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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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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典编纂史对现代国家的法典编纂工作具有重要镜鉴,包括中国即将制定的教育法典。中国制定教育法典,应立足教育法典的传统与历史,基于本国既有的教育立法,发挥《民法典》的示范效应。通过制定法典,回应现实中的教育问题,实现教育立法系统化,加快教育法治发展,推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选择适合中国的法典化路径,在形式上整合现有教育立法形成一部完整统一的立法文件,在法典结构上采取总分式,协调教育法典中的公私法律关系和公私法律规范,预留一定的立法空间以保证教育立法的发展,并借鉴域外教育法典的经验,继承中国教育立法的传统,制定一部符合教育法精神、中国教育国情和法治发展的教育法典。  相似文献   

2.
教育法典编纂工作已被列入立法规划。编纂法典是一个领域法律制度成熟完备的标志。教育领域法律体系较为健全,条文的数量和质量都能满足要求,而且法律规范之间有内在的逻辑,制度成熟度较高,立法机关和主管部门也形成了工作共识,基本具备了法典编纂的现实基础。编纂教育法典无论是对于教育法学理论研究,还是对于教育法治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以法治方式深入推进教育制度的改革创新。编纂法典要面对填补法律空白、教育转型、程序不清、理论准备不足等困难,需要优先填补教育法律空白,同时通过系统化、有组织研究的路径,以系统整合教育法律规范加局部创新的实质性编纂模式加以推进。  相似文献   

3.
从我国教育法基本理念的内涵和历史演进来看,受教育权的保障与实现构成了教育法典分则的基本理念,这可以从正当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来证成。基本理念对教育法典分则编纂的统摄效力不仅体现在基本理念的价值和功能,也体现在保障受教育权是教育法典总则的核心宗旨。在方法论方面,分则编纂宜采取“横向教育法律关系+纵向教育法律体系”的“入典”标准,充分利用好“援引”这一立法技术,选择“总分结构”的体例设计,吸收“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并确立“先主体后客体”的价值位阶。在此基础上,教育法典分则部分由教育主体编、学校教育编、教育与家庭和社会编、特殊事项编等子部门法构成。其中,教育主体编包括学校法律制度、教师法律制度和学生法律制度;学校教育编包括学前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高中教育制度、高等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特殊教育制度、学位制度、考试制度;教育与家庭、社会编主要包括家庭教育制度、终身教育制度;特殊事项编主要规定少数民族教育制度、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制度、中外合作办学制度等。  相似文献   

4.
根据宪法调控是教育法典编纂的首要要求,教育法典的规范基础应当在宪法中进行深刻阐释。坚持以宪法为依据,为法典编纂活动奠定了合宪性基础,是保证教育法典编纂“规范繁衍”的根本要求,为未来教育法典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宪法中的教育规范主要包括确认性规范、纲领性规范、权利义务性规范和组织性规范,共同构成教育法律制定的根本法依据。为贯彻宪法中的教育规范,应将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和国家教育发展权作为教育法典的价值依归,统筹考虑宪法中教育条款的规范表述和体系关联,以教育类型为主、教育阶段为辅的逻辑主线来架构教育法典的分则各编。在宪法的价值和规范统摄下系统整理既有教育法律体系,考量教育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紧密关系,以实现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全面保障。  相似文献   

5.
教育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以确认和保障公平优质受教育权为问题导向的独立的领域法。这决定了教育法典应当是一部独立的领域法典,而非行政法典的一部分。教育法典体现出领域法的综合性、交叉性特征。我国教育法典编纂模式存在体系型和汇编型两种可能的选择,但体系型模式与教育法的领域法地位有所冲突,教育法典编纂宜选择汇编型法典化模式。为避免汇编型教育法典在立法实践中“退化”为随意、离散的教育法律汇编,教育法典编纂应做到“形散神聚”。总则编依次可由基本规定、受教育者、教育行政主体、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教育与社会、教育权利与义务、教育基本制度、法律责任九章组成,分则各编则可以采取涵盖学校教育、职业教育、教育促进、特别教育、教育考试、教育评价、涉外教育、其他教育的八编制。  相似文献   

