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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明权制度源于大陆法系,在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释明权制度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以辩论主义为基础,但是纯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过分强调法官的消极性,对保障当事人权利,促进诉讼公正,有效率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阻碍作用。法官释明权制度设立的初衷即为弥补辩论主义和当事人处分权主义的不足,保障实质正义和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在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背景下,释明权制度具有特殊意义。文章通过对释明权制度功能、价值的分析,论述了我国构建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明确规定释明权的内容,完善释明权行使的方式,确立释明权救济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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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振宇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2(3):42-44,48
法官释明权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概念,是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的限制和补充,是诉讼中法官和当事人作用调整的必然。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民事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当事人地位强化,法院职权弱化,但我国当事人法律水平和诉讼能力参差不齐,具体诉讼中仍需由法官引导,才能保证程序的公正、实质的正义,故我国民事诉讼中引入法官释明权制度成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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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媛 《商情·科学教育家》2008,(2)
释明权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在国外已被广泛适用,它的行使是对辩论主义的修正与补充,该制度对于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对释明权的内涵、性质、诉讼价值以及行使中的相关问题作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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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艳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9(3):42-44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释明权制度在民事诉讼中作用逐渐被重视,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均在民事诉讼制度中作了相关规定。我国正处于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时期,无论从理论上分析还是从实践中把握,构建审前准备程序释明权都具有迫切的必要性。本文从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中法官释明权行使原则、主体、方式、内容以及不当释明五方面来进行了具体而详细的分析与阐述,以期对我国民事诉讼准备程序中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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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明权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对法官释明权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仅在一些司法解释中出现了个别类似规定,且这些粗线条的规定对释明权的主体、范围、行使时间等均未加以明确。建立我国完善的法官释明权制度,应当对释明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时间、行使方式、后果救济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司法实践中法官的权力行使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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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乐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3,(8):95-98
作为一种程序装置,释明权与诉讼模式有着天然的联系。但是,并非任何诉讼模式均为释明权植根的土壤,释明权对诉讼模式具有选择性。采用当事人主导诉讼体制结构的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在其民事诉讼中大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释明权制度,这说明释明权制度与当事人主导的诉讼体制必然相关。而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存在着天然的差异,机械地使用辩论主义,其结果可能带来裁判结果公正性的缺失、诉讼效率的低下。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则可以有效地修正辩论主义这一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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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永 《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6):48-49
在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当事人主导的民事诉讼体制的前提下,通过法官释明权制度的构建来更好地为实现公民诉权而服务也就戍了大势所趋,应该从行使原则、适用范围以及行使方式等方面来逐一完善立法。 相似文献
9.
梁智刚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19(2):27-32
“诉讼标的”概念可分解为“当事人希望法院对此作出判决而将其作为申请事项”的诉讼标的与“为了使作出的判决被赋予判决效力”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具有两面性。在诉讼标的两面性的框架下,处分原则与约束性辩论原则各自作用范围中的法官释明适用领域各有不同,进而产生对新旧诉讼标的理论的影响。因此,诉讼标的理论的新视角下探讨其法官释明问题之间背后的逻辑联系和价值指向,可以为诉讼标的理论的争论提供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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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诉讼法最早确立了释明权制度,这种制度被视为职权主义的固有内容。通过分析释明权制度与两种诉讼模式的关系,可以看出,释明权虽然脱胎于职权主义,如将其融合于当事入主义,将能够克服当事入主义所带来的弊端,故该项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并能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2.
王春永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7(6):18-19
要想对民事诉讼中的法官释明权有一个充分的认知,首先弄清楚其法律特性就显得尤为必要。文章以释明权基本含义的演变过程作为切入点,具体分析了释明权所具有的四个方面的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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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权制度是大陆法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产生主要是为了弥补绝对当事人主义带来的诉讼迟延、费用增加等弊端.诞生于德国的释明权制度不仅在大陆法系得到广泛的推广,而且逐渐被英美法系所接受,进而成为被全世界所公认的重要民事诉讼制度.我国在推进民事诉讼向当事人模式转变的同时,也开始尝试了引进这一制度,但是迄今为止,我国目前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中,在这一方面都存在相当多的缺陷. 相似文献
14.
缪惠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98-99
释明权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该制度对于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但目前对释明权制度的理论研究比较落后,对释明权如何行使又缺乏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对释明权的内涵、性质、诉讼价值以及行使中的相关问题作一探讨,以促进我国释明权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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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辉辉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4,(4):84-85
法官对释明权的过度行使,势必会带来相应的负面效应。为了避免释明权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司法实践操作中,法官应该严格遵循两项原则,但同时也要对弱势的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照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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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永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2(6):12-14
在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当事人主导的民事诉讼体制的前提下,通过法官释明权制度的构建来更好地为实现公民诉权而服务也就成了大势所趋,因为涉及公权力的设置,找出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就显得尤为关键,本文将对此问题做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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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明权制度存在的合理基础是通过强化法官的程序控制功能,对完全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缺陷进行限制与修正,但过度释明极易破坏法官的司法中立地位,进而危及司法公正,从而使设立这一制度的本意发生异化。为保障法官释明权的正当行使,应创设协同型的诉讼模式,并从保持程序控制和法官中立的维度出发,确立积极、适度、公正行使释明权的三项原则,在将释明权定位于法官职权的基础上,建立释明权不当行使的救济机制,以纠正法官释明权的不当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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