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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将公立高校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使其仅仅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这种定位与公立高校实际承担的公共行政职能不符合,既不利于对大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也不利于对公立高校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规制,而且还导致公立高校无法摆脱政府的控制.解决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关键是要正确界定公立高校在现实中的实际身份.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赋予公立高校公务法人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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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立高校法律地位的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王毅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26(11):227-230
目前我国法律将公立高校定位于事业单位法人,仅具有民事主体身份,而未有行政主体法律身份,该定位不利于对学生受教育权的全面保护,不利于对高校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故应尽快确立我国公立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我们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务法人”理论,将我国公立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确立为“公务法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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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小菊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26(2):203-204
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加以论述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其一,他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占行政主体地位,其二,他成为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最后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属于法人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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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的法律地位是指高校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上所享有的地位.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赋予公立高校公务法人的法律地位.在我国,随着近年来高校诉讼案的增加,高校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因此而逐渐得以明晰,形成了事业单位法人、公法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第三部门等不同观点.事实上,我国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具有三重身份:事业单位法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相对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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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柳国辉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2(1):47-50
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只有从理论上澄清这种模糊的认识,实践中才能更好地处理二者之间的法律纠纷,本文从学校所处的法律地位和教师聘任制的推行两个方面入手,分析了我国学校和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学校的特别权力受到限制的行政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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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立义务教育学校法律地位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公立义务教育学校不是法人,这是由义务教育的特点和性质决定的。不赋予学校法人地位,是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必要条件,是更好地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必要措施。公立义务教育学校不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公立义务教育学校都不是法人。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共财政制度和比较规范的政府预算制度,目前我国公立学校也不具备成为法人的外部制度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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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瀚 《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7(1):32-36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立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从而导致涉及公立高校的诸多纠纷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正常解决。行政法学界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理论出发,将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确定为行政主体或者行政相对人,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反而使其法律地位在理论层面上更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导致公立高校法律地位不确定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公立高校一直受单位制度所支配。因此,重构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不能拘泥于公立高校的“事业单位”的分类,而应从大学的本源着手,基于技术和现实的双重考量,我国可以通过修改《高等教育法》或制定《大学法》的方式将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界定为公法人,以促进现实法律问题的解决与高校体制改革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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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监督高校教师、配置高校教师权利义务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构建我国高等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一环。当前,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已经将公立中小学教师定性为“国家公职人员”,但却未明确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通过考察公立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的域外理论变迁及国内学说演变,发现高校教师兼具公权与私权双重性质,即一方面需要接受国家的管理,代表国家履行教育职能,另一方面还承担着学术创新的重要职能。为此,我国可借鉴美国公立高校教师的“公务雇员”属性,来定义公立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并借此对公立高校教师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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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晏琼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23(6):127-128
近年来,随着学生诉高校案件的屡屡发生,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引起了大家的重视,出现了不同的理论和观点。只有明确这种关系,才能更好地维护高校与学生的权利、义务。在出现纠纷时,也能及时寻求全面的司法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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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高等学校任务体系的持续扩张,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变革的功能导向不断强化。在大陆法系国家,高等学校通常具有基本权主体、国家机构或公法设施以及民事主体或公法意义上的法人等“多重”且“交叠”的法律地位。在英美法系国家,高等学校作为“混合型机构”的特征日益凸显。经由普通法与成文法的持续发展,形塑出高等学校作为自治机构、公共当局、非营利性机构以及贸易实体或法人等不同类型且富有“张力”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变革中功能导向的强化,既为高等教育治理中多元利益的整合提供了可能,也客观上导致高等学校作为学术机构本质的式微,并衍生出自治权限萎缩、利益冲突状况加剧、教师权利危机凸显等诸多风险。在此背景下,如何调整学术子系统与法律系统之间的复杂关系,如何在传统与现代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构成大学法研究的前沿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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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兴虎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4)
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既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非常敏感的现实问题,而我国新近颁发的《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作者认为,我国合伙企业应在法律上居于"准法人"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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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燕华 《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20(4):5-8
我国目前立法上把高等学校定位为事业单位,行政法律地位不明。近年来,高等学校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频频出现在法庭上,引发了法学界对高等学校行政法律地位的理论探讨。对高等学校行政法律地位进行合理定位,有助于我们明确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关系,对高等学校的教育改革和法治化管理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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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公立高校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定位不合理,公立高校承担的法律主体角色呈现出复杂化状态,严重制约了高校的健康发展。直接由立法机关以单行法规独立规范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在大学与政府平行分权的基础上,确立公立高校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公法人之特别法人的法律地位,可以提供完整的、对大学主体人群的权益保障,从而确保大学自治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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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相关研究总结出在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问题上几种不同的学说,并就如何定位高等学校和教师的法律关系进行探析。对比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公务法人与其利用者的关系可以发现,两者非常类似。实际上,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理论上存在着特别权力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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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其意义影响深远。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主体地位的确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通过对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制度基础、法律性质的分析,进一步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主体地位建构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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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和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 ,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逐渐被打破 ,教师通过与高等学校签订聘任合同 ,与之构成受法律保护的人事关系。这一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公立学校教师虽然不属于国家公务员 ,但仍应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教师聘任合同既不是受《合同法》调整的民事合同 ,也不是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 ,而更多地具有行政合同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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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中国公立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以及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存在"发育"不充分与过度发展并存的"结构性悖论"。它显著表现为公立高校的"办学权利"不足,而其"民事权利"却过度扩张。破除这一"结构性悖论",必须仔细辨识公立高校与政府、教师、学生以及私主体(如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与特殊性。一方面,关注公立高校作为行政主体的特殊性,促进国家监督、高校自治与师生权益保障的动态平衡。另一方面,厘清公立高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特殊性,将政府高等教育评估权以及学位授权点审核等教育行政规制纳入合法性监控的范畴,以保障学术自由与高校自治。最后,当公立高校作为民事主体时,其权利能力的确认须辨识其与办学宗旨的关联性。应在坚持"最低限度经费配备原则"基础上,限缩公立高校从事与办学宗旨无关行为的民事权利能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