6.
教育法典宜选择总分结构的体例设计,总分结构的科学性在于增强概念使用的统一性、促进教育法体系的精炼化、保持教育法体系的外部开放性。潘德克顿体系和融贯理论为总分结构提供了可行性支撑。作为教育法典总分结构基础的统领关系,指的是总则编与分则编、教育法典与教育相关法的统辖引领效力。教育法典内部总分结构的统领关系具体表现为教育法典总则编基本原则对分则编的统领效力和教育法典总则编一般规则对分则诸编的统领效力。教育法典外部总分结构的统领关系具体表现为教育法典立法目的对其他教育相关法的统领、教育相关法主动适应教育法典的调整范围以及教育法典与教育相关法的协同共治。  相似文献   

7.
我国教育法典应属于体系型法典,并采用“不完全法典化进路”,即仅实现重要法律关系的法典化,同时允许调整相对次要法律关系的单行法并行存在。国际上,美国采用汇编式模式,俄罗斯采用完全法典化模式,日本采用“总则+单行法”模式,唯有法国的不完全法典化模式在我国具备切实的现实依据。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不完全法典化进路”在我国都更具可操作性,更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我国教育法典宜采用《教育基本法典》作为名称;依据现实性、体系性、全面性标准对既有立法进行系统归纳,展开立法填补;在总分结构的基础上,其规制范围包括从学前教育到终身教育的不同教育阶段,以及学位、教师、考试、学校等教育主体或现象。  相似文献   

8.
美国19世纪前半期法典编纂运动促进了美国法律模式的确立,为20世纪美国法律的统一化运动奠定基础。这场运动带来了诉讼程序变革,并推动了商事实体法的成长。  相似文献   

9.
唐宋时期法典编纂从律令格式到敕令格式的转变,学界的探讨,多就法典体系内部的法律形式,及其变迁问题,忽略了法典编纂产生的背景。因此,将法典编纂同王朝政治体制与政务运行机制联系起来,尝试把握法典体系与政治体制、政务运行机制的关系,有助于探究唐宋变革背景下的宋代法典编纂变迁问题。  相似文献   

10.
现有理论研究多是从宪法层面探讨受教育权问题,并将其归入公法调整范围,从而遮蔽了其他部门法视域对于这一问题的拓展意义,也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受教育权在私法领域的研究价值。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部门法关于教育条款的规定,同样是受教育权保障的重要规范基础。在协同运作方面,受教育权部门法规范的双向衔接面临着一定的实践困境,在实体衔接上缺少技术规制思维,在程序衔接上缺少程序救济条款。在规范整合方面,统一立典是受教育权部门法规范有效整合的路径依归。从分散立法到统一立典,体现了受教育权立法保障的逻辑转换。从国家教育权到公民学习权,彰显了受教育权规范整合的权利基础。从立法论到解释论,则是受教育权保护规范的具体适用路径。  相似文献   

11.
国家教育考试法的缺位是教育法治建设中的一大难题。在教育法典编纂进程中,是否设置以及如何设置“教育考试编”,应从法教义学层面加以厘清。理论上,设置“教育考试编”与教育法典的体系化功能相契合,有助于凝聚考试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共识,也是考试立法取得实质性突破的关键一招。“教育考试编”宜将权力约束、权利保障和秩序维护作为法理根基,采用总分式体例构造,以考试流程为逻辑线索,并在原则上将规制范围限于国家教育考试领域。在具体立法进程中,应实现对既有考试法律法规的体系性整合,重视教育法典内部的体系衔接,回应考试执法与考试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采用专家立法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程序路径。  相似文献   

12.
作为我国法典化的开端与范例,《民法典》为教育法典的编纂提供了可供参酌的宝贵经验。因此,通过认真审视“《民法典》如何而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思考“教育法典向何处去”。研究认为,在宏观理念层面,教育法典应当追求体系理性,采取体系化的编纂模式;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教育领域的实践需求;奉行权利本位,把确认和保障受教育权作为法典的核心任务。在编纂路径层面,教育法典应与单行法形成“分步渐进+动态同步”的统筹发展关系,总则应以法律关系作为逻辑主线,分则宜将教育类型作为编排基准。  相似文献   

13.
14.
教育平等原则是法国《教育法典》的三个基本原则之一,具有四重内涵:保障受教育机会平等,通过援助等手段促进实质平等,确保包容性的学校教育,学生参与及社会参与。教育平等能够成为法国《教育法典》的基本原则,一方面具有历史依据,有利于法典保持基本原则和制度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具有宪法依据,从而使这一原则具有充分的民主基础。教育平等原则在法国《教育法典》编纂中发挥了建立基本制度和产生具体规则的功能,真正贯穿于法典,支撑起法典的结构。  相似文献   

