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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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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首次确立的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是指确保将来的债权能够实现,保障将来取得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先登记。文章认为,预告登记与预售登记并不相同,预告登记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将所保全的债权请求权登记于登记簿上,以产生物权排他效力。同时预告登记具有权利保全,顺位保全以及破产保全三大效力。其效力具有暂时性、附随性以及保障物权请求权的实现的特征。由于本登记、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以及债权消灭等原因,预告登记的效力将终止。  相似文献   

2.
作为物权的留置权的法律性质,我国学术界主要有几种不同意见,但笔者认为更能全面体现我国《担保法》中所规定的留置权的法律性质,应为如下六性:担保物权性、法定性、占有性、二次效力性、替代性、可分性。 一、担保物权性 首先,留置权为物权。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留置权的物权性体现在:它是直接以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留置权人得排他地占有留置物,其不仅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返还请求权,而且可以对抗一般第三人,具有物权对世的效力;留置权人于一定条件下可以直接支配留置物,可以直接从留置物的价值优先受…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中的添附制度作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被普遍认为对增进财富、提高效率、促进物尽其用、减少交易成本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其对物权的消极影响不可小觑,破坏了《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权公示原则以及物权法的立法目的。现有物权请求权并不能有效补正添附行为对物权造成的消极影响,故应对相关理论及适用规则予以甄别和补正,以体现对物权人的特殊保护。  相似文献   

4.
苑书涛 《红领巾》2004,(4):47-50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排除妨害或者防止妨害的发生,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得对现为妨害或者将为妨害的人请求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性质是以物权为基础权利的独立请求权,可适用于债的履行或给付的规定.物上请求权既适用于所有权、他物权,也适用于占有,其类别有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三种.根据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和内容,不能一概肯定或者否定物上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强调了物上请求权的民事责任性质,但是物上请求权的完善,应该不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所能够容纳的.由物上请求权的性质所决定,我国应当在物权之下建立独立的物上请求权制度.  相似文献   

5.
《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物权化,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一种他物权和新型的用益物权,与债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比,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请求权效力;物权的这些效力为农民保护农地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6.
预告登记从权利效力上说对于其债权或者物权性质难以界定,因为在具有债权请求权本质的同时,它也有物权的排他效力.从权利发展阶段出发,把预告登记所享有的权利定性为期待权,因为相对于将来的完全物权具有合理期待利益,而且这种期待利益为法律所肯认.如此解说,也并不否认预告登记在物权和债权方面具有的效力.  相似文献   

7.
葛旭 《怀化学院学报》2007,26(12):62-63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其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赋予该请求权物权的排他效力。试图以德国、日本等国家的预告登记制度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以揭示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及失效等问题,并就此提出构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8.
本文认为通常情形下所说的预告登记的性质实际上是指的预告登记所保全请求权的法律性质。本文比较分析德国法上的相关规定和我国学者的诸多学说,认为应当将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定性为债权内容和物权效力的结合体,本质上仍为债权,仅仅是由于进行了登记而从立法技术上赋予了其某些物权性的效力。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法典》未规定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其性质及效力处于尚不明确的状态,因此司法实践中二者的权益对抗处于相持不下的境地。虽然《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中规定了不动产买受人对抗强制执行的效力,但仅凭借该程序法律规定无法彻底解决冲突问题。因此,应首先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之性质,将其确定为一种类似物权的权利;其次确定其效力应低于所有权却又高于抵押权等其他物权。实体法应赋予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真正的力量,使其足以对抗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从而保障买受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10.
区分原则.就是把因合同所生的债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与因物权独立意思表示加以确定并以登记交付为标志所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区分开来的原则,该原则彻底理清了物权变动的原因(债权的变动)与结果(物权的变动)之间的关系。在民法实践上,区分原则不仅在合同生效但物权变动未能成就的情况下,充分肯定有效成立的合同的效力,保证合同当事人债权请求权的行使。从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在第三人取得物权而合同当事人只享有债权的情况下。更利于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利益,从而维护社会整体的正常交易秩序。  相似文献   

