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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敬从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7(1):130-132
旅客运输过程中,人身伤亡事故时有发生。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有时可能出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承运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受赔偿的主体必须是旅客;2.须发生旅客人身伤亡损害后果;3.旅客人身伤亡发生在运输过程中;4.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2.
田晴 《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20(1):67-70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之限额赔偿,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了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时,铁路运输企业应赔偿的最高数额。适用该制度具有合理性,亦符合铁路运输行业的公共利益属性和高危性。不少国家和地区已经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我国未来立法时,应以铁路运输企业的过错程度决定是否适用限额赔偿,同时明确限额赔偿的具体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此外还应建立健全相应的保险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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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一铭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09,17(3):40-43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务市场的活跃,雇佣关系日渐增多,对司法形成了挑战.我国的司法解释对雇佣关系的相关问题做了规定,但还不够具体,仍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本文就雇佣关系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和不同情况下的雇主责任等相关问题做进一步的阐明论述. 相似文献
6.
从目前频发的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案件来看,当学校无任何明显过错时,仅仅出于对弱者的保护,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无过错的监护责任?要从学校的性质、法律地位、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贲原则等方面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将学校的责任转化为社会责任,向保险公司投责任保险,不失为上策. 相似文献
7.
杨国平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7(3)
基于对人权的尊重和实质平等的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应该优先保护.在优先保护的模式选择上,可在企业破产法中赋予人身损害赔偿之债优先清偿的地位,将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置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劳动债权前清偿.但并非所有的人身损害赔偿之债都有优先清偿的必要,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和普通债权同顺序受偿.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的债权人应该单独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在特定情况下,通过否决重整计划草案,保护其债权的实现.在人身损害赔偿之债不能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获得清偿时,如果破产企业符合法人格否认的条件,可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破产企业的股东直接对人身损害赔偿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8.
行政法律规范的冲突是一个无法回避且普遍存在的现象,其主要有两种形式: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同位法之间的冲突。这一弊端主要危害是:阻碍国家法制的协调统一;妨碍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解决冲突的当务之急是寻求在立法和适用法过程中对进行控制,并形成有效的解决机制;确立控制冲突的原则;加快行政法律规范的代谢过程。 相似文献
9.
马克清 《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3):50-52
现实生活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越来越多。文章通过对一起案例的分析,提出以保护受害人利益为目的进行合理的责任分配,对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应用的观点,旨在提出审判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的基本原则及思路。 相似文献
10.
11.
对我国产品责任法中产品范围的再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文章在比较域外各国产品含义及其范围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法中产品范围界定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其固有缺陷,并鲒舍各国产品范围的不断扩大化趋势,对我国未来产品责任法中产品概念及其范围界定作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2.
史峰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2,(4):108-111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他方当事人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包括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相对方固有利益及(或)信赖利益的损失;对于固有利益的赔偿,应以实际损害为标准;对于信赖利益的赔偿,应当以履行利益为标准;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应坚持过失相抵原则、损益相抵原则、受害人自由选择诉权原则。 相似文献
13.
论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雪梅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8(3):30-32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涉外产品责任纠纷将不可避免地呈上升趋势。通过对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倾向原告以及兼顾诉讼双方当事人利益等几大特点的总结,对我国的涉外产品责任冲突法在民法典草案中的完善进行分析评论。 相似文献
14.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行政部门出台的行政规章规定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获得赔偿的程序和赔偿标准。由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规章的效力层次较低并与其他立法存有不同的规定,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依据民事法律制度规定的雇主赔偿责任来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问题。立法的缺陷造成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存在不统一。从公平保护受雇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必须对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5.
论产品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淑明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36(3):52-54,76
产品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受害人致伤残以后带来的精神损害;受害人致死以后,给直系亲属带来的精神损害;受害人特定财产损失而造成的精神损害.有关的产品责任立法应进一步确立和细化产品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6.
袁公林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1):39-42
预备犯因其对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而应受到处罚,但这并不表明所有犯罪的预备行为都应受处罚,因为不是所有犯罪的预备行为都构成预备犯.预备犯并不存在于所有的犯罪中,它只存在于部分直接故意犯罪中. 相似文献
17.
胡艳香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1):53-57
《侵权责任法》第77务明确了高度危险责任限额赔偿制度,其正当性之争及适用问题成为侵权法领域中的重要议题.国内外高度危险责任限额赔偿的法律发展表明,该制度在各国侵权法中不具有系统化特征.从高度危险责任制度的设立目的、严格责任的本质特征以及节约社会成本等角度分析,限额赔偿制度在理论上缺乏正当性.在最终废除高度危险责任领域中的限额赔偿制度之前,我国有必要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条文,并适时调整最高限额. 相似文献
18.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最基本的两类民事责任。在民事法律领域,责任竞合也主要发生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结合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的规定,首先对民事责任竞合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论述对二竞合问题处理的三种模式,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认为我国采用的是英国法模式,但在具体内容上存在着一些不同。 相似文献
19.
陈嘉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1):60-63
作为统一实体法规范的国际环境民事责任公约在高度危险活动领域如核能利用、石油污染等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对于一般环境损害未做任何规定,因此,需要由国内冲突法规范加以调整。由于传统的调整方法——侵权行为地法很难解决当今环境损害中的所有问题,笔者以为在继续追求冲突法正义的同时也应顾及到索赔主体实体利益的保护,于是,有必要考虑新的系属公式如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等。但仍应赋予侵权行为地法最重要的地位,同时采用选择性冲突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