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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志坚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26(12):41-44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共同犯罪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古今中外的刑法中有关共同犯罪人分类的规定纷繁复杂.在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人分类方法主要有形式分类法和实质分类法两种.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该分类方法存一系列缺点,破坏了我国刑法的科学性,因此有必要对其加以修正. 相似文献
2.
王学峰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2):101-103
在我国,刑事立法并没有采取把共同犯罪人划分为正犯和共犯,而是依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划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只从刑事立法层面来看,并不会产生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能否构成共同正犯的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和学理层面上,这却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学者也颇多争议。笔者选择了共同正犯的定罪与身份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对共同犯罪的定罪与身份问题的研究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3.
共同犯罪人种类的划分,是一个古老而又复杂的问题,对此,世界各国刑事立法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了各种各样的划分,有二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我国刑法理论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即前三类是采用作用分类法,按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划分,并且呈递减趋势排列;而后一类采用分工分类法。“胁从犯’作为我国共同犯罪中的一类独立的共同犯罪人似乎已成定论,而笔者通过对“胁从犯”称谓的历史考察和辨析,以及对“胁从犯”的性质探究,认为“胁从犯”不应作为一类独立的共同犯罪人,而仅是量刑中的一个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相似文献
4.
卓旭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22(2):111-113
间接正犯的正犯性根据在于,它同直接正犯一样,具有实行行为性;间接正犯和亲手犯的区别表现在,前者是一种犯罪人形态,后者是一种犯罪形态;应当根据共同犯罪理论解决间接正犯和共犯的错误问题。 相似文献
5.
6.
共同犯罪的形态复杂,犯罪形式多种多样,理论上存在着全面共犯与片面共犯两种形式,但由于实践中间接正犯存在的特殊性,往往容易与共同犯罪相互混淆,因此,文章首先通过对三者进行综合性比较来界定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其次分析了我国共同犯罪人分类标准的混乱,提出要借鉴西方国家的四分法,最后就教唆犯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提出了可行性的解决意见。 相似文献
7.
共同犯罪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这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尤为重要。而《唐律》对共同犯罪人规定之完备,体现了高超的立法技术,为我国现代刑法规定的对共同犯罪人的处罚方法提供了历史依据和借鉴。 相似文献
8.
岳学敏 《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7-60
主犯问题是刑法理论研究中最重要和复杂的问题之一,主犯也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最大的共同犯罪人。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目前,虽然我国刑法理论对共同犯罪进行了较多的研究,但是对共同犯罪人中的主犯的研究还是比较薄弱的。文章从主犯的历史发展人手,结合主犯的法定分类,对主犯... 相似文献
9.
李迎春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5,(1)
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单一正犯体系。和以德、日为代表大陆法系国家的正犯与共犯区分体系不同,我国刑法采取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分类。通过对H省100份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刑事判决深入分析发现,在我国主犯-从犯体系主导下,共同犯罪处理存在着重量刑、轻定性的共性问题,但也存在罪刑不均衡的现象。这些问题具体体现为犯罪行为认定模糊、主从作用区分的标准和从犯的界定不清等。因此,我国共同犯罪司法裁判应当以各犯罪参与人行为类型为基础、坚持犯罪构成要件定型性,进一步确立主要作用标准、厘清界定从犯的范围,确保共同犯罪量刑均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