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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7,(6)
人类社会在不断进步与发展的同时,很多社会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尤其是信息技术飞速发展时代的到来,社会现实问题、不良现象也逐渐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其中包括未成年人恶性事件,近年来未成年人的社会事件屡有发生,未成年人遭到拐卖、性侵、家暴等新闻不断,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也成为了现下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话题。尽管我国未成年人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才能确保未成年人得以在良好的成长环境中长大,有利于他们未来人生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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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16—2021年我国法院的判决进行分析发现,近年来亲属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发案趋势不容忽视。相较于其他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亲属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不仅表现为犯罪主体的身份特殊性,还在犯罪行为上表现出强制性、隐蔽性、持续性和反复性,且犯罪对象多为离异家庭、重组家庭和收养家庭的低龄非留守女童。当前我国在法律治理、协同保护和文化观念等方面存在困境,应当采取多重维度的应对策略:在法律上将亲属身份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加强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完善诉讼时效制度;在共治维度上构建执法主体事前预防机制,提高社会主体的参与意识和能力,赋予家庭成员及时报告义务;在文化维度上转变传统观念,普及性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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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全国多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事件频繁曝光,引起各方广泛关注。由此,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成为摆在全社会面前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四部门联合出台意见,可谓正当其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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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17,(10):46-49
幼儿性教育是对受教育者进行有关性科学、性道德和性文明教育培养的社会化过程。近年来我国幼儿遭受性侵事件时有发生,且多发生在农村地区,表明我国幼儿性教育并未普及,大多数农村家长性教育意识薄弱,性知识来源狭窄,农村幼儿教师缺乏专业的性教育观念。为此,建议加强对性侵幼儿立法,完善法律保护制度,增强幼儿父母性教育知识,加强监管保护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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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社会各地针对未成年人的恶性侵害事件屡有发生。甘肃张家川县16岁初中生被“错误”刑拘事件、山西汾西县男童被挖双眼事件、北京大兴区摔婴事件以及一些地方连续发生的校园性侵事件,无不刺痛每个人的神经,给整个社会蒙上了一道挥之不去的阴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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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从业禁止制度对防止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从事相关职业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高再犯率、难矫治性、隐蔽性与后果严重性的特点,从业禁止固有的补充适用性、时限性特征以及对"相关职业"界定不明、仅设置了个人责任等问题,使得其无法有效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再次犯罪。应从以下四方面对从业禁止制度进行完善:删除优先适用前科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消3~5年的期限限制,明确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相关职业"的范围并进行分级,设置用人单位的责任。与此同时,需要考虑公民劳动就业权与罪犯再社会化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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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性贿赂罪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仔荣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3(2):51-55
本文将视角聚焦在贿赂罪研究的前沿上,指出了我国现行刑法中贿赂罪的立法缺陷,介绍了当前法学界关于性贿赂罪立法的不同观点,提出了性贿赂犯罪的立法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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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4,(5):43-46
我国刑法中界定贿赂的范围限定在"财物"二字,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7年发布了《办理受贿刑案意见》,其中明确财产性利益属于受贿的范围,然而对于"性贿赂"等非财产性利益并无其他明文规定,这也导致性贿赂问题变成了争论的焦点。鉴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首先要求就是谦抑主义背后的非犯罪化趋势,本文认为可以从刑事政策角度理性分析性贿赂不宜犯罪化问题,这也是笔者的基本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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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内强迫性行为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对其性质的认定众说纷纭。从现行法律和法学理论两个角度探讨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性质问题,在不同的情况下婚内强迫性行为可以构成侵权,亦可构成犯罪,关键是把握好一定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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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行为人“收受贿赂”包含“性贿赂”的违规行为,作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则会遇到司法机关无法可依的问题。党纪、政纪处分的严厉性大大低于刑罚的严厉性,这对日益泛滥的“性贿赂”已无济于事。对于“性贿赂”,通过民事的、行政的手段已经难以有效控制了。大量贪腐案件中的“性贿赂”需要作出刑法评价,也只有在刑法中设置相关的“性贿赂罪”之后,才有可能有力地预防或阻止“性贿赂”案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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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清泓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46(1):41-47
性骚扰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美国、英国和我国台湾对反性骚扰的立法都有各自不同的特色,值得借鉴。美国将性骚扰定性为性别歧视,规制性骚扰以工作场所为主,范围不断扩大,并确立了雇主责任原则。我国台湾的反性骚扰立法明确界定了性骚扰的概念,特别是直接将性骚扰纳入了劳动法的调整范畴,认为工作场所性骚扰侵犯的是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权,开创了劳动立法的新篇章,并建立了完整的反性骚扰法律体系。我国应当在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中用工作环境权构建反性骚扰制度,以规制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在民法(民法典)中建立反性骚扰民事侵权制度,以之为反性骚扰的一般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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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芽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5):53-56
从九十年代初至今,詈语研究成果颇丰,然而大多数研究者都是对“詈语”进行宏观研究,却少有针对詈语家族中的重要成员——“性詈语”——进行专门研究.从人格心理学,禁忌文化和语言变异三个方面来探讨性詈语,进而揭示性詈语的产生机制,内在驱动力及演变发展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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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挺栋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9(2):66-69
强奸罪是一个古老的罪名。传统上一直认为强奸罪的直接主体只能是男性。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与地区对强奸罪有了重新的认识,认为女性可以作为强奸罪的直接主体,并在法律条文有所体现。而根据我国刑法,强奸罪的直接主体却依旧限定为男性。因此,亟需通过完善刑事立法以更有效、更全面地保护我国男性的性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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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和恩格斯从现实的具体的人出发,通过对社会之性与自然之性,异化之性与正当之性,爱情之性与无爱之性,人类延续之性与实现全面发展之性的区分和论述,指出性的本质是它的社会性,性爱活动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爱情的活动,性爱的深层意义在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性伦理思想对当前网络性伦理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启示性意义,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性伦理学观点,我们认为网络性活动的本质是人的社会性活动;网络性伦理构建的目标最终指向是保障性权利,追求性自由与性道德的高度统一,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网络性伦理构建的关键在于消除异化之性,主张正当之性,实现性自由与性道德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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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对性本质的认识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由此产生了各种不同的具有时代特征的性价值观念。由性本能论——性生育论——性情爱论——性娱乐论——性自我实现论,构成了人类性价值观念发展相互连接的链条,标志着全人类对性本质认识的逐步深化和人们性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