11.
合同的效力待定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以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果效力是不确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效力待定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即为合同的效力待定。在效力待定合同制度中,法律赋予相关第三人以承认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和撤回权。承认只能向合同的相对人行使。通过这些权利的行使使已成立合同的效力得以确定。效力待定合同包括以下几种类型: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相似文献   

12.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具有某些物权效力的债权,是一种既得权、请求权及专属于承租人的权利;其本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以牺牲出卖人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代价,换取对承租人特殊利益的保护。因此,司法实践中,既要充分保障权利人行使权利,又要严格掌握该项权利的行使条件,防止权利的滥用,做好各方利益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3.
在西方,立法听证是公民参与立法的常规化渠道,是西方法治建设的重要内涵之一,而对于由听证所形成的听证笔录,其效力更是意义深刻;在美国,由正式听证所形成的笔录是具有“案卷排他”效力的;在德国、日本等国,听证笔录也是立法的重要依据或参考.我国《立法法》也确立了立法听证制度,但是对于听证笔录的效力却无规定,以致出现了“听证秀”的现象,论证听证笔录的“案卷排他”效力对落实《立法法》,促进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请求权,它以保护物权的圆满状态为目的。物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物权请求权应适当地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15.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债的保全制度,我国《合同法》首次作了明确规定。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相似文献   

16.
担保物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财产上存在数项担保物权且其效力相互冲突的现象.因同类担保物权竞合时,仅发生排序的问题.而不同类担保物权出现竞合时,则发生何者效力优先的问题.特别当担保物的价值根本无法满足各个债权人权利的时候,必然发生效力冲突,因此,对异类担保物权的竞合时效力优先问题加以分析研究,确认解决竞合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对司法审判有一定意义.  相似文献   

17.
担保物的所有人为了在最大限度范围内对担保物的担保价值进行利用,常常在担保物上设置不止一个的担保物权,此时,如何确定各担保物权的行使序位,对各担保权人的债权实现影响重大。该文将通过对各担保物权间的冲突及其解决机制的分析,就担保物权效力冲突及其实现谈谈看法。  相似文献   

18.
债权与物权在理论上具有明确的界分,但在立法上为了保障某种债权,法律往往赋予其特定的物权效力,这被认为是债权物权化现象。本文通过对该现象的解读,认为“债权物权化”仅仅是对一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的法律现象的表达,就其本质而言,债权并没有成为物权;同时,指出了这种现象的方法论以及制度构建上的启示。  相似文献   

19.
物权习惯法作为保证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秩序稳定的民族习惯的一个部分,也是物权人在行使物权的过程中免除他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性规范。物权习惯法通过大量不成文的规定可以引导少数民族人民应当从事或是禁止何种行为,这体现在物权习惯法具有法的一般作用,主要是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人们进行财产的流转即物权变动行为。我国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调查始于建国初期,其涉及我国各民族的物权习惯法,譬如所有权、使用权、租佃等内容,但至今无论在物权立法还是司法领域,少数民族地区物权习惯法的内容还存在诸多的问题,这对物权习惯法实际作用的发挥产生阻碍。于此,对我国当下物权习惯法的系列法律问题有必要深一步地进行研究,首先对我国物权习惯法的基本理论和缘由进行阐述,其次对我国物权习惯法的现状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当下物权习惯法的系列问题和相关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20.
物权公示的对象是物权的归属状况,而不是物权的变动。这是由物权特性的客观要求所决定的,物权公示是对物权归属状况的展示,且该展示是一种常态的表征。物权公示的价值是保护物权(所有权)静的安全,保护动的安全是其中的组成部分,保护静的安全才是其最主要或最终的目的。在我国立法模式下,物权的公示是确定物权归属的条件,并由此"定分止争"。物权公示的基本效力,表现为确认物权的归属状况,其他效力都是由此派生的。赋予公示以公信力,是对公示效力的强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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