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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衡的心理 产生罪恶的想法 C裁开诚布公地宣布:“我就是‘黑哨’,我收过黑钱!” C裁和其他的裁判一样,一步一步地爬到了国际级裁判的位子,一直兢兢业业,忠于职守,在国内小有名气。自从足球职业化后,球员们一夜暴富,各个都成了款爷,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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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博览》2002,(4)
中国足球之所以能够长盛不衰,很大程度在于它在球场之外演出的一幕幕活剧、正剧、闹剧、丑剧、假剧、骗剧、宫廷剧、平民剧、悲喜剧……一个臭不可闻、规模大、受贿数额多的“黑哨事件”能够引起“全民共诛之、全国共讨之”,能够引起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社这样最主流的媒体连篇累牍地报道和谴责,而最后一个只是局级单位的中国足协能够轻而易举地把它抹平,并且可以躲避法律制裁而让受贿者继续得到重用。有人引用黑格尔的话说,恶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动力。错了!只有在恶出现后,正义的力量战胜邪恶,历史才能前进。尽管轰轰烈烈的“扫黑”风暴暂时偃旗息鼓,尽管“黑哨”们虚惊一场后在弹冠相庆,但历史会铭记社会正义力量所做的努力,会记住那些巧取豪夺之徒给中国足球带来的伤害,会为整肃足坛歪风邪气的良机再度失去而扼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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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黑哨”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文献资料、逻辑分析等方法,对影响我国足球赛场秩序的"黑哨"问题进行分析,结果表明裁判员的道德水平、对裁判员的监督和管理缺乏科学有效办法、各俱乐部的利益驱动、环境影响、立法不健全与打击不力等是"黑哨"产生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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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裁判吹"黑哨"的行为是被禁止的,然而在近年的中国却尤为盛行。因此,如何更好解决足球"黑哨"问题,给足球运动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空间是大家所期待已久的。通过从龚建平案件着手,用法律的眼光来审视,且介入刑事司法活动,从主客观方面和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分析,得出吹"黑哨"行为应该受到刑罚处罚,最后提出了一系列相关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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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哨"一般指裁判员收受贿赂或受人指使在足球比赛中通过有意的误判、错判、漏判等个人行为来主导比赛结果的一种违法行为。足球黑哨等腐败现象严重制约着我国足球事业的发展,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从其释义、产生的背景、危害等方面做出研析,并对其进行经济和法律方面的审视,总结国内外的处置规定,对"黑哨"问题给出最佳的建议,以期给足球运动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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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哨”行为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雷金芳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8,24(11)
“黑哨”行为不仅损害了裁判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职业体育的健康发展。对“黑哨”行为的惩治,关键在于对“黑哨”行为的法律性质的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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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人的机会主义倾向,运用供求理论、有效制度理论对职业足球联赛中的"黑哨"现象进行分析。研究认为:俱乐部的需求和裁判员的供给使"黑哨"成为可能;"黑哨"的产生是制度发生作用的结果,制度结构及制度体系的不健全,导致理性经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即"黑哨"有利可图;从根本上解决"黑哨"问题,关键在于健全的制度结构和有效的实施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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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哨”、“假球”现象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张杰 《体育成人教育学刊》1999,(4)
一、“黑哨”、“假球”现象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传统体育竞技观念在足球产业化的浪潮中,“激流勇退”。足球职业化既合乎世界的潮流,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更是回应公民生活需求的时代产物。在利益驱动下,公平竞争的体育竞赛原则和以“重义轻利”为基础的体育道德受到挑战,从而产生了“黑哨”、“假球”等这些异域、异化的体育本土移植现象。转型社会中的体育转型活动导致转型中的法治面临两难选择:既要保障体育产业经营者的正常活动与效益最大化,又要保障体育产业消费者的正常服务消费活动与合理权益;既要为体育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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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哨”现已成为体育界最为敏感且非常受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通过文献资料与逻辑分析法,探讨篮球黑哨现象的危害性,界定篮球裁判员黑哨行为的操作性定义并分析篮球裁判员黑哨现象的行为特征.在此基础上,对篮球裁判员黑哨行为的形成原因及其遏制措施进行了探讨,旨在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篮球裁判员的黑哨行为,促进我国篮球运动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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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瞒 《中国体育(中英文版)》2005,(4)
霍泽尔在担任裁判的第十个年头, 与赌博集团合作,操纵了4场比赛。1 0年的裁判生涯没有把他磨练成一名 更公正的绿茵法官,相反使他走向了 犯罪。 霍泽尔不是德甲裁判,他操纵的 4场比赛.也并不那么引人注目,都是 德乙或者是德国足协杯第一轮的比赛。 众所周知,在欧洲几大足球强国中.顶 级联赛对电视转播、赞助以及观众的 垄断越来越严重.传统的以社区和地 域为中心的足球文化受到严重冲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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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介入足球“黑哨”的刑法分析 总被引:3,自引:3,他引:3
“黑哨”的本质是权钱交易,符合受贿罪的行为特征,理应受到刑事处罚,足球裁判在中国足协这个社会团体工作,足球裁判权是合同上的权力,不是国家权力,这是由奥林匹克运动试图独立于法律的传统与体育的内在要求所决定的,得到了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法律的尊重。所以足球裁判既是不国家工作人员,又不是公司,企业人员,因此,依我国现行刑法,足球裁判不能构成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这是刑法的漏洞,不能通过法律解释得到解决。及时修正刑法,扩大受贿罪的主体范围,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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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彤 《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12,20(8):121-123
治理竞技足球运动中的“黑哨”行为是当前的一个世界性难题。分析造成我国足球运动中“黑哨”行为主体犯罪的诱因:法律法规因素、主观因素、客观因素;提出改革我国足球发展体制,完善足协监督体制,健全法律法规,加强裁判员职业素养,做好预防措施和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薪酬等治理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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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哨”行为是指裁判员在体育比赛执法过程中故意不遵行竞赛规则、规程和裁判法、违背体育精神和执业道德,违反体育法律法规条例章程的规定而作出不公正判罚的行为。导致“黑哨”行为的原因多样,但其与受贿不存在必然联系,与“受贿”行为存在本质区别。“黑哨”行为是一种具有特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比赛各直接利益相关方均产生消极影响和不利后果;破坏了国家公平公正的裁判员制度;损害了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依据其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的不同程度,“黑哨”行为应当受到行业内部纪律处罚或体育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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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邮博览》2007,(8)
收藏领域里,有一种藏品是鲜为人知的,研究它的人也非常少,它是一种在特殊时期有特殊用途的有价票券,这种票券反映了一段史实,带有深刻的历史痕迹,有一定的收藏价值。这就是"期票"。"期票"与"期货"可以说是一对孪生兄弟,它是规定期货如何进行交易的书面凭证,在此基础上,《现代汉语大词典》上对它的解释是:也称"本票"。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出,在约定期限偿付票面金额款项的债务凭证。是商业活动中通用的一种票据。期票未到期,债权人可在其背面作专门签署"背书"后转让,也可向银行申请贴现,以先期取得现款。期票到期,持票人即可要求出票人付款。也就是说,期票既不同于支票,更不是货币,而是双方约定货款交付日期的一种凭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