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巫山神女传说的真相及屈原对怀王的批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宋玉《高唐赋》中巫山神女的故事并不完全是虚设其事,而是有一定的历史基础。云梦是楚王的猎区,也是楚国举行大祀的地方,巫山神女是受祭诸神之一,本事发生在楚王与扮神女的巫女之间,反映了楚国祭祀的原始色彩,屈原诗作对楚怀王借古讽今的批评,也印证了这一点。  相似文献   

2.
刘城 《天中学刊》2013,28(2):70-75
神女"自荐枕席"主题应滥觞于宋玉的《高唐赋》,作为中国古代情文化集大成的《情史类略》,其收录的神女"自荐枕席"类小说可谓是此主题的延伸。此类小说延续着巫山神女与楚襄王的故事框架,但有所改变,如男女主角身份地位的降低、情欲的凸显、重才与重色的角色认同等。这类偏重"情欲"的小说虽是旧时文人"白日梦"的产物,但更显示出古代女性在情爱中主体意识的高扬,也反映了冯梦龙的妇女观及其对"情"的理解。  相似文献   

3.
巫山是楚国的宗教神山,其地望与宋玉《高唐赋》中所记载的巫山神女传说密切相关。关于巫山神女之中楚巫山地望,有多种不同说法。考索巫山神女传说的神话原型,可追溯到《山海经》中帝之女、涂山氏的传说以及屈原《楚辞·九歌》"山鬼"形象。《山鬼》之山,即今三峡之巫山,故宋玉赋中巫山神女之巫山,当仍以三峡之巫山为是。传世文献中,巫山地名多见,楚地范围内的巫山亦有多处,楚巫山得名则与古代群巫的活动有关。  相似文献   

4.
一、巫山神女——情色光辉的洒播者巫山神女也即高唐神女,她的传说最早见于宋玉的《高唐赋》和《神女赋》。在萧统的《文选》对其进行删改之前,根据晋代习凿齿的《襄阳耆旧传》、北魏郦道元的《水经注》卷三十四《江水》以及唐代李善对《文选》卷十六江淹《别赋》"惜瑶草之徒芳"句所作的注,可知其言原貌大约为:"我帝之季女也,名曰瑶姬,未行而亡,封于巫山之台。精魂为草,实为灵芝,媚而服焉,则与梦期。所谓巫山之女,高唐之姬。闻王来游,愿荐枕席";"妾在巫山之阳,高丘之阻。旦为朝云,暮为行雨。朝朝暮暮,阳台之下"。通过《襄阳耆旧  相似文献   

5.
宋人关于巫山神女的辩诬与其对宋玉神女描写的批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宋代,围绕着巫山神女的辩诬问题,对于宋玉及其《高唐赋》《神女赋》的批评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宋玉"妄"作神女故事,"诬"神女于不贞,玷污了神女的形象;一是认为宋玉所赋"发乎情止乎礼义","得诗人风化之本",而巫山神女的被玷污是后人所为,与宋玉无关。我们认为前一种观点是在理学影响下的主观情绪化的不切实际的批评,而后一种观点能够发展地科学地客观地看问题,是对宋玉及其《高唐赋》和《神女赋》的正确的批评。  相似文献   

6.
巫山神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曾分别被塑造为多个不同的神话形象。许多研究者指出,其相关传说的原型,最早见于《三海经》中的蘨草神话,正式诞生于战国时期宋玉的《高唐赋》、《神女赋》。而许多问题的客观存在,又可以证明,巫山神女并非一脉单传。目前可以确定的是,上古神话中的巫山神女,经历了云雨爱神、祭祀祈雨、助禹治水、三峡航运守护神等多个与水相关的形象的流变,其文化传承因水而生,因水而兴,在长江中上游及中华水文化史上,烙下了深深的印记。  相似文献   

7.
中国文人的“巫山神女情结”源远流长。尤其进入中唐,唐人小说中出现了大量的“神女”篇章,这些篇章所塑造的美丽动人、自荐枕席、善良多情、多才多艺的“神女”形象,以及描写的“邂逅——交欢——离别”的恋爱模式,深刻体现了唐代文人的“巫山神女情结”。  相似文献   

8.
关于宋玉<高唐><神女>二赋的主旨,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们通过文本内容的分析、祭高唐神女之礼俗分析和<高唐><神女>以事为谏之思想分析,得出了新的结论.我们认为:<高唐><神女>二赋以楚襄王祭高禖为创作素材,借襄王欲幸巫山神女之事为说,劝谏襄王不要把复兴楚国的希望完全寄托在敬天事神的"天命"政治之上,而要面对现实,重视人事,推行"民本"政治,以求楚之王室与国家"延年益寿千万岁".否则即便是巫山神女也不会福佑楚王和楚国.作品反映了宋玉轻天命而重人事的进步思想.  相似文献   

9.
作为《九歌》中的第一篇,《东皇太一》所祭祀的对象--东皇太一应为楚国神祀系统中的元始天神,高于其他一切神祗。结合先秦传世文献和近年来出土文献的记载,“太一”其实是一个被神化的概念,他超越于天地,居于北方,能生水并藏于水,是至高无上的天神。而“东皇”之名与楚国祭祀的方位、氏族发展源流及择日有关。再联系楚国历史与屈赋文本,东皇太一实则应指楚之始祖天帝颛顼高阳氏。  相似文献   

