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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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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善意取得制度的成立应包括占有前提。占有分为占有体素和占有心素两个要素。其中,占有的心素指的是占有意思,其存在与否对于判断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尤其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占有移转合意难以判断的情况下,占有意思的存在更是区分两者的关键。盗赃物应与遗失物一样,归属于占有脱离物。占有脱离物之外是占有委托物,善意取得的占有前提即体现为移转的标的物是占有委托物,但只满足占有委托物这个占有前提还不够,善意取得的其他要件也要成立。只有在占有前提和善意取得的其他要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善意取得才会真正成立。  相似文献   

2.
从对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中可见:在存在动产善意取得、先占以及对遗失物拾得物的占有取得等诸项制度的情况下,动产时效取得仍有其适用的逻辑空间;以不动产登记为核心的现代财产登记制度亦不能取代取得时效的适用价值;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符合立法的效率原则.设计取得时效制度的核心问题是规范取得时效构成要件.准确界定时效完成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协调取得时效与财产登记制度、取得时效与物上请求权消灭时效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留置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对留置权标的性质和范围的认识影响到留置权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效果.本文认为,留置权在不可转让物上也可成立,基于效益原则,在不动产上不宜成立留置权.在有价证券之外的其他证券上也可成立留置权,只是可行使权利内容不同.当债权与动产的返还义务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生时,在非债务人之物上也可成立留置权.  相似文献   

4.
作为物权的留置权的法律性质,我国学术界主要有几种不同意见,但笔者认为更能全面体现我国《担保法》中所规定的留置权的法律性质,应为如下六性:担保物权性、法定性、占有性、二次效力性、替代性、可分性。 一、担保物权性 首先,留置权为物权。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留置权的物权性体现在:它是直接以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留置权人得排他地占有留置物,其不仅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返还请求权,而且可以对抗一般第三人,具有物权对世的效力;留置权人于一定条件下可以直接支配留置物,可以直接从留置物的价值优先受…  相似文献   

5.
虽然《物权法》规定债权人享有留置权仅限于债权人占有的是"债务人的动产"的情况,但是大多数学者支持参照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使得债权人在第三人所有的动产上能善意取得留置权。然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留置权并不能无缝衔接,适用中存在种种问题。因此,建议直接进行立法修改,摒弃"债务人的动产"要件,直接规定为"他人之动产"。  相似文献   

6.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财产交易的动态安全,维护交易活动中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达到维护正常交易活动和正常交易秩序的目的;其构成要件应包括让与人须为财产的占有人,且受让人须实际占有让与财产,它也适用于不动产交易.  相似文献   

7.
留置权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留置权的立法例比较, 我国现行留置权制度存在简陋、单薄和不合理等缺失, 建议明确将动产占有与债权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作为留置权产生的法定要件并规定留置权的善意取得、紧急留置权等。  相似文献   

8.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较为混乱和不规范,导致现实中因第三人对登记的信赖进行交易而遭受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应在不动产上设立善意取得制度。但在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时要把第三人对不动产的占有现状的考察与是否善意联系起来,只有当第三人对不动产占有现状进行了考察,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不动产权利,也就是用占有的权利外形来补充加强登记的公信力,这样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第三人的基础上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所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9.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民法上一项至为重要的制度。所谓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让予人,在将其不法占有的他人的财产交付于买受人后,如果买受人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建立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第三人受让财产时应出于善意,并以取得谊动产所有权为目的;受让人有偿受让财产;转让人系合法占有人;转让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设立和明确了一些重要的物权法律制度,其中对于留置权法律制度,《物权法》改变以往的法定原则,扩大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建立了商事留置权制度,明确了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的原则,这对保证经济生活中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对留置权是否应受某种限制这一问题,学界一直存有很大的争议。因此,有必要结合国外立法对留置权限制的相关规定,从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出发,从留置权的设定、标的物的限制等方面对留置权成立的限制及其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并结合实务对留置权限制的操作规则进行说明。  相似文献   

12.
商事代理留置权是商事代理人享有的一种特殊权利,具有保全商事代理人债权的功能。商事代理留置权是建立在商事留置权的基础上,以商事代理独立于民事代理制度为前提。它具有民事留置权的一般特征,其形成条件受制于商事代理的营业性特点。商事代理留置权有拒绝返还的抗辩、留置物的处分以及优先清偿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3.
《海商法》在我国开创了将国际公约通过翻译直接变为国内立法的先例,并成为我国大陆第一部系统引进英美法制度的立法。其中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渊源于英国财产担保制度优先权的分支“占有留置权”,与渊源于大陆法系的民事留置权制度有诸多重要差异。而我国《海商法》关于货物留置权的规定范围不清,因而在实践中不免出现理解上的分歧,试就对海上货物留置权产生的几点思考作出分析。  相似文献   

14.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对他物权的善意取得做了肯定性规定,同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8条也对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做了具体化的规定。实务中,法条规定显得过于简单,且以肆意牺牲所有权人的权益以保障交易安全,在广泛采用租赁模式运营的民用航空领域对出租方过于苛刻。应当对留置权理论中的“善意取得”和“同一法律关系”进行合理分析和重新定位,以符合实践之需要。  相似文献   

15.
论留置     
行政执法中的留置又称继续盘问,具有强制性、职权性、时效性和非诉讼性,在诸多理性原则辐射下的留置权,在公开、高效的正当程序运行中,其立法规则应明确诸方面程序:一、登记程序;二、审批程序;三、盘问程序;四、处理结论的表达与送达等。  相似文献   

16.
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是由同一财产成为不同法律关系牟客观造成,关于这两种担保物权并存时谁优先受偿的问题,法律无明文规定,本文通过对学理上的两种观点进行分析比较。指出了各自存在的缺陷,从探寻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的原因入手,找出了解决冲突的途径。  相似文献   

17.
无处分权而签订的合同效力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为待定,然而在《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下,无权处分行为的受让人却可以依法取得相关权利,从而引起了债权合意的效力未定却可以导致物权变动的奇怪现象。究其原因是我国在制订《合同法》过程中,未区分各个国家之间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不同而导致。应当在法律上认定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效力为有效,才能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8.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个重要制度,我国《物权法》将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中,对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其立法语言过于简洁,对各个构成要件的内涵没有规定,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困难。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应尽快制定不动产管理法,建立统一登记机构体系,采取实质审察方法确立不动产登记,进一步细化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登记完成”,增加权利救济途径,建立登记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19.
善意取得中转让合同效力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有关善意取得的构成是否以转让合同的有效为要件是争论的焦点之一.由于善意取得的构成以无权处分为前提,因此,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一般会影响该转让合同的效力;除无权处分之外,合同的其它效力瑕疵对善意取得也将产生影响.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转让合同效力对善意取得的影响不同.在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善意取得不应当以转让合同有效为要件,但是转让合同应当在善意取得构成后被视为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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