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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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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作为犯理论中,由于不真正不作为因果归责的研究过于夺目,真正不作为理论并没有得到过多关注。甚至立法和司法上对真正不作为产生了结果犯的误读,从而引发学理解释和司法适用上的不畅。应当申明真正不作为并非结果犯,无需进行结果归责。对于真正不作为,可适用义务犯理论,表明其谴责重点在于违背一般的积极作为义务,并区别于不真正不作为的防止结果发生义务。真正不作为犯条文中的具体结果是客观处罚条件。  相似文献   

2.
将客观归责理论运用于不纯正不作为犯中,使其与保证人地位理论相结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客观归责理论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中的具体运用及判断体现为:若要将一个具体结果归责于不作为人,必须满足“不作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不作为维持了既存风险且为法所不允许”“实现了法所不允许维持的既存风险”。这些规则项下还存在若干用于排除结果归责的下位反向规则。据此分析“货拉拉”案件可得结论:本案被告周阳春由于并不处于保证人地位,其维持车某某既存坠车风险的不作为系法所允许,不满足“不作为维持了既存风险且为法所不允许”这一条件,可直接实现出罪。  相似文献   

3.
不纯正不作为犯在刑法中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对其的处罚是以作为犯罪的法条定罪处罚的,那么如何实现不作为与作为的等值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但是通过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值性的理论考察,可以发现等值性的认定应该从作为义务以外进行论述。等值性应该有自己的独立的存在地位,从作为义务内部论述等值性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完整的。等值性应该从不作为的客观载体,即作为义务的存在、作为义务的强度、危害结果以及实施行为时的客观情状等因素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4.
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以不作为的手段,实施通常由作为犯所能构成的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的核心问题。可以说,全部不作为犯的问题及讨论都是围绕着不真正不作为犯而展开的。"这里从大陆法系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研究入手,分析了我国学者对不真正不作为犯和罪行法定原则之间关系的研究状况,提出应该在立法上增设不作为犯的条款。  相似文献   

5.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问题是刑法解释论上的难点之一。不真正不作为犯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解决存在构造存有差异的作为与不作为的等置问题。因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是否违反罪刑法定主义,是与等置问题的解决息息相关的。作为解决等置问题的基准,本文提出了构成要件等价值性理论,要求不作为者必须是由于故意或过失而设定了引发结果发生的原因。有了这样的原因设定,不作为犯就具有与作为犯同样的存在构造,二者之间存在的构造上的鸿沟可得以逾越,从而解决了等置问题。因此,在构成要件等价值性框架内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是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  相似文献   

6.
从社会契约精神和法治理念的角度来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设置具有重大宪政意义;判决错误并不能阻却执行义务人的责任,拒不执行错误判决仍然有可归罪性;在行为形式上,不应把人体的动静形式或积极与消极表现,视为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标准,因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  相似文献   

7.
危险犯不仅现实存在而且有其存在的理论及实践价值,进而存在危险犯的未遂形态,但要区分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不同情况。未遂中危险的判断以客观危险说为准,区分行为危险与结果危险来认定危险犯的既未遂。危险犯的未遂形态不含不能未遂。  相似文献   

8.
《嘉应学院学报》2022,(1):47-52
危险驾驶行为能否适用刑法第114条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否定论坚持行为标准说的立场,而肯定论主要持危险标准说的立场。这一争论主要源于对以下问题的认识分歧:危险驾驶罪是否包括具体危险犯,危险的相当性是否是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分标准,如何理解危险驾驶罪的罪过形式。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包括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两种情形;基于危险犯的立法及理论,具体危险与抽象危险之间并不存在实体上的区别,危险的紧迫性不能成为危险驾驶行为刑法适用的标准;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本意在于规制过失危险驾驶行为,故意危险驾驶行为应适用刑法第114条。  相似文献   

9.
由于受到了德国联邦普通法院的皮革喷雾器事件以及该国学说的强烈影响,最近日本刑法学界也认为在过失犯的领域里存在有"过失的不真正不作为犯"这一形态,把其作为产品流通阶段的不作为形态的过失之一来予以把握。鉴于此,对不作为形态的过失的问题类型进行整理分类,并以日本判例实务中具有代表性的制造物过失事例为基础,探讨不作为形态的过失的处理方法,指出在与过失构造论的关系上,把不作为形态的过失作为纯粹的过失犯来进行理论展开。同时,日本判例实务中至少最高裁判所所展开的也是纯粹的过失犯论。  相似文献   

10.
当前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研究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都显得十分薄弱,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一条便是,刑法中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内容及成立条件未作明文规定。本文在阐述国外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刑法修改的大胆构想,即从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两个方面进行不真正不作为犯立法。  相似文献   

