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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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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秦汉法律也不例外,作为调整和规范婚姻、户籍与土地、债与买卖契约等秦汉民事诉讼制度,从出土的简牍可看出,既有继承,又有发展,足证"汉承秦制"说法之不诬。以时效、等级、"亲亲相隐"、"引经决狱"等诉讼原则为视角,探讨秦汉民事诉讼的共性和差异,可以深化秦汉的民法研究。  相似文献   

2.
秦汉时期,伴随着私有经济的发展,各种涉及财产、婚姻、人身侵权等民事案件出现。国家不仅制定了严苛的民事法规,并相应建立一整套民事诉讼制度,确保对各类民事案件的预防和控制,维护封建道德和社会秩序。从已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张家山汉墓竹简》、《居延新简》等简文资料,可窥探秦汉发达和精细的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3.
秦汉简牍法律文献,以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的法律文献为主体,此外还有龙岗秦简以及一些汉简中的散见法律文献等。这些简牍材料中的一些语言现象颇有特色,常用省称就是秦汉简牍法律用语的一个特点。通过文献资料考证,斩为城旦为斩左止(趾)为城旦的省称;罚二月为罚资劳二个月的省称;院为越院的省称,夏为去夏的省称;去为去署的省称;典为里典的省称;老为伍老的省称,又为免老的省称。明确这些省称,对于准确理解秦汉律文及了解中国古代法制,会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4.
作刑是因犯罪罚作劳役。在秦汉简牍资料中,有大量有关惩罚性劳动的记录,其中居作、冗作、复作、罚作跟作刑有关。居作即用劳役或戍边来抵偿债务、赎罪款、罚款,冗作就是指在规定的徭役之外为赎罪或代人赎罪而服劳役,复作是减刑所产生的结果,即减刑后再为政府服一段时间的劳役,罚作是对违反行政法规所做的处罚。服这几种作刑的人都不是罪犯,他们享有一定的人身自由,能获得一定的报酬。  相似文献   

5.
罗振玉在《流沙坠简》中将敦煌汉简中的历表类简文称之为"历谱"的说法并不准确。根据近年出土的秦汉简牍可知,这类历表类简应称作"历日"、"质日"或"日"。从悬泉汉简记载可知,"历日"一词至少在西汉中期已经出现,指朝廷颁行全国的历日正朔。"历日"在秦汉简牍中又自题篇名作"质日"或"日",二者与先秦典籍中的"致日"为异字同义,其本义指以土圭测日影,以求夏至和冬至之时。秦汉简牍中的"质日"类历日属于实用历本,其主要功能有三:一是查阅当年具体月日干支;二是作为人们行事宜忌的指南;三是用于记事。  相似文献   

6.
文章以考古发掘的古代简牍和文书为主要研究对象,结合传世史籍和资料。从法学、史学、经济学的视角,综合考察我国古代市场管理制度的发展演变历程。文章认为,在重农抑商的我国古代农业社会中,历代统治者都十分注重对市场的建设、规范和管理,不仅制定出完备而严密的市场管理法律制度,而且不遗余力地加以实施,实现了立法与执法的衔接,这些市场管理制度历代相传,不断演变发展和成熟,形成了自然经济条件下独特而鲜明的市场管理特色。  相似文献   

7.
据简牍材料,秦汉刍稿税征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主要有“束”“石”“钧”“斤”“斗”等。其中,“束”既可作计量单位,也有刍稿测算标准之用;“石”既可作重量也可作容量单位。笔者推测,“石”作容量单位计量刍稿时,与粮食计量体系中量麦的折算比例是一致的,二者同为3:2;刍稿计量时出现“小石”与“大斗”连用的情况,这与粮食计量有所不同。基于此,秦汉刍稿税计量系统中可能也存在和两石计量相类似的大小石关系。此外,计量刍稿用容量“石”折换重量“石”是为满足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8.
从秦汉法律简牍可以看到,秦汉时期始终存在庶人这种社会阶层,他们在政治、法律地位及经济权益上与平民存在差异,带有明显的人身依附色彩.  相似文献   

9.
从秦汉法律简牍可以看到,秦汉时期始终存在庶人这种社会阶层,他们在政治、法律地位及经济权益上与平民存在差异,带有明显的人身依附色彩。  相似文献   

10.
出土秦汉简牍及相关文献记载说明,秦代已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禀衣制度,但秦代百姓的日常穿衣是自备的,而各级封建官吏则实行赐衣制度,那么秦代禀衣的范围是集中在丧失人身自由或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最下层民众之中。  相似文献   

