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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发生事故后,加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应向受害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学校事故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按照法律规定,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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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发生事故后,加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应向受害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学校事故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按照法律规定,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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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具有管理、教育和保护职责,而非监护职责。学校不是在校未成 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对于学生在校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仅承担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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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时的监护人:兼论学校伤害事件的责任承担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时的监护人,而是学生的照管人,其照顾、管理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根本不同于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学校对学生在校时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即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才构成承担责任的必要前提,而且其承担的是适当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大小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建议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学校伤害事故的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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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事故及纠纷的发生常常会引发出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谁是学生的监护人?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在校伤害事件中,学校是否是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是否承担监护责任,已经成了判断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焦点问题,甚至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定论。然而,舆论和公众则倾向于学校理所当然地具有监护人的身份,甚至教师也认为学校和教师自己是学生的监护人。这种认识是否符合法律的本意而又合情合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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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台案例:初中学生小明在上体育课踢足球时,不慎将同学小文的左眼踢伤。经医院诊断,小文左眼巩膜裂缝,为此,他的家长找到小明的父母,要求赔偿由此产生的医药费、营养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但中小明的父母认为,孩子在学校读书,作为学校也应承担一部分费用,理由是:孩子在学校上学,学校就是学生的监护人。请问,学校应不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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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复群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6(1):89-92
处理学生事故,要注意区分职责与责任两个层面的问题。在职责层面上,监护人职责与学校职责有交叉重叠之处,也有范围和内容的区别。在责任层面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遭受损害在立法上尚无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明确规定,需要立法上进行完善: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致他人损害或遭受损害只承担过错责任,而不承担无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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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只要在园幼儿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在幼儿园,幼儿园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呢?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院的诸宏启博士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剖析,向我们解答了这一问题。作为编者,我们也想对幼儿园的管理者们说一句,大家在树立市场意识的同时,更需要强化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依法治教,并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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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之中 ,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之间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公立学校中 ,学校和学生及其监护人之间是监护和代理的关系 ;在私立学校中 ,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之间是按合同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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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从监护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权利这一本质入手,揭示出了监 护制度的四大特征.并进一步指出,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权利,监护人应该切实履行监护职 责.否则,不仅会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亦会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同时监护人也将是损害结 果的主要承担者.因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既承担过错的法律责任,也承担无过错和公 平原则下的法律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教学机构,本身不是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期 间的损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只承担过错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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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兼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彭鹏仿 《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0,(4):33-35
作从监护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权利这一本质入手,揭示出了监护制度的四大特征,并进一步指出,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权利,监护人应该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否则,不仅会损害监护人的利益,亦会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同时监护人也将是损害结果的主要承担,因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既承担过错的法律责任,也承担无过错和公平原则下的法律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教学机构,本身不是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损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只承担过错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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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是教育法律关系中的直接利益相关者与不可或缺的角色,但是教育基本法却并未给予其应有的关注与地位。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教育权具有权利与义务二重属性,在强调监护人教育权义务属性的同时不能忽视其权利属性。相对国家教育权(主要透过学校教育来实现)而言,监护人教育权无疑居于从属性地位,但不能因此而漠视监护人的教育权。近些年来,监护人教育权意识的不断提升以及某些具体“抗争”,开始让学校教育有些无所适从。教育法规应对监护人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的边界作进一步明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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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联合制定并于日前实施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