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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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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非国有档案的刑法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针对档案的刑事立法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道路。1979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将针对档案的犯罪规定在分则第一章“反革命罪”第100条:抢劫国家档案、军用物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1997年我国对刑法进行修订,根据行为的性质,将针对档案的犯罪挪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抹去了原刑法中的时代烙印,使刑法典在内容编排上更为合理、科学。但是,两部刑法都只对国有档案做了规定,没有提到非国有档案即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档案资源蕴藏的巨大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日益为社会公众所认知,国家法律逐步加大了对档案资源尤其是经济领域形成的有关专门档案的保护力度,最为突出的是近年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修改完善过程中,相应增加了对档案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继1997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刑法》确定“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和“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一)》确定“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之后,2005年全国人大常  相似文献   

3.
档案犯罪是以档案为侵害对象的犯罪.纵观我国刑法、刑法修正案以及附属刑法的规定,目前的档案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故意损毁文物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相似文献   

4.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近年来,恶意欠薪的行为在我国比较泛滥,给厂大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刚通过不久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围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关于恶意欠薪入罪与否的讨论变得更为热烈。本文将从刑法的谦抑性角度出发,认为恶意欠薪行为不应入罪,恶意欠薪的行为应当由民法、行政法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5.
新刑法第217条和第218条,对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规定了两个具体的罪名: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作品罪。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中的档案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栾莉 《北京档案》2006,(12):16-17
一、档案犯罪的外延 档案犯罪的外延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档案犯罪的范围或者种类.档案犯罪在我国刑法、刑法修正案以及附属刑法中均有规定,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该罪由刑法第329条第1款规定.构成该罪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该罪由刑法第329条第2款规定.构成该罪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似文献   

7.
涉档犯罪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以国有档案作为行为对象的犯罪。《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罪名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和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相似文献   

8.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8月25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这一草案拟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提高到十年。  相似文献   

9.
李阳 《大观周刊》2012,(13):40-40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列为盗窃罪的一种行为表现形式,对于“扒窃”行为入罪以及刑法条文的相关规定,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尚存争议。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罪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于凯 《大观周刊》2012,(19):44-44
《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犯罪化,但是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大家褒贬不一。为了更好的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我们需要有完善的理论作为支撑。本文通过对危险驾驶罪中相关理论问题的探讨,以期促使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务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1.
陈石  王洋 《大观周刊》2012,(51):70-70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加以认定,可以说是在法律未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加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所采取的权宜之计。而《刑法修正案(八)》对人体器官犯罪的规制,有助于从根本上惩治人体器官犯罪,强化刑法对民生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
王奇 《大观周刊》2011,(30):59-59
2010年4月7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南京市某大学副教授马某等22人“聚众淫乱”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5月22日,法院做出判决,马巢等22人被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刑事责任。马某被判处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其他人被分别判处6个月到3年不等的缓刑。这22人也成为97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因聚众淫乱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此案一出.也引起了全社会关于是否应当取消聚众淫乱罪的争议.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是,第217条中的"复制发行"是一个完整的用语,中间没有标点符号,这引发了一个法律解释方面的问题:这里的"复制发行"是指"复制或发行"还是"既复制又发行"呢?[1]  相似文献   

14.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了两个档案犯罪。其中,第一款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规定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两个犯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国有档案”。但是,对于国有档案的范围,刑法、档案法都没有明文规定。因此,正确理解刑法中“国有档案”的含义十分必要,这对于正确执行刑法、加强对国有档案的保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著作权法》和《刑法》的相继修改,完善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契合当前严厉打击著作权相关犯罪的需要,也有助于改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保护领域严重的刑民脱节现象。基于刑法的保障法地位,著作权的刑法保障应以违反《著作权法》为前提,并基于最大限度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做好“两法”衔接,有效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16.
读者来信     
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成重罪中国最高立法机关8月25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这一草案拟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提高到十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畸轻,使之在某种程度上  相似文献   

17.
罗翔 《中国档案》2006,(1):44-46
中国刑法329条规定了两个档案犯罪。其一为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二为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而,在理论和实践中,这两个犯罪却存在诸多争议问题,笔者略谈管见,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准确定性。切实保障档案的安全。  相似文献   

18.
在多种情绪交叉之下,对贪官受贿数额巨大的官员直接处以死刑成为相当一部分民众的态度《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拟取消13项罪的死刑。自从30多年前中国开始恢复法律秩序以来,死刑之争论亦有之,但废除死刑的说法还从未这样登堂入室。一次留下记忆的通报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怀植表示,此次刑法大修减少13项死刑罪名,是动了刑法之根本。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游伟也说,对此大的动作,多少有些意外。而据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介绍,1997年修订刑法典前,我  相似文献   

19.
陈韦宏 《大观周刊》2012,(19):5-7,26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网络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互联网已经成为人类的生活必需品。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互联网学习、工作、购物、休闲和娱乐,互联网俨然成为了一个虚拟社会,经济关系也渐渐从实体社会渗入到网络这个虚拟社会中。同时,发生在互联网上的盗窃、诈骗、侵占等行为也愈演愈烈,各种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层出不穷。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285条补充了两款,其中第二款的罪名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纳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使司法实践在面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时有理有据。 但是,笔者却不认同该条款存在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应当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纳入侵犯财产罪中。本文试图从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内容、性质入手,充分解析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性质以及构成犯罪的四大要件,并论述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缺陷,并对立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0.
《新闻世界》2008,(10):113-113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8月2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根据通过的议程,这次会议将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等法律案。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罚由5年提高到10年。在现行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是5年,相对于贪污、受贿罪最高刑死刑相比,是特别轻。一些巨贪,其不能说清的财产动辄几百万、几千万元,也只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聪明”的贪官是选择“宁死也不开口”反而获刑更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贪官逃避更重处罚的“避风港”,为公众所诟病。2005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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