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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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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neral Electric Company)于2001年12月20日在国际分类第8类“手工操作的手工具;餐具(刀、叉、匙);随身武器;鱼叉”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GE”商标(见附图1)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为两个普通字体的字母组合,缺乏显著特征,  相似文献   

2.
印度尼西亚申请人P.T.伯而纳(P.T.Permona)于2001年3月22日在国际分类第34类香烟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ROL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见附图1)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Rolex Promotions S.A.在机同、类似商品上已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的第566503号“ROL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见附图2)近似。  相似文献   

3.
英属维尔京群岛中国星商标有限公司(China Star Trademark Limited)于2000年7月17日在国际分类第38类无线电广播等服务上向商标局提出“China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见附图、)的注册申请。商标局经审查,依据原《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1)项、第十七条及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以(2001)标审(三)驳字第16号核驳通知书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申请商标与中国国名近似,  相似文献   

4.
“JAPFA及图”商标 申请人PT捷发肯费印尼有限公司(PT.JAPFA COMFEED INDONESIA TBX.)于2000年12月8日在国际分类第16类“包装纸、钢笔”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JAPF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十七条及2002年9月15日前施行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i-Module”商标 韩国申请人株式会社现代显示科技(Hyundai Display Technology,Inc.)於2001年9月PP日在国际分类第9类“液晶显示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i-Modu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见附图P)的注册申请,并声明指定颜色’。商标局经审查,於2002年7月2日以ZC1985099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申请商标与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8741、号“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见附图2,刊登於第720期《商标公告》)近似,且该商标中的“Module”译为“模数、模块”,为计算机技术术语,在指定商品上用作商标缺乏显着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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