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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一稿两投”产生的原因,并提出防止“一稿两投”的具体措施。“一稿两投”主要由评职称和报成果奖等因素造成;期刊编辑部主动查阅作者所发表的文章、强化与作者间的约定并加大宣传力度,是杜绝或减少“一稿两投”的积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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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编辑来说,一稿两投或多投是一个不大不小令人困扰的问题。除非定稿前编辑部得到作者的通知,或发现一稿两投,否则编辑工作常陷于被动,有时甚而面临四面楚歌的窘境。 发稿的要求是:“齐、清、定”,最忌讳稿件换来换去,在版面上大动干戈。如果排印期间发现一稿两投,必须被迫撤稿,遭到指责的不是“肇事”的作者,而是编者,这里且不说编辑要赔多少好话,致多少歉意。如果稿件已付印,生米已成熟饭,责任编辑将因此受到领导、读者的指责,责无旁贷地承担责任,否则何谓责任编辑。 一稿两投的直接受害者是读者和编辑,编辑的尊严受到损害,劳动受到愚弄;更严重的是刊物的声誉受到影响,造成多方面的浪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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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卓同志的看法,恐怕是很多新闻写作者所关心的。不过,我们以为,首先需要搞清楚,所谓“一稿不能两投”的“稿”,如果仅仅指“新闻报道”而言,那么,“两投”或“多投”,都有利于新闻传播;如果是指一般文章,就仍以遵守“一稿不能两投”的原则为好。实际上,周文所举的实例,也都是宜于迅速广泛传播的新闻报道稿件。究竟新闻报道“一稿一投”好呢?还是一稿“两投”或“多投”好?关心这个问题的读者,不妨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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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专业资料时 ,我时常碰到同一作者的同一篇文章在两种刊物上发表的情况 ,有时有所改动 ,有时基本一样。这种“一稿两投”现象 ,很让人感慨。“一稿两投”当然远非今日才有。“一稿两投”责任到底在谁 ?怨作者吗 ?似乎不妥。我也是一位写作者 ,也有投稿的经历 ,深知投稿的滋味。我认为 ,大多数作者学术态度是严肃的 ,也有相当的职业素养 ,明白“一稿两投”的危害 ,绝不愿意随便损害自己的学术声誉。且发文所得稿费少得可怜 ,多发一篇文章也没有多大的实惠。因此作者实在是有自己的苦衷。“一稿两投”怨编辑部也不妥。现在国内专业研究队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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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一稿两投的几点做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防止一稿两投的几点做法张燕燕1.给作者以明确的时间约束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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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战线》1980年第4期、1981年第4期,先后刊登伊仁的《一稿不能两投》、蔡满堂的《杜绝一稿两投》两篇短文,引起了不少同志的注意。我听到一些作者的反映,多认为这种限制不当。我作为一个编辑工作人员,想谈点自己的看法,供有关的同志们参考。就我在新闻工作中的体会来说,也认为一稿两投或多投是不宜提倡的。随着通讯工作的发展,这种一稿两投或多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而且作者在投稿时不加说明,给编辑工作带来一些困难。这种情况确实有加以研究的必要。我在编辑工作中就不止一次地遇到这种情况,收到了一篇来稿,看看内容基本上可用,费了一番工夫编改出来了,正想发排,结果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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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一稿两投"的再思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分析"一稿两投"产生的原因,并提出防止"一稿两投"的具体措施."一稿两投"主要由评职称和报成果奖等因素造成;期刊编辑部主动查阅作者所发表的文章、强化与作者间的约定并加大宣传力度,是杜绝或减少"一稿两投"的积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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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一稿两投”问题,确如此文所说,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靠期刊的编辑和作者通过互相尊重、互相理解来求得妥善解决。本刊接受建议,首先从编辑部做起,今后每当出现稿件较多、人力紧张而不能在限期内肯定采用与否时,先发函向作者说明并致以歉意,同时也恳请作者予以谅解,共同配合把刊物办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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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新闻工作者何金铭的新著《东鳞西爪集》中有篇题为《“一稿数投”别议》的杂谈。作者说他不赞成“一稿数投”,认为那样作对报刊、对读者都不是负责的态度;但也不赞成对此事作简单粗暴的指责。作者认为要减少“一稿数投”,报刊编辑部要采取两项措施:对来稿看得更仔细一点,至少不要因为作者是无名小辈而将文稿束之高阁;凡决定不用之稿,要尽快退给作者,让作者另谋出路,或一两个月后不作答复,可自行处理。这是一个老话题,何金铭同志提出解决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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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权”的几种含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出版著作权作者的民事权利 作为民事权利,出版权属于著作权.出版权是作者(或其他原始版权人)行使著作权的起点,也是作者实现著作权的途径.著作权中的出版权包括哪些内容,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世界各国版权法中规定不一.伯尔尼公约第3条(3)款及及其他一些条款中,规定"已出版"的作品,系指经作者同意而已经出版的作品;就作品的性质而言,无论它的复制本是以什么方式制成的,只要其份数能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就应视为"出版".伯尔尼公约对"已出版"的界定,实际上包括了作者行使其发表权、复制权和最低限度的发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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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一稿两投重复发表问题要靠法制 总被引:10,自引:2,他引:8
解决一稿两投重复发表问题要靠法制。不论是作者,还是编辑出版部门,都应按我国著作权法办事。作者一稿两投不仅违背我国著作权法,而且有悖于我国的传统道德。出版者不及时处理稿件,履行法定义务,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期限内给作者回执,也是违法的。出版者与作者在著作权法面前是平等的:作者在投稿时,应向出版者庄严承诺,保证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审稿期内,不得向其他出版者投稿;出版者在收到稿件后,也要保证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审稿期内完成一、二、三审,及时提出审稿意见和处理意见,通知作者。这样,作者与出版者之间,才能逐步建立互信的良性循环关系,一稿两投重复发表的问题自然可以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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