟通的效率;家长要信任学校和教师能够进行合法合理的教育惩戒,并积极配合管教违规违纪学生。  相似文献   

6.
周左 《怀化学院学报》2007,26(9):101-102
当前,随着儿童权益的日益重视,教育中"惩戒"教育的作用日益被弱化,教师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惩戒"这一育人的重要手段,出现了部分学生无视教师权威,而为所欲为。未成年教育越来越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中探讨惩戒权及其行使,以求发挥其应有作用,同时最大限度保护儿童权利不受侵犯,切实发挥育人功能。因此文章认为,只要存在学校教育,只要需要教育发挥其在促进儿童社会化方面的职能,只要教师的教育对象是未成年人,教师惩戒权就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7.
任何教育惩戒措施都会在不同层面和程度、直接或间接地对学生的身份、名誉、财产、学习和受教育机会等权益构成不利影响。因此,如何对教育惩戒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避免惩戒的任意、武断、错误或不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正当之权益,已成为学校法治的一项重要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难题。  相似文献   

8.
任何教育惩戒措施都会在不同层面和程度、直接或间接地对学生的身份、名誉、财产、学习和受教育机会等权益构成不利影响。因此,如何对教育惩戒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避免惩戒的任意、武断、错误或不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正当之权益,已成为学校法治的一项重要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难题。  相似文献   

9.
学校每年都要处理一些学生违纪事件,大多数处理能够得到家长、学生的理解。但也有部分家长、学生不理解学校"惩戒"的目的,往往对学校、教师兴师问罪,有的家长甚至辱骂、威胁老师,使教师们身心疲惫、心灰意冷。我深感教育"惩戒"这个话题太沉重,它需要我们重新审视。一是惩戒教育是教育学生的  相似文献   

10.
高校的教育惩戒不单纯在于对违反学业标准和教学秩序的学生进行惩处,还包含了通过惩戒实现教育教学效果的目的。因此,在高校教育惩戒过程中必须要强调学生参与。学生参与教育惩戒过程既是高校民主治理的基本需求,也是实现程序正义和保障学生权益的重要途径。高校教育惩戒中的学生参与权主要包括知情权、听证权、校内团结权等权利,而学生参与高校教育惩戒的路径则包含了事前参与、事中参与和事后参与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11.
教育惩戒有自己的边界和向度,教育者必须全方位认知教育惩戒,才能在实践中合理作为.精神向度是教育惩戒的重要认知视角,培育学生精神是教育惩戒的重要目的,现实教育惩戒的很多问题与其精神向度方面的关注不足有关系.从精神维度出发,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需要从多方面关照学生的精神世界,既要让学生在惩戒中感受到温暖,也要用惩戒照亮...  相似文献   

12.
教师惩戒权,即教师用来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是教师基于其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由于教师使用惩戒权是教书育人、依法行使教育权、更好对学生实施评价的需要,也是“以人为本”思想的体现,所以其存在是必然的。讨论教育惩戒不在于教师是否实施惩戒,关键在于如何实施。因此,加强教育立法,完善学生的申诉制度,注意惩戒的公平、合理性,实施因性施惩与尊重学生人格相统一,就显得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13.
随着国家教育事业的不断深化改革,以及由于历史发展以及时代特点,对学生的教育越发细致、全面,学生的权利意识也不断增强。从21世纪初学生权利意识淡薄,到如今学生正视、注重自己的权利,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失范行为惩戒的权威性也在不断降低。师生关系恶化,家校关系僵化等问题频发。教师惩戒的正当性回归显得尤为重要。教师惩戒正当性回归需要各方面的智慧协同,教师智慧作为核心,学生与家校智慧辅助,使得教师惩戒不再变得“无用”和“可怕”,而是回归到它应有的地位。  相似文献   

14.
教育教学活动中,秩序的维护、自由的追求、教育利益的获得,都促使了对学生违规行为进行惩戒的需要.教师作为国家与社会的"委托人",作为教育教学活动的主导者,其职业权力中自然包括惩戒权.教师的惩戒权是指向学生违规行为、旨在保护和教育学生的一种手段,归属于公权范围.教师惩戒行为的失当,主要源干惩戒权的异化,而非惩戒权存在本身.  相似文献   

15.
教师能否惩戒学生以及学校能否使用惩戒教育,这是当前教育工作者需要加以面对的重要问题。在现今学校教育中,由于对惩戒教育的错误认识,惩戒往往被加以批判,致使学校教育中出现教师畏惧使用惩戒权的怪象。基于中西文化对比的视角,惩戒教育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国家,都表现出其正当性与合理性。教育工作者不仅应该运用惩戒去教化学生,更要善于运用惩戒去引导学生。  相似文献   

16.
惩戒权是教师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合法职权。受社会转型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教师权威走向式微,教师日渐变得被动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教师惩戒权的缺位或丧失首先源于人们对教师惩戒权与惩戒教育的认识偏差与失误。教师开展惩戒教育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学理基础,即惩戒教育是教师的一项基本教育权、是教师施教育人的一种手段、是落实社会规范的一种方式、是对人性复归与高扬的一种展现。因此,在廓清与明确教师惩戒权的学理基础与基本内涵前提下,学校、家长及社会应理解与支持教师合情、合理、合法地开展惩戒教育。  相似文献   

17.
高校教育惩戒是一种管理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学生的权益.目前由于惩戒程序不完善,导致惩戒实施中学生权益受损,致使高校教育惩戒与其目的背离.本文就高校教育惩戒程序的意义及惩戒程序不完善产生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完善高校教育惩戒程序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方菲菲  卢正芝 《文教资料》2007,46(29):83-85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基于其专业身份而获得的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惩戒的权利。教师惩戒权在教育中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为了教师的教学自由、学生的自由发展,教师必须拥有实然化的教师惩戒权;法律的变迁也决定着教师惩戒权的实然化走向。  相似文献   

19.
论教师惩戒权的实然化走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基于其专业身份而获得的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惩戒的权利。教师惩戒权在教育中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为了教师的教学自由、学生的自由发展,教师必须拥有实然化的教师惩戒权;法律的变迁也决定着教师惩戒权的实然化走向。  相似文献   

20.
刘夕容 《林区教学》2012,(12):43-45
惩戒教育是基础教育阶段的一种有效的教育方式,它在性质、表现形式、目的等方面与体罚有着本质区别。惩戒教育是赏识教育的有效补充,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有效保障,是班级管理的有效手段。实施惩戒教育必须遵循合法性、教育性、适度性、科学性等基本原则。实施惩戒教育还必须加强惩戒教育立法,制定惩戒教育细则;形成积极健康的舆论导向,使社会对惩戒教育的认识趋于公正;提高教师素质,加强师德建设;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