15.
“行政法律责任单独保留+引致性民事、刑事法律责任条款”的技术路径难以形成教育法典法律责任的规范构造。应根据教育法的属性来研判这一议题。问题导向的立法模式和教育法律关系性质的多元化,决定了教育法典应属领域法典。篇章体例方面,法律责任“总则专章+分则补充”的篇章体例更有助于维系领域型教育法典的体系性。编纂理路方面,应遵循领域型法典法律责任固有的编纂理路:首先,分类处理既有责任条款,包括运用引致性条款规定民事与刑事责任,运用引致性条款和具体责任条款规定行政责任;其次,增补一般性责任条款,彰显教育法典的基本价值理念,并实现教育法典与其他立法的衔接;最后,健全与义务相对应的责任条款,确保教育法典的可诉性。  相似文献   

16.
作为教育法律集成化的最高形式,我国教育法典应当采取体系型编纂模式和总分结构的构造。其中,法典分则的体例决定了教育法典的逻辑性和系统性程度。学界对分则体例编排存在教育类型说和教育关系要素说两种观点,观点的分歧反映出学者对教育法体系化程度的认知不一和教育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不足。教育法典分则编排应当以类型化的模式为基本方向,具体包括基础教育编、高等教育编、职业教育编、民办教育编、其他教育编和教师编、学校编、教育考试编等八编,要遵循系统性、全面性、适度开放性原则,重视权利救济,通过分则的科学构建来促成教育法典的体系化。  相似文献   

17.
我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学位条例》呈现出规范供给不足的结构性缺陷,迫切需要进行与时俱进的修改。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以及全国教育大会所提出的办学体制和教育管理改革要求,《学位条例》的修订应将完善学位管理制度作为重点内容,坚持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坚持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坚持学位授予质量保障、坚持依法治教和权益保护,并在具体制度安排上重点处理好国家学位制度与大学学位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与学位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与答辩委员会、学位授予基本条件与附加条件、行政权力主导与社会组织参与、管理秩序维护与行政争议解决、学位管理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学位条例》与关联立法等八个方面的关系,始终把握好修法的总体方向,强化学位立法在制定基本规则、维护公平竞争、化解学位争议、保障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教育考试制度是国家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该制度在治理层面存在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价值理念单一、某些具体制度可能违背法律保留原则等问题。在教育法典编纂的背景下,需要对包括教育考试制度在内的教育法制进行体系化重构。在教育法典总则中,应通过提取教育考试的“公因式”,规定教育考试的原则性、通行性、一般性规范;在教育法典分则中,应根据不同教育考试类型规定相应的考试主体及其权利义务、考试实施流程、考试监督及争议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民法典的制定能够为教育法典的生成路径提供有益借鉴。教育法典制定应遵循宪法和党的教育方针、照应其他部门法、构建协调的体系、条文具有可操作性等指导理念,吸收、借鉴教育法律的规定,转化教育法规、规章的内容,关注校规校纪的共性问题,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等,创设填补空白的条文的。教育法典编纂的客观需求意味着汇编式的教育法典制定方式“此路不通”。教育法典草案应经过充分竞争,吸收各种版本的长处,融合专业思维和大众智慧,努力提升教育法典的立法质量。  相似文献   

20.
教育财税规范虽横亘教育法与财税法,但绝非泛指一切与教育相关的财税规范,而是专指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为初衷的财税规范。无论是基于教育的公益性,还是着眼于受教育权的国家给付义务,又或是鉴于教育财税规范的教育特质,教育法典都有必要对教育财税规范作出系统回应。教育法典中植入教育财税规范不仅能够提升教育财税规范的体系性,还可增进教育法与财税法衔接的有序性。在规范选取的考量基准上,教育法典中的财税规范要凸显教育主导特征,避免与财税法中的教育条款重叠,并与教育政策中财税规范相衔接。在体系构造上,教育法典中的财税规范涵盖教育财政经费支出保障规范、教育财政经费筹集规范、教育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规范以及教育税收优惠规范。在立法表达技术上,教育法典财税规范的设计既要坚持“总则+分则”式的规范布局,也要遵循教育财政与教育税收相对分离的规范配置,还要运用“确定性+委任性+准用性”的混合型规则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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