10.
为了准确把握《诗经》祭祀诗,有必要对祭祀诗给以严格而科学的界定,将祭祀诗和与祭祀有关的诗歌区别开来。《诗经》祭祀诗中祭祀对象的形象不同于一般文学作品中的形象,是一种没有具体外在特征的"无形之象"。这种形象是宗教观念支配下,对于所祀之神的一种虚拟化的总体感觉。《诗经》祭祀诗的很多特点都与其形象的这一特征有直接关系,并由此而保持了诗歌的内在统一性。《诗经》祭祀诗真实具体地揭示了周天子的内心世界:敬畏惕厉、惴惴不安以及"再度丧失了自己"的无助和孤独,这是所有其他作品都没有触及到的一个特殊领域。  相似文献   

11.
蒲松龄的《聊斋志异》中有众多篇章描写了非人类女性向男性自荐枕席的行为,这种行为要得到男性和作者的肯定,其主体必须是能满足男性性需要的年轻貌美女性。而且,自荐枕席这种行为的设置一方面是为了满足文中胆小懦弱的男性们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男性们为了逃避责任、减轻压力而采取的叙事策略。  相似文献   

12.
示:天显现出某种征象,向人垂示吉凶祸福。《说文》:“示,天垂象,见吉凶,所以示人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示,神事也。”后来引申为告诉,教导。“示”作为部首多表示“神事”,“征象”义,都与“神灵”有关系。如:神:天神。《说文》:“神,天神,引出万物者也。”社:传说中的土地神。《说文》:“社,地主也。从示,土。”后来作为祭祀社神之所。《礼记》:“天子大社,必受霜露风雨,以达天地之气。”祖:祖庙,奉祀祖先的宗庙。《说文》:“祖,始庙也。从示,且声。”祀:祭,永久祭祀。《说文》:“祀,祭无已也。从示,巳声。”祝:祭祀时司祭礼的人,即男巫。…  相似文献   

13.
“楚王”是《巫山高》诗歌中的重要人物意象之一,本于宋玉的《高唐赋》和《神女赋》,在诗歌中有“大王”、“君王”、“楚王”、“荆王”、“怀王“、“襄王”、“楚寰”等多种称呼,考其实际用典,则所指有楚怀王、楚襄王和楚灵王三人。在《巫山高》的创作中出现了典故的“移用”,多将怀王、灵王事典用在襄王身上,这其中包含了文本和创作习惯两个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14.
传说上古时期的宓(伏)羲氏有个女儿,称为宓妃,因渡水不慎淹死,后人将其演义为洛水之神洛嫔,张衡在《思玄赋》中云:“载太华之玉女兮,召洛浦之宓妃。”洛浦即洛水水边,传说为洛神出没处。《洛神赋》相传是汉魏时期诗人曹植所写,但原名为《感甄赋》。相传汉魏时期的甄逸有一女甄氏,曹植与之非常相爱,后却被其兄魏文帝曹丕夺去所爱。不久甄氏抑郁而死,曹植无比悲痛,日夜思念,在一次路过洛水时,触景生情,想起战国楚辞赋家宋玉在《高唐赋》中所载楚怀王游高唐,梦见巫山神女之事,又联系到自己不幸的爱情悲剧,不觉潸然泪下。回…  相似文献   

15.
巫山意象的发展源远流长,宋玉的<高唐赋>、<神女赋>是其发展中的一座里程碑,此后,巫山神女逐渐融入到巫山意象之中,随着时代的发展,巫山意象的含义不断发生着变化.唐诗中,巫山意象被广泛运用,不同阶段、不同风格的作家在运用上亦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对唐后各种形式的文学作品影响很大.  相似文献   

16.
中国文学史上长期蒙受不白之冤的宋玉是一位可与屈原媲美的才华横溢的文学家。宋玉不仅以楚辞《九辨》开创了中国文学史上源远流长的“悲秋“主题。而且以《高唐赋》、《神女赋》、《登徒子好色赋》和《风赋》等开创了中国的赋体文学。尤其是《高唐赋》和《神女赋》,既是中国赋体文学开创期的双璧,中国性梦文学的源头,也是中国山水文学中的明珠,三峡文学史上的一块里程碑。  相似文献   

17.
后世所作《巫山高》是汉乐府《巫山高》的赋题之作,这种赋题之作在诗歌主题、诗歌形式、诗歌主旨以及表现技巧方面都发生了变化,甚至在诗歌意象方面也逐渐与前代作品不同。郭茂倩《乐府诗集》所收的历代乐府诗《巫山高》体现出了一个动态的演变过程。  相似文献   

18.
“社”是土地神,或称祭祀土地神的活动,或指祭祀土地神的场所。古人认为,“社”的神力,由土地生发出来,非常广大。“社”的桑林则是生殖象征如社木。“社”的节日,社日,包括春社秋社,“秋报春祈”意义不同。  相似文献   

19.
关于宋玉的作品,《汉书·艺文志·诗赋略》载“宋玉赋十六篇”,但未列出篇名。当前学术界一般只承认《九辩》一篇为宋玉作品,其他都有问题或不足信。本文认为:宋玉作品,除《九辩》(辞)外,尚有赋体文章《风赋》、《高唐赋》、《神女赋》、《登徒子好色赋》等多篇。  相似文献   

20.
《词苑丛谈》引俞少卿曰:“《词品》云:‘唐词多缘题,所赋《临江仙》则言水仙,《女冠子》则述道情,《河渎神》则缘祠庙,《巫山一段云》则状巫峡,《醉公子》则咏公子醉也。’……愚按古人大率由词而制调,故命名多属本意;后人因调而填词,故赋寄率离原词。” (卷一体制)说明初期词作,往往內容与词调名称吻合;后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