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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利敏 《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3,5(4):31-35
在我国以犯罪构成为核心的犯罪论中,符合犯罪构成就等于犯罪成立,然而,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发展变化的,只有既符合犯罪构成又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成立犯罪。 相似文献
2.
胡春妮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30(8):91-92
我国刑法理论误将大陆法系犯罪成立体系中的"构成要件"与我国刑法语境中的"犯罪构成"等同起来,同时又不加区分地照搬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有关违法阻却事由的论述,从而认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虽符合犯罪构成但因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不构成犯罪。其实,此类行为本身就不符合客体要件或主观方面要件,应直接承认此类行为是因不符合犯罪构成而不成立犯罪。 相似文献
3.
犯罪构成是认定行为成立犯罪的唯一标准,而行为成立犯罪的同时,也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过程。我国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存在着价值上忽视对权利的保障,结构上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相脱节等缺陷。因此,有必要在价值上将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社会保护机能与权利保障机能相统一,在结构上将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相整合,形成新型的犯罪构成体系。 相似文献
4.
目前刑法学界存在社会危害性理论备受指责的现象,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应将社会危害性逐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如果我们运用立体动态思维的方式,正确分析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概念、罪刑法定主义、犯罪构成的关系,就会发现社会危害性不但要保留而且是犯罪成立的要件。 相似文献
5.
付强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39(3):304-308
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的本质性认识,所包含的社会危害性特征揭示了特定行为的罪质,但传统理论没有分析不同犯罪特征之间的关系。实际上,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从刑事法律上表明了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一种质的对应;应受刑罚处罚性则揭示了行为之社会危害性在刑事法上的量。因此,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分别从质和量上对应于社会危害性。这一点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传统犯罪构成也具有内在的开放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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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将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构成和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结合起来分析可以看出:特定的危害行为可以将犯罪客体、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客观因素包容其中,说明犯罪的性质、特征和危害性及其程度,是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客观条件。犯罪客体、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客观因素,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只是犯罪构成客观条件(特定的危害行为)的辅助说明因素。 相似文献
8.
将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构成和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结合起来分析可以看出:特定的危害行为可以将犯罪客体、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客观因素包容其中,说明犯罪的性质、特征和危害性及其程度,是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客观条件.犯罪客体、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客观因素,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只是犯罪构成客观条件(特定的危害行为)的辅助说明因素. 相似文献
9.
高巍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3(1):111-116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以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构成的根本性和实质性标准,运用实质标准和推理建构出平面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但这种体系存在犯罪客体虚无化以及主客观方面的断裂等缺陷,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人权保障的理念。因此,有必要引入德日三阶层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 相似文献
10.
李玲 《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135-136
在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的概念一般是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确定犯罪主体是依据实施危害行为和承担刑事责任两方面来进行的.本文通过对单位犯罪主体的涵义的深刻分析,确定了对单位犯罪主体的具体认定,界定了有关责任人的范围,指出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其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11.
童文晖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22(6):106-108
本文在明确抢劫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构成的前提下,对抢劫罪罪与非罪的问题,从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之主观目的这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判断;对抢劫罪客观行为作了一个深入、细致的分析。 相似文献
12.
13.
社会危害性在不同类型的犯罪概念下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迥异的功能,这是正确认识、检讨现行社会危害性理论必须全部审视的因素。在形式的犯罪概念下,社会危害性虽然没有名义上的法律地位,但无论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都发挥着解释犯罪的功能:在实质的犯罪概念下,社会危害性充当维护社会秩序的角色,因无节制地膨胀而上升为认定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的高度;在当代混合的犯罪概念视野下,社会危害性理性回归到人权保障的角色,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个案矫正的功能。 相似文献
14.
徐静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3,5(2):60-64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绑架这一曾经一度销声匿迹的犯罪又死灰复燃。由于绑架罪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绑架罪历来都是世界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当前,对该罪在理论及实践操作中还有颇多争议,应就该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并建议立法者应将绑架罪列入刑法第十七条。 相似文献
15.
张二军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9,31(2):59-63
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国内外刑法学界和刑事立法对此持有不同立场。目前,学界对共同过失犯罪是否存在有三种观点,即肯定说、否定说和限定肯定说,它们分别由行为共同说和犯罪共同说支持。实际上,共同过失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它同样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的本质特征;结合共同犯罪成立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共同过失犯罪同样符合这种原则;从国内外对共同过失犯罪在立法上的态度分析,立法上对共同过失犯罪有明文规定。因此,共同过失犯罪存在其成立的理论与立法根据。 相似文献
16.
论雇佣犯罪中雇主的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左坚卫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74-81
雇佣犯罪中,追究雇主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犯罪引起其他人初犯的可能性。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看,雇主作为教唆犯、组织犯,在雇佣犯罪中通常起主要作用,与作为主要实行犯的受雇人一样,应当承担主要刑事责任。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看,雇主与受雇人的人身危险性因人而异,据此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因人而异。从犯罪行为引起其他人犯罪的可能性大小看,雇主的行为通常明显大于受雇人的行为,据此,雇主应当承担比受雇人更大的刑事责任。综合起来看,雇主通常应当承担比受雇人更大的刑事责任。个别情况下,雇主作为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或者起次要作用的教唆犯,其刑事责任可能小于作为主要实行犯的受雇人。 相似文献
17.
“构成要件说”作为犯罪既遂判定标准的不合理性——与王志祥博士商榷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侯国云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3(2):98-102
王志祥博士在《法制日报》上发表论文专门为犯罪既遂“构成要件说”进行辩解。但笔者认为,在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上,“构成要件说”与犯罪构成理论自身相矛盾、与刑法第20条的规定相矛盾、与汉语词典对“遂”字的解释相矛盾、与犯罪人的心理状态相矛盾,这就使它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至于王博士所说的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具有不同的修正的犯罪构成的观点、脱离犯罪构成后就不能正确认定犯罪的停止形态的观点、区分犯罪停止形态属于定罪活动的应有内容的观点,以及犯罪构成符合性评价与犯罪形态符合性评价同一的观点,都是难以成立的。简言之,“构成要件说”关于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不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18.
试论绑架罪的犯罪构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绑架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暴力犯罪,法学界对于该罪在理论上存在一些重大的分歧,特别是该罪的犯罪构成。文章对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进行系统地阐述,以期对绑架罪的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