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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荀子“性伪合而治”的人性管理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荀子把儒、法两家的思想结合起来,提出了“性伪合而治”的人性管理模式,对我国古代管理理论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本文仅就荀子的人性管理模式作一初步的探讨。一、性恶论是荀子管理思想的理论基础从现代管理学的角度看,任何成熟的管理理论,都是以一定的人性假设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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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是中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是继往开来的一代宗师.他的思想,在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发展的链条上,是不可逾越的重要环节.可以说,没有荀子思想的出现,就没有从秦汉到晚清的以礼治为核心的传统政治文化、政治哲学,就没有西汉中期汉武帝、董仲舒们对思想统一的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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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素为礼仪之邦。“礼”指的是关于礼的仪式和制度,儒家十三经中有三种是关于礼的专门著作(《周礼》《仪礼》和《礼记》);二十四史中凡是有志的都有礼志;历代的类书、会要、会典乃至地方志等,都有相当的篇幅记述礼制。在中国古代,大到国家政治制度、社会意识形态,小到个人的生活起居、待人接物,都归于礼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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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嵩山地区,有出灵后孝子将放置在院内摆放供品的盘(碗)顶在头上,拄着哀杖一件一件哭送到灵棚中供桌之前的习俗,称为顶供。顶供仪式是嵩山地区丧俗活动中最为隆重的礼节之一,始于何时已无从考证,但在登封以及周边的新密、伊川等地都有此习俗。《荀子·礼论》认为,"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终也。终始具善,人道毕矣"。这说明自古以来国人都把丧葬视为人生大事。当然,丧葬也确为人生大事,它是人生仪礼中的四礼之一,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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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仇是中国古代常见的一种社会风俗 ,在各个朝代都有大量的复仇现象。进入阶级社会后 ,国家在对待复仇问题上 ,一直存在着矛盾。一方面 ,在统治思想上 ,中国的历代王朝都有限度地承认复仇行为的正义性 ;另一方面 ,在治理方式上 ,秦汉以降的几乎所有朝代都运用法律手段对复仇行为进行程度不等的惩罚和限制。这种二重性 ,有的学者把它概括为“礼”与“法”的冲突。实际上 ,从更深的层次看 ,这是一种在制度文化中反映出的价值冲突 ,是国家权力和社会正义的纠葛。在原始社会 ,没有国家机器 ,复仇是社会成员自己的事情。尤其是血亲复仇 ,几乎是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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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对于周代以礼治国的主要思想内涵,《诗经·大雅·卷阿》道破其中奥秘:"有孝有德。"即周礼是从祖孝先王,发展出礼制亲亲尊尊的等级建构,天子、诸侯、大夫等各个阶层等级分明;又从敬天有德保民,为这种等级建构提供了一种正当性的根据,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僖公五年)。这样的理论构建,其目的正是为当时的西周统治服务。然而,周人"有孝有德"礼治思想指导下的政治实践,到春秋时期却面临着两重困境:第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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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作为中国历史上杰出的思想家,朱熹不但是理学的代表人物,为"集诸儒之大成者",而且在法律思想方面也颇多建树且影响深远,故向来亦为治法史者所重视。如在礼、法关系上,朱熹认为:"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朱子语类》卷六)而"所谓天理,复是何物?仁义礼智岂不是天理"(《晦庵集》卷五九)。他指出:"盖三纲五常,天理民彝之大节,而治道之本根也。"(《晦庵集》卷十四)"天理只是仁义礼智之总名,仁义礼智便是天理之件数。"(《晦庵集》卷四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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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甲骨文作 ,像一手垂放在膝盖上而坐的人形。古代祭祀祖先,有时要用尸。尸指的是代替被祭者接受祭祀的活人,往往由死者的臣下或小辈充当。《春秋公羊传·宣公八年》:“祭之明日也。”何体注:“祭必有尸者,节神也。礼,天子以卿为尸,诸侯以大夫为尸,卿大夫以下以孙为尸。”尸之所以被叫做尸,当是因为在受祭时,他采取的是 式的坐姿。 为什么拿一个活人过来就可以代替祖先呢?比如一个孝子祭祀亡父,将自己的儿子往上一放,全家老小都向这个小儿行礼跪拜,甚至该小儿的父亲也得如此。这个小儿到底有了什么,才让众人(包括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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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1529年10月,德国新教诸侯黑森菲利普伯爵在马尔堡城堡主持召开了一次对基督新教事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会议。该会议旨在消除两位宗教改革家——路德和慈温利——在圣餐礼教义上的分歧,进而达到新教统一的目的。因此,这场反映了当时欧洲宗教各派力量对比的马尔堡会议注定要成为新教事业发展的十字路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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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让神吃喝。宗庙的神也依人间的座席摆定座次 ,然后供奉以诸神饮食之物。食物的种类按神地位的高低而有所不同。先秦最隆重的祭祀食品是牛、羊、猪组成的“大宰” ,其次是羊、猪组成的“少宰”。这是祭天神和祖宗用的。如果单祭田神 ,祈求丰收 ,一只猪蹄便可以了 ;如果单祭战神 ,确保胜利 ,一只狗也就行了。《孝经·广要道章第十二》云 :“礼 ,敬而已矣。”其中心是孝悌。孝悌被简称为“养” ,《荀子·礼论篇》中说 :“故礼者养也。刍豢稻粱 ,五味调香 ,所以养口也 ;椒兰芬 ,所以养鼻也。”《礼记·祭义》篇论及孝的三级标准时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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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复仇案件是中国古代社会极为特殊的案件类型。其特殊之处在于:复仇往往为法所禁止却被礼所允许,从而表现出强烈的礼、法冲突。本来,礼、法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两者之间本无根本矛盾之处。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更足以说明二者互为补充,并行不悖。因此,通常情况下,礼之所定,亦为法之所许;法之所禁,亦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