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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变动规则在可资借鉴的比较法层面,主要是对德意志抽象物权契约的取舍问题.物权行为其核心是指向物权法效果的意思表示,并通过交付、登记和其它外在形式表现出来.物权合意的客观存在有其立法和现实证据.物权行为理论能够解决我国民法适用中困惑的问题.民法的诸多制度设计均涉及民事行为无因性,我国未来立法将会采纳. 相似文献
2.
郜飞燕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4):46-50
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否认物权合意的存在,在理论上无法自圆其说,也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支撑。在不动产借名买卖中,物权合意与债权合意出现分离,物权合意的存在具有必要性;对比传统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与瑞士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合意的表现形式,得以债权合同或关联合同为主载体,以其他证明真实物权合意的证据为辅载体,不必过于拘泥,但不应存在于登记之中。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物权变动须依靠物权合意以及法定形式始能完成,物权合意与形式缺一不可。 相似文献
3.
陈道柱 《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1):90-94
物权变动与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应严格区分,各自独立。将物权变动要件作为债权行为的生效依据或者相反均有违物权法理论。我国目前有关规定存在的缺陷应予纠正,并在未来物权立法中坚持两者严格区分的制度。 相似文献
4.
论抵押合同的性质及其与抵押登记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于飞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1,17(3):16-18
我国现行担保法及相关理论把抵押合同视为物权行为,抵押登记视为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这是长期以来的一个误区。我国未来物权立法应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基该模式下,抵押合同性质应为债权,抵押登记系独立于抵押合同之外的物权变动要件。对于未经登记的一般动产抵押,并未产生权意义上的抵押权。 相似文献
5.
物权行为理论自其诞生起就褒贬不一,在我国,对该理论本身有许多问题需要澄清。对法律行为的成立,立法应采自由主义,所以登记或交付为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物权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物权行为可以并应适用法律行为的一系列规则。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独立而存在是客观事实,但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并无必然联系,虽然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缺陷并不存在,可是否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是一国立法选择问题。 相似文献
6.
区分原则.就是把因合同所生的债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与因物权独立意思表示加以确定并以登记交付为标志所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区分开来的原则,该原则彻底理清了物权变动的原因(债权的变动)与结果(物权的变动)之间的关系。在民法实践上,区分原则不仅在合同生效但物权变动未能成就的情况下,充分肯定有效成立的合同的效力,保证合同当事人债权请求权的行使。从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在第三人取得物权而合同当事人只享有债权的情况下。更利于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利益,从而维护社会整体的正常交易秩序。 相似文献
7.
赵海萍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12,(2):45-49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忽略了占有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既不符合现实不动产交易的需求,也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矛盾与冲突,给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带来困扰。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其属性完全不同;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符合安全、效率、公平的价值;从相关立法规范考察,我国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外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都赋予了交付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物权法应明确交付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果,交付要件主义加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8.
张淑琴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5(3):52-54
文章对物权行为的概念、国际上存在的不同的立法例进行了探讨,认为不应该对物权行为理论一概地简单肯定或否定,而应作客观评判。我国的立法应借鉴与吸收物权行为理论,采用折中主义,即物权行为有因性理论,从而健全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使之同债权法律制度一起共同担负起规范和调整我国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的任务。 相似文献
9.
林兴盛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09,24(11):27-30
基于保障意志自由、完善民法体系、更大范围解释物权变动现象等理由,应该承认我国立法上采取了独立的物权行为。在这一背景下,登记不仅仅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且是包含物权合意的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是一事实行为。 相似文献
10.
邢震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7(6):37-39
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核心问题,其中,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应如何选择更是讨论的焦点。因为这一选择的过程,是以一系列理论难题的解决为前提的,即我国要不要承认物权行为,是否应当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登记和交付这样的公示行为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还是成立要件等。通过对现有的三种模式进行比较,对以上理论难点逐一分析得出适合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相似文献
11.
杨静维 《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126-127
我国现行民法及物权立法是否或应当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对此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中,笔认为,我国现行立法并不否认物权行为,但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在物权行为的立法选择上,采纳了物权行为的分离原则,亦即把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相区分,其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相似文献
12.
田磊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26(2):34-37
在大陆法系民法中,物权和债权是传统财产权的重要支柱,二者的关系是当下民法学者关注的重点。在现存的民法理论中,物权行为理论科学性阐释了二者之间的关系。该理论以物权和债权的区分为基础,以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区分为核心,以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为内容,正确地剖析了交易的法律本质。我国很多学者认为我国不存在物权行为理论,但是在《合同法》、《物权法》中又存在着物权行为理论的内容。因此,物权行为理论作为财产法理论构建的规律,其内在的科学性规定了民法必须接受。"物债二分"是生活的逻辑。 相似文献
13.
李江涛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4):86-87
本文认为通常情形下所说的预告登记的性质实际上是指的预告登记所保全请求权的法律性质。本文比较分析德国法上的相关规定和我国学者的诸多学说,认为应当将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定性为债权内容和物权效力的结合体,本质上仍为债权,仅仅是由于进行了登记而从立法技术上赋予了其某些物权性的效力。 相似文献
14.
15.
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物权变动规则的确定一直是物权立法的热点问题。刚出台的《物权法》从我国现实的经济水平出发,结合现有的立法资源和物权变动理论,最终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规则,实现了物权变动模式上的突破。 相似文献
16.
李凤伟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15(3):106-109
针对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优先性和交付优先性日益激烈的争议,通过对登记对抗主义建立的立法目的、实现机制的分析,肯定登记对抗的否认权性质,进而对登记对抗主义在准不动产物权变动中遇到的焦点问题进行探讨,批驳登记说和交付说的弊端,提出我国对准不动产物权变动应采取意思主义的立场. 相似文献
17.
张茜 《宁波教育学院学报》2010,12(4):94-96,105
理论界抑或实务领域对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评价一直颇有争议。认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应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前提,而物权变动模式的不同又决定了处分行为性质的不同。我国采取债权形式主义,因而处分行为应指以变动物权为合意的债权行为,该行为并不直接导致物权的变动。为保护交易安全,体现无权处分行为与权利瑕疵担保、善意取得制度的结合,应认定无权处分行为有效。 相似文献
18.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规范模式。这一规定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通过合意予以规避。在债权形式主义下,不动产登记除了具有转让效力,还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基于是否存在第三人,登记推定力可以区隔为证明责任规范和善意取得效力。但是,物权变动模式并不因是否涉及第三人而作不同的处理;否则,债权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即失其界限,甚至滑入意思主义的领地。在物权法定原则之下,至少就债权形式主义下的不动产登记而言,不允许当事人以意思自治加以伸缩,司法自由裁量在这一领域亦应保持自制。 相似文献
19.
交付(占有)和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基本公示方法,登记适用于不动产,交付(占有)适用于动产。但是针对特殊动产,法律采纳了交付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模式,从而使得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及其效力问题变得复杂。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分析我国学者观点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所确立的"交付优先于登记"规则可以看出,登记也可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且善意登记的效力应优于交付。 相似文献
20.
抵押登记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生亮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4(8):31-33
抵押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以及登记错误的法律效果等问题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抵押登记行为效力的立法体例选择与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密切相关。在形式主义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下,抵押登记具有公信力;采用实质审查主义,登记机关应就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国家赔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