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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荆培才 《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0(2):46-49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之规定,教唆犯罪是隶属于共同犯罪的一个下位概念,因此,教唆犯罪是被作为共同犯罪来加以界定的。但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教唆犯罪都能构成共同犯罪。鉴于此,我们对教唆犯罪未遂形态的研究应建立在把教唆犯罪划分为独立教唆犯罪和共同教唆犯罪的基础之上,且由于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使得刑法典有关教唆未遂处罚原则之规定缺乏合理性,违反了刑法基本原则,也放纵了犯罪。文章以此为切入点,对教唆犯罪的未遂形态进行重新界定和阐释。 相似文献
2.
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有无未遂形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本文认为,对于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应从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素入手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3.
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有无未遂形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本文认为,对于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应从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素入手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4.
王俊平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9(1):51-55
本在比较世界主要国家保险诈骗罪之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形态理论的基础上,认为,中国刑法中的保险诈骗罪是复合实行行为,其着手时点应以行为人开始实施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事故,夸大损失程度,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为标准,中国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犯采用了结果犯的立法模式,因此,其既遂应以行为人可否实际控制保险金为标准。 相似文献
5.
章彦威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2)
“教唆未遂”构成犯罪是欠妥的,因为它既没有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又没有明确的犯罪客体,其社会危害性也较微弱。对其处罚,既难以操作也无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6.
本文从对结果加重犯构成要件的把握入手,较为详尽地考察了学界关于结果加重犯未遂形态的争论,在此基础上对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形态的观点作出辨析,认为基本犯罪未遂加重结果已发生和基本犯罪既遂而加重结果未发生两种类型都是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7.
程建锋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10(5):27-29
本文主要对犯罪未遂中争议较多的问题加以探讨,对概念和成立条件中的“着手”、“未得逞”、“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在分析现存的各种理论学说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初步见解。 相似文献
8.
王玉杰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7(1)
轮奸是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的强奸犯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而刑法学界和实务部门对于轮奸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的未完成形态,以及在一人奸淫既遂之后,其他同案人员一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奸淫成功是否能够单独构成强奸未遂等都存在较大的分歧和争议.因此,对该问题展开研究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9.
王将军 《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9(6):107-110
未遂教唆是否具有可罚性,一直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从犯罪的本质出发,确定共犯的处罚根据和共犯的性质,明确教唆故意的内容不仅包括对行为客体的侵害,还包括导致正犯受刑罚处罚的状态;进而分析出未遂教唆侵害正犯的法益,理应受到刑罚处罚,这对本争论的解决具有法学建构意义。 相似文献
10.
蒋秋云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0,21(5):28-31
1997年的新刑法在第30条和第31条,对单位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处罚制度做了规定,这是刑法理论界的重大突破。单位未完成形态问题是构建单位犯罪理论体系的重要部分,不论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正确认定单位犯罪有着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齐天 《常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3,(1):85-89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犯罪在立法和司法上都逐渐受到重视。但由于单位本身的特殊性和司法解释的滞后,导致单位犯罪在停止形态方面呈现出立法与法律适用不协调的局面。为此应在确定单位犯罪存在未完成形态的前提下对单位犯罪停止形态的特殊问题明确化。把握单位犯罪的本质,继而通过现有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来认定其各种不同形态,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刑法对犯罪未遂的处罚采取比照犯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方法。对此中西方刑法处理不同。犯罪未遂只能在对犯罪客体构成实际侵害的前提下才能处以刑罚。犯罪未遂没有对犯罪客体造成实际侵害的应别立罪名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13.
张锋会 《濮阳教育学院学报》2001,14(2):10-11
犯罪的间接故障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险结果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它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组成,与直接故意有明显的区别但又是与直接故意相依存的一种特殊形态,刑法上不存在仅由间接故障构成的犯罪。 相似文献
14.
刘梦琼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5,25(6):72-73
本文从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未遂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犯罪未遂的三个构成条件进行了一些肤浅的探讨,并对刑法学界存在的两种有关未遂犯的处罚立场--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主张发表管窥之见. 相似文献
15.
贾新征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0,(1)
:根据犯罪人为达到犯罪目的而利用不与自己发生共犯关系的人为中介的不同形式将间接正犯分为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人实施犯罪、利用精神病人为工具实施犯罪、利用他人无罪过行为实施犯罪、利用他人合法行为实施犯罪、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实施犯罪、利用强制使他人无意志自由实施犯罪等七种类型。这种划分方法 ,有助于揭示间接正犯的本质 相似文献
16.
郭超 《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6,24(1):62-64
一般而言,结果犯以法定的结果作为其成立要件,其无未遂形态。但鉴于司法实践的需要与理论上的不统一,我们不得不承认危险犯应为相应结果犯的未遂形态、形态结果犯具有未遂形态以及一些个罪如盗窃罪存在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17.
试论间接正犯存在的类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犯罪人为达到犯罪目的而利用不与自己发生共犯关系的人为中介的不同形式将间接正犯分为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人实施犯罪、利用精神病人为工具实施犯罪、利用他人无罪过行为实施犯罪、利用他人合不秀故意的工具实施犯罪、利用强制使他人无意志自由实施犯罪等七种类型。这种划分方法,有助于提示间接正犯的本质。 相似文献
18.
19.
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四大具体完成形态之一,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视角出发,对台湾与大陆关于犯罪未遂的理论深入探讨,加深对犯罪未遂本质认识,以求丰富两地刑法学对此研究成果。 相似文献
20.
黄常顺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2):61-67
对污染环境罪的理解和适用,应进一步把握“严重污染环境”的性质。学界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即入罪要件说和既遂要件说。“后果特别严重”是污染环境罪的结果加重犯,也是“严重污染环境”不法程度的提升,前者与后者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在结果加重犯的场合,也存在未遂与既遂的区分,对其认定,应结合基本犯既、未遂的情况具体分析。以“严重污染环境”作为既遂标准,有利于更全面、更有效地治理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