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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炜海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9(6):71-73,77
非法集资类涉众型经济犯罪具体涉及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主要特征为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对一些法律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导致案件定性发生困难。同时在案件办理当中存在取证难、追赃难等问题,影响了此类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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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2):11-16
大数据带来理念和思维的根本变革,悄然地改变社会生活与人们认识世界的方式,同时也给治理涉众型经济犯罪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应当对时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内在特点进一步研判,探寻其对治理工作的影响,系统性地梳理不适应当前治理工作需要的瓶颈性问题。与此相关的部门之间应搭建起顺畅、有效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自身所具备的优势,使重拳治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模式系统化,实现治理工作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涉私募基金的非法集资犯罪危害严重且影响广泛,需要认真研究其司法治理问题。关于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治理,要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及主体的违法性认识问题,并以违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来衡量和判定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还要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着眼于防治犯罪而完善相关监管体系,由监管机构与司法机关开展协作,建立诉讼援助机制。 相似文献
4.
1995年全国人大《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确定了集资诈骗罪这一罪名,新刑法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决定》的规定,形成了现行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该条明确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本罪的主观构成要素。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法律条文是认定犯罪的基础。因此,依据刑法第192、176、179的规定,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集资型犯罪的主要的区别在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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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7,(7)
P2P网贷平台在我国的飞速发展给众多中小企业提供了便利的融资渠道。但由于政府在网贷监管上的滞后性以及其本身所具有的集资性质,部分经营者往往因过失或抱有侥幸心理而触犯非法集资类犯罪。本文就P2P借贷中典型的非法集资情形进行具体分析,明确法律监管的红线,帮助P2P平台经营者规避此类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在规制非法集资行为时,有明显违背谦抑性的倾向,具体表现为:刑事与民事、行政界限模糊,导致刑法打击过于前置;法定刑配置过高,尤其是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配置与非暴力犯罪的去死刑化潮流相背反;"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中广泛采用推定规则,是古代刑法结果责任的残留。重置刑法在非法集资治理上的谦抑性可以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来贯彻,前者表现为加强民事、行政立法,提高非法集资犯罪的入罪标准,降低法定刑配置以实现谦抑性;后者表现为广泛使用民事、行政手段,通过合理解释限制非法集资犯罪的成立范围,较多采用非刑罚处罚方法等。 相似文献
8.
对宿州市2013年1月到10月受理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案件进行了分析,发现宿州市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案件大幅度上升;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仍在上升;而银行卡犯罪案件明显减少。从已侦办的案件看,金融部门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如部分岗位人员职责履行不力,对贷款的审查监督机制不健全,内控内管机制执行不到位等。为此,提出以下建议:充分认识应对金融类犯罪的重要,高效能应对金融类犯罪;同时,加强排查,把握风险防范的重点,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和控制,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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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兆松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1)
作为一种新型犯罪行为,网贷平台集资诈骗犯罪除了具备一般犯罪的基本特征外,还受到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影响,使得相关案件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方面产生了很多的问题和盲区。对此类案件进行研究,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在现实层面都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有必要立足于司法实践,探讨此类犯罪在实务处理中的现状、适用难点并以此为基础寻求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