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2022年8月,《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以下简称《档案开放办法》)正式施行,旨在进一步规范档案信息的利用管理。与此同时,数字网络时代下信息侵权行为频发,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已逐渐成为世界各国的热议话题。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个人信息删除权(以下简称“删除权”),在法律规定情形出现时,信息主体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删除过时的、非必要的或保存期限届满的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2.
欧洲法院通过司法判例确立“被遗忘权”,规定个人可以要求谷歌这样的搜索引擎运营商删除涉及其个人信息的网络链接。作为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利器”,“被遗忘权”也成为网络信息自由传播的桎梏,关闭了公民透视社会的窗户,加剧了公民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在“被遗忘权”设定的法律框架内,必须保留网络数据备份周期、给新闻报道留有“余地”以及规范其司法适用条件,实现公民隐私权与知情权在现代信息社会的平衡。  相似文献   

3.
李静 《传媒》2021,(20):91-93
当今世界已有不少国家在其新闻相关法律或者司法判例中确认了被报道者的回应权.相比传统侵权法对被报道者受侵害的救济,回应权制度有其独特功能,对于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平衡保护和冲突缓解颇有助益.结合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第1028条规定,对"准回应权"进行分析解读,并强调在司法实践中需注意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事实报道和意见评论、行使期间和行使方式、举证责任和法律效力等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4.
欧盟GDPR通过赋予数据主体拒绝权进一步增强数据主体对其个人数据的控制。考察欧盟GDPR近三年的实施,发现存在适用效果不佳、词语内容不清导致条款适用范围不明、限制条件可能产生凌驾风险等问题。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制定中,对GDPR拒绝权规定及其实施效果的考察对我国相关权利的设立有重要启示:将拒绝权作为一项单独权利进行规定并明确其适用范围,针对不同情形设置拒绝权的限制条件,同时制定配套司法解释,在权利实施过程中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以确保个人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5.
郭艺凡 《中国广播》2012,(11):48-52
“人肉搜索”是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一种体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民主和正义.促进了社会进步。但这种监督和批评很容易变成网络暴力,应从法律角度加以规制。我国目前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仍有欠缺,可借鉴国外的做法从立法上加以完善,包括公民享有个人信息权、信息使用者的义务、权利的救济等方面内容。  相似文献   

6.
大数据时代的被遗忘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被遗忘权体现了"遗忘"及"重新开始"的精神,是大数据时代的公民及社会不断前进和发展所必须的。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在其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明确规定了被遗忘权,我国也应制定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遗忘"和"重新开始"为指导确定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些通用原则,明确公民享有被遗忘权,并对被遗忘权的主体、客体、权利的内容、适用的条件、例外的情形及侵犯该权利所应受的处罚等做出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目的/意义]解读《个人信息保护法》,领悟其立法价值、法理向度与法治理念。[方法/过程]文章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研究对象,分析其立法文本,理解其如何设计个人信息权利、平衡多方利益关系、规范信息处理行为、统一国家监管体系、明确法律适用空间。[结果/结论]《个人信息保护法》展现人民性的立法价值,直面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赋予信息保护权利,协调多方信息利益关系。《个人信息保护法》体现时代性的法理向度,适配信息与主体类型差异,提升法律效用;落实监管,设立监管部门,划定监管空间,规范监管举措,维护法治秩序。《个人信息保护法》彰显开放性的法治理念,强化域外适用法律效力,衔接国际轨道,确立对外主张;构建域内社会共治格局,夯实社会共治基础,明确社会共治规则。  相似文献   

8.
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方式,对个人信息权予以明确规定,完善我国民法关于人身权方面的法律规定,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方面的法律规定,并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法律法规来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公共图书馆法》为我国公共图书馆法治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对其司法适用状况展开实证研究有助于推动该法的进一步完善。以《公共图书馆法》施行后的139篇司法裁判文书为样本进行讨论,发现该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公共图书馆法》的司法适用总体状况不容乐观,暴露出该法可操作性弱、裁判依据适用问题突出,相关主体法律意识与法律素养不足,法律适用简单化,司法适用沟通机制不畅等问题。未来,优化《公共图书馆法》的司法适用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公共图书馆法》法条设计,提升司法适用质量;增强相关主体的诉讼能力,提升裁判者业务素养;运用裁判说理方法,提升《公共图书馆法》司法适用效果;加强立法与司法沟通机制建设,完善立法后评估工作。  相似文献   

10.
人事档案法律关系包括物权关系与保管合同关系。人事档案所有权归属国家具有法理和实践基础,但是它应受到社会公益及个人信息权的限制。建议在《档案法》中明确人事档案国家所有权与个人信息权,增加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权与人事档案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的规定,完善对个人人事档案信息权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11.
李勇 《青年记者》2006,(18):95-97
公司僵局现象在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而公司僵局及其司法救济即司法解散,也一直是我国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83条之规定确立了司法解散制度,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公司立法思想的重大转折。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且目前尚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和程序方面的配套法律规定,因此,实践中导致了立案难、审理难的现象。比如“如何具体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困难”,即如何认定具体认定公司僵局?适用哪种审判程序?当事人地位如何确定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因此,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谁有权提…  相似文献   