11.
秦汉财务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与国家财政财务收支有关部门的财会资料,其任务是审查财会资料的真实性;审计的主要机构在中央主要是宰相和御大夫二府,在地方是郡守和县令;审计的方式采取送达.秦汉时期的财务审计成为封建社会财务审计的主要模式.  相似文献   

12.
汉代在河西地区推行郡县制的同时,考虑到河西地区的特殊情况,在职官设置上多有变通,适应了河西地区的发展需要。本文根据出土的敦煌汉简,对河西地区的职官体系进行了梳理:河西地区的职官体系可以分为行政系统与军事系统,行政系统为郡县制度,军事系统为都尉—候官—候长—隧长的体系。  相似文献   

13.
由于人口增加、政区的变化、旧城的发展、统治疆域的扩大以及社会生产力的提高 ,秦汉时期的市场呈现多层级发展趋势。京畿市场、区域性市场、郡县市场和农村集市各具特色 ,满足了各个阶层的需要。  相似文献   

14.
秦汉时期"悍罪"论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先秦至秦汉时期的“悍罪”是扰乱社会秩序和家族关系的犯罪,存在于古代成文法由不完善向完善发展的过程中,并主要由时人悍勇好斗之民俗以及良贱等级制度不甚严格所致。进入该罪司法程序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悍妻”与“悍虏”。  相似文献   

15.
秦汉时期的“诸生”是习儒而未仕者的泛称 ,包括经师的门徒、弟子和官学的郡国生徒、太学生、鸿都学士等。诸生是秦汉时期参预政治的基本群众。在秦和西汉初 ,诸生不仅是博士和经师学术上的继承人 ,而且是他们政治上的助手。东汉中期以后 ,由于政治黑暗 ,诸生对政治也逐渐由配合转为批判 ,进而在党锢之祸中与宦官进行面对面的斗争。诸生的社会地位决定了他们在政治斗争中具有依违其间的特性 ,因而每当有重大政治变动时 ,往往就会发生分裂  相似文献   

16.
秦汉的都亭不只设在城内,在某些乡也设有都亭。一县之内未必只有一个都亭,但却是一定区域内最重要的亭。乡亭的地位低于都亭,故又称为下亭。乡亭和都亭大都位于交通便利、人员往来较多的地方,因而是官府发布文告之处,有的都亭还是军队驻扎之所。  相似文献   

17.
秦汉时期的吏,指由各级行政长官自行辟除的办事人员。他们虽然地位卑微,但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尤其对基层社会的影响更是不可低估,吏员的社会角色与制度规定存在错位现象,他们在社会上有很大的号召力与影响力,他们几乎包揽了一切地方事务,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民间秩序的代表。  相似文献   

18.
中国古代法律是伦理化的法律,研究家族犯罪对揭示中国古代法的精神有着重要的意义。以年代为序,从通论性与断代性著述两个层面上对秦汉时期家族犯罪的研究情况作了梳理,在充分肯定前人成就的同时,对这一领域研究的不平衡作了分析。  相似文献   

19.
秦汉时期,最高统治者已开始用法律形式规范司法官吏的职务行为,对他们在司法活动中的渎职或枉法等职务犯罪行为加以严厉惩治。文章分析了当时司法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及其相应的制裁。同时进一步分析了对唐律的影响,从而展现秦、汉、唐律的一脉相承的关系。  相似文献   

20.
殷周时代 ,一切学术都由统治者直接控制 ,史官之职也是世袭的 ,有着很高的地位和特质 ,所作之史书在一般人心目中也有很高的威信。春秋中期以后 ,史官的修史逐渐受到强暴势力的威胁 ,但仍有史官冒着生命危险修史的例子 ,涌现了一批像董狐、南史氏这样的“良史”。而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史官屈从于强暴势力的事例。这些事例说明春秋中期以后 ,史官的地位已经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趋于低落 ,同时史官本身也出现了许多缺陷和弱点。到战国中期 ,史官的地位已低落到世人羞而为之的地步。而伴随史官地位低落的 ,则是史官修史之风的败坏 ,强暴势力的因素越来越影响史官的修史。到西汉时 ,史官的地位已经低落到和倡优差不多的地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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