11.
随着刑法学研究的深入,关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研究也在不断的进步,各种理论纷陈争鸣,笔者在此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予以探讨,将道德义务排除在作为义务之外,而法律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论述。  相似文献   

12.
备受关注的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是检讨中国法上先行行为引发的不作为侵权的良好契机。不作为侵权在侵权法中属于例外,原则上不作为侵权与作为侵权具有等值性,但不必过分苛求,司法实务中法官认定不作为侵权责任较轻。不作为侵权中作为义务来源之间的混淆与重叠需厘清,先行行为异于部分民法基本原则、法定义务等来源形式,具有独立存在价值,但其成立需要严格限制,以避免过度限制行为自由。作为义务来源认定上的形式法义务说存在较多问题,并不可采,应该采取形式与实质法义务结合的综合说,探求认定作为义务的实质法律依据。先行行为创设或维持民事权益侵害的紧迫、巨大危险,原则上须具有违法性,例外情况则不要求。先行行为的特性是具有可归责性、损害发生的高概率性,严重依赖损害结果及法官价值判断,同时具有双向限制功能,其应从过错侵权一般条款中进行解释。过失不作为与第三人故意作为结合引发损害之际,应放弃相当因果关系学说之适用,而采取风险降低理论,进行妥当的规范性分析。  相似文献   

13.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问题,历来就有“未解之题”和“最难且未令人满意地解决的难题”之称。不真正不作为犯是开放的构成要件,它的构成要件的行为是违反作为义务的不作为,但是该作为义务的内容及范围并不明确,在认定时需要法官予以补充,在实际应用时有许多疑问。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之本质特征。随着社会不作为事件的不断发生,迫切需要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进行统一正确的界定。  相似文献   

14.
就立法方式而言,西方大多将本罪界定为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承认间接故意可以构成本罪;主张行为方式多样化、主体多元性。我国立法对客观行为采用双重欺诈性的立法模式;规定了细化式叙明罪状,兼顾了司法认定的可操作性和打击范围的广泛性;并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采取同等保护主义。更符合金融学原理。但仍有不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述显得多余。对一些其它严重危及贷款制度的行为未采用明叙方式,采用结果犯的立法模式仅关注所有权带来诸多不足。  相似文献   

15.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二罪的主要区别是主观方面;暴动越狱罪与脱逃罪两罪的主要区别是主体方面与客观方面。尽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脱逃罪两罪存在吸收关系,但却不宜按吸收犯处理,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吸收犯应予否定;共同构成窝藏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明知"。  相似文献   

16.
不作为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同作为犯相比, 对不作为犯的研究较为薄弱,不纯正不作为犯中的许多问题更有待于进一步探讨。本文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规范结构、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及其立法完善四个方面进行了初步的研究。作者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以不作为形式实行由作为也可构成的犯罪,它违反的是一种隐含性的、没有明文规定在刑法条文中的特殊的 “命令性规范”。正因为如此, 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 故宜在刑法总则中设专条规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7.
当前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研究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都显得十分薄弱 ,原因固然很多 ,但其中最重要的一条便是 ,刑法中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内容及成立条件未作明文规定。本文在阐述国外有关规定的基础上 ,提出了自己对刑法修改的大胆构想 ,即从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两个方面进行不真正不作为犯立法。  相似文献   

18.
在刑法理论上,可以将犯罪形态分为作为犯和不作为犯,而不作为犯又可分为纯正的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就纯正不作为犯而言,刑法往往明确规定了作为义务的主体与内容;就不纯正不作为犯而言,刑法则对此未加以明确的规定。本文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形式作为义务的来源、实质作为义务的来源以及作为义务来源之重构几个方面对不纯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进行探究,以期有裨于理论与实践。  相似文献   

19.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核心问题是不作为与作为的等置性,即对存在结构上不同的两种行为样态适用同一个构成要件进行评价。正是基于等置性,才承认特定的不作为可以成立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所以,只有解决了将二者等置评价这一基础问题,才给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成立和对不作为者的定罪科刑提供正当性。等置性如何贯彻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中,即等置性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中的体系地位如何?梳理若干重要的关于等置性体系地位的观点,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具体地分析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所要求的等置性的内容。  相似文献   

20.
《宜宾学院学报》2017,(7):25-31
苏俄理论下形成的主客观统一说成为我国不能犯理论的主要学说,此学说的影响一直持续到20世纪90年代。而随着德日理论的引进,对于传统的不能犯理论的反思也在不断深入。反观当代极具典型的不能犯理论基本立场,德国以印象说为前提,而日本则以客观危险说为主。权衡德日不能犯理论的利弊,我国应该摒弃传统的主客观统一理论,以客观未遂说为基准,站在行为时立场,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事后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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