12.
数字出版作为区别于传统出版的新模式,对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传统的版权法与侵权法均制定于纸质出版时代,在调整数字出版平台所涉侵权行为时显得力不从心。当前的法律规定未考虑数字出版平台所涉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加之司法实务中未对数字出版平台的法律属性进行准确界定,由此造成了当前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和法律规则设置不完善的双重困境。本文通过对数字出版平台的法律属性进行划分,确定其具有网络内容提供者(ICP)与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ISP)两种不同属性,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开放型数字出版平台作为ISP应直接适用《民法典》关于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则,包括“避风港原则”与“红旗规则”。封闭型数字出版平台作为ICP对作品负有事先的审查义务,应对其出版的作品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人格权等合法权益进行合理审查,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3.
《新闻界》2014,(23):76-80
欧洲法院在本案创造了"数字遗忘权"的司法先例,即数据主体有权利要求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商将与其姓名链接的陈旧的、不完整、不恰当或不相关的信息从搜索结果中删除。这一判决一方面保障了欧盟范围内个人信息权利,但同时对表达自由、信息自由和公众的知情权带来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14.
近一年多来,《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初稿关于“新闻记者享有无过错合理怀疑权”的规定,赢得了舆论的普遍喝彩,认为这“将是我国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在法律上的一次较大突破”。笔者对这一规定予以极大关注的同时却发现,目前新闻媒体对“无过错合理怀疑权”的探究中,存在若干重大误解。这些误解势必影响正常健康的舆论监督,有必要提出来探讨。  相似文献   

15.
包括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权益,是一种新型综合性民事权益,其叠加了人身安全、财产和诸多精神要素。与欧美国家对此类权益的定性、定位及具体制度设计相比,我国将其定性为精神性人格权益,未作为个人敏感信息,目前又不能适用退出制集团诉讼,不利于其特殊保护和权利救济。对此,可在《民法典·总则编》有关信息权益的规定中设转引条款,即相关规定参照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但该法需设置关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专节,明确以“禁止处理”“明示同意”“法定必要”为原则的处理规范,规定可对过错和损害进行推定,或规定法定赔偿金额,并适用退出制集团诉讼。  相似文献   

16.
在某些发达国家,新闻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之外的所谓“第四种力量”,被认为在保持社会稳定和平衡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在中国,“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以及“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都是中共十五大提出的重要任务。①特别应当指出的是,独立的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我国的基本大法──《宪法》规定的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②它理所当然地应受到全社会包括新闻界的尊重。在最高人民法院首席大法官肖扬提出“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后,许多…  相似文献   

17.
行踪轨迹信息是十分重要的敏感个人信息,科学界定其范围能为其司法保护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考察我国现行制度,《个人信息保护法》未界定“行踪轨迹信息”,《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网络数据分类分级指引》《汽车采集数据处理安全指南》虽分别对“行踪轨迹”“位置轨迹”进行界定,但适用范围和对象受限,使得司法机关在行踪轨迹信息保护范围认定、义务主体进行合规时面临困境。考察欧盟、英国、美国和韩国立法例发现,“定义+列举+排除”的界定方式,以及“时间”“物理位置”“技术手段”“直接识别”四要素对我国界定行踪轨迹信息具有可鉴性。建议我国尽快出台有关“行踪轨迹信息”的司法解释,以“四要素”为核心界定行踪轨迹信息,以技术手段为分类依据进行列举,排除需结合其他信息才能识别个人位置的信息。  相似文献   

18.
面对Chatbot,作为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权益刚性屏障的法律制度暴露出极大的不适应性及漏洞:在民事救济方面,其急需以无过错责任来弥补信息主体的弱势,并摆脱传统的基于有形损害的实际损害标准,确立风险损害及持续性精神损害的内容;在行政规制领域,修订立法,增加规制Chatbot的专门条款,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确立明晰而不含糊的知情同意规则,对Chatbot施加以下刚性义务:收集目的、范围、保存期限的披露,用户行使查阅、更正等权利的便捷途径保障以及删除权的技术保障;在刑事规制领域,Chatbot侵害知情同意规则、以营利为目的、以欺诈为手段的行为,是重点惩治对象,但概括式的量化入罪条件应该配合法益侵害、定性和定量结合的原则,严格入刑门槛。  相似文献   

19.
《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对网络出版的生态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在坚持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确立了私权保护与完善治理的价值定位,从网络出版主体制度的开放性、私权保障的充分性、网络侵权规则设置的合理性以及惩罚性赔偿规则引入的适时性等方面进行了体系化的规则建构.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为促进网络出版治理的制度化与科学化,应在我国《民法典》及《著作权法》适用过程中强化著作权限制规则、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以及著作权登记规则等法律规范在网络出版治理中的平衡与协调、保护与规制功能的发挥,促进《著作权法》与《民法典》之间的体系协调和司法适用的科学统一.  相似文献   

20.
褚廷有 《新闻传播》2010,(5):128-128
权力相互制约是其有效行使的保证。因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权力失去制约与监督就会导致滥用.而监督权力的前提是权力行使的透明与公开。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底同时颁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可以说这两个司法解释落实了宪法确定的审判公开原则,细化了诉讼法规定的公开原则。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