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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实施,对危险驾驶入罪问题,无论在法学界还是在司法界均有不同声音,其中呼声甚高是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醉驾"标准做出相关解释。最近,最高院回音对此将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下发全国法院参照适用,以统一和规范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人们希望案例指导具有接近司法正义、彰显司法理性、整合司法资源等法理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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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发生了很多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著名案件,比如邓玉娇案、梁丽"金首饰"案、孙伟铭醉驾案、习水官员嫖宿幼女案,等等。这些案件的处理,为日后法律职业人运用刚性法律应对纷繁复杂的具体事案提供了绝佳借鉴;同时,这些名案背后也深藏着许多艰深的刑法理论问题,有待刑法研习者加以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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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当事人因拆迁安置、土地征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产生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相互交叉重叠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这两种相互交叉、重叠的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并呈增长的趋势。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的裁判问题。但由于立法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这类交叉案件的具体做法极不统一,这种现象已导致当事人"没完没了"的诉累以及法院司法资源的浪费,甚至导致司法程序的混乱和司法裁判的不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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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瑞卿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21(2):81-85
"宪法司法化"是在民事、行政司法活动当中,当法律、法规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出现缺位的情况下,法官针对具体案件直接援引宪法条文作为裁判依据的活动。我国的"宪法司法化"活动,在司法实践领域、理论研究领域以及制度建设层面,都面临着诸多困难。而究其深层原因在于:传统行政权影响下的司法不独立与不自由。 相似文献
6.
柏慧杰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3(5):44-46
"酒驾入刑"的正式实施,不仅冲击着人们的传统观念,也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习惯,对社会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要使"酒驾入刑"真正收到理想的效果,还需对现行醉驾的认定标准重新确定,并对"代驾"行为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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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书兰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26(3):40-43
随着我国机动车数量的日趋增多,因饮酒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不断攀升,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醉驾入刑"是我国最重要的刑事立法,有效地遏制了因醉驾带来的对生命的戕害和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本文针对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主刑差距较大、缓刑适用"一刀切"、罚金刑过于集中和随意等困境,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以期实现"醉驾入刑"的司法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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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宇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69-73
危险驾驶行为已成为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如何有效减少和避免危险驾驶,尤其是醉酒驾驶行为的发生,成为理论和实务界讨论的焦点。《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后,因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件骤减,"醉驾入刑"功不可没。文章透过刑事政策的视角对此进行了继续研究,从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着重探究了"醉驾入刑"的立法和司法根据。 相似文献
10.
吕金柱 《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0,(5):17-20
"引经决狱"司法制度起始于汉代。从汉直到隋唐,"引经决狱"一直是古代法官审判案件的指导思想。"引经决狱"以儒家经典中的"微言大义"作为依据,其核心内容是"原心论罪"。"引经决狱"体现的司法理念和法律原则对现代社会的法律运行现状和司法改革的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1.
孟喆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11(4):32-35
由于醉酒驾驶行为犯罪化是典型的预防性立法模式,其目的在于防患于未然,所以,对所有酒驾犯罪分子一律适用刑罚是不必要的,而应该坚持"该严则严,当缓则缓"的原则,区别对待;同时,由于司法工作的繁重,监禁场所的不足,对酒驾犯罪分子一律适用刑罚也是不实际的。反之,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酒驾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并充分利用行政处罚的遏制手段,既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也能够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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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以故意为主观方面要件的犯罪,醉酒驾车构成该罪必须要求行为人对与醉酒驾车行为相伴而生的危险结果具有故意心态。醉酒驾车案件中,行为人对危险结果具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实践中也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认为行为人已经完成了这一预见。进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成为醉驾者免责的唯一的主观方面的事由。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根据行为和事实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准确认定,以实现危险驾驶罪司法认定的主客观相统一。 相似文献
13.
张普定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12,(1):45-49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包括醉酒驾驶机动车情形。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醉酒驾车单独负刑事责任的重要理论依据。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犯罪构成重在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其中,醉酒驾车构成犯罪的主观心态是醉酒驾车肇事时这个特定时段的心态,行为人主观上应持有间接故意。醉酒驾车构成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法律已经明确,但有失笼统,应随着实践的发展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赵江涛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1):42-45
随着中国进入汽车社会,交通事故频发,由此引起的社会问题令人惊心。由于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所致事故比例高、危害大,引起了广泛关注,酒后驾驶、醉酒驾驶“人刑”也得到了社会大众和部分学者的支持。但根据刑法谦抑性理念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控制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的其他手段并未穷尽,“入刑”既无必要,也无济于事。 相似文献
15.
王冲 《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2,30(4):98-102
因立法仓促、粗疏,刑法第133条之1第1款对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会产生诸多问题,与第2款规定也不协调.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应完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设置,增加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采用选处罚金方式,并就罚金规定统一适用的标准.为与第2款规定相协调,应将轻微危险驾驶肇事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 相似文献
16.
血中乙醇浓度与交通肇事的相关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书华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医学版)》2005,22(2):48-49
目的:探讨驾驶员醉酒与交通肇事的关系.方法:酒精定量检测仪、1:1硫酸、1%重铬酸钾、50ml/dl乙酸液、特制滤纸.结果:306例肇事人员中,血中乙醇浓度80~90mg/dl占64%,乙醇浓度100~110mg/dl占23%.结论:酒后驾车是引起交通肇事的主要原因,占交通肇事的97%. 相似文献
17.
高校惩戒权规定过于抽象,同时高校欠缺实施惩戒权的必要性知识,因而需要对惩戒权进行规范性解释。将待处理事项“嵌套”于惩戒规范之内时,需要高校自觉遵守法解释的基本准则。高校惩戒权的实施应建立在科学解释规则之上,采用客观解释、形式解释、严格解释与灵活解释相结合的路径阐释高校惩戒权,将“目的至上”作为高校惩戒权解释的最高准则。高校惩戒权的目的是“育人”,动辄“开除学籍”“不授予学位”是违背“育人”目的的惩戒,不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18.
罪刑法定的司法化是通过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司法运作来完成的。同其它部门法司法运作相比,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司法运作表现出对刑法正式规则、显型规范的巨大期待。这种期待表现为立法者对法典编纂的热切和司法办案人员对成文法的强烈渴望和绝对的依赖。但是,纯粹的正式规则、显型规范治理的理想主义模式是不存在的。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的司法运作,或言之,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运作同样需要非正式规则、隐形规则的介入,这是由刑法正式规则、显型规范的局限性及法律运作的规律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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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中获得高票通过,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这一新的罪名。但“危险驾驶罪”立法仍存在缺陷,如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界定过于狭窄,情节界定比较模糊,在法定刑方面只规定了基本犯.而对于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者没有涉及。因此,我们应通过司法解释补充危险驾驶罪罪状、合理设置危险驾驶罪的主刑以及其他法律设定柔性惩罚措施来实现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20.
曹利民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12(4):90-92
醉酒驾驶行为给社会、公民造成重大人身和财产损失。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实施以来,其行为由原来的违法行为变成了犯罪行为,性质意义发生了根本变化。全社会广泛关注“醉驾入刑”能够真正按质按量予以落实,公安交警作为“醉驾入刑”法律的执行者和捍卫者,要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执法,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为亲情和危险所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