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专门教育,这词有些新鲜。因为在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才有了“专门学校”的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有“专门学校”,这之后才有了“专门教育”这个新词。但是,进行专门教育的专门学校,很少。来自共青团中央权益部的统计是:截至2020年底,全国仅100所。  相似文献   

2.
张晓震 《教育》2008,(1):42-43
“问题学生”一直是中小学普通教育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接受教育。”但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后,公安机关不再强制性向工读学校遣送不良少年,“问题学生”的教育问题更显突出。  相似文献   

3.
“工读学校”是什么呢?有一部法叫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本是一部重要的教育法律,可叹的是在当下的学校里几乎不提了。该法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三十六条规定:“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揭示了“工读学校”的地位与性质,它对应于而又有别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中小学校,它是由法律所规定了的、政府举办的、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小学生和初中生,进行矫治、教育的专门学校。  相似文献   

4.
一、工读教育现状的认识(一)工读学校教育的历史回顾中国工读教育自1955年创办以来,经历了46年历程。工读教育的历史表明:工读学校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持社会安定,保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贯彻教育方针,保证普通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等方面发挥了显著的作用。我国工读教育不断探索和实践的经历大致可以分为“以管为主”、“走建设集体道路”和“以教学为中心,以教育为主导”三个阶段。初始阶段:工读教育定位界于司法和教育之间,…  相似文献   

5.
一、工读教育现状的认识 (一)工读学校教育的历史回顾 中国工读教育自1955年创办以来,经历了46年历程.工读教育的历史表明:工读学校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持社会安定,保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贯彻教育方针,保证普通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等方面发挥了显著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一、工读教育现状的认识   (一)工读学校教育的历史回顾   中国工读教育自1955年创办以来,经历了46年历程.工读教育的历史表明:工读学校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持社会安定,保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贯彻教育方针,保证普通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等方面发挥了显著的作用.   ……  相似文献   

7.
妈妈般的爱     
2009年7月.我从中山大学教育学原理专业研究生毕业。心中充满了教育理想的我来到了广州市唯一的“工读学校”——新穗学校任教。新穗学校是专门对品德行为偏常及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挽救的一种特殊学校,是“问题少年”的集中地,  相似文献   

8.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主要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家庭保护,就是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学校保护,就是要求学校等教育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对其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  相似文献   

9.
广州市新穗学校(工读)由市教育局主办,市公安局协办,专门招收品德行为偏常,严重违反学校纪律或有轻微违法行为,普通学校难教,家庭难管的广州市中学生。它是普通教育中实施特殊教育的一种形式,是义务教育的辅助性学校,在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作用。工读教育要健康发展,就要走改革之路。工读学校必须要改变旧的教育模式和旧的教育思想,淡化“工读”,实行开放式的管理。一、工读学校封闭式管理的弊端我国工读…  相似文献   

10.
<正>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主要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家庭保护,就是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学校保护,就是要求学校等教育机构依照法律规  相似文献   

11.
从中山大学教育学原理号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满怀着“教育之理想与理想之教育”的期望,我来到了广州市唯一的“工读学校”——新穗学校任教。新穗学校是专门对品德行为偏常及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挽救的一所特殊学校,是“问题少年”的集中地。大部分学生都进过派出所,打架斗殴、勒索抢劫、旷课、扰乱课堂纪律、离家出走、顶撞老师和父母对他们而言,更是家常便饭。  相似文献   

12.
最近,北京市12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该法规对近几年未成年人保护中遇到的新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未成年人接触最多的就是家庭和学校,因此《条例》在家庭和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作了比较细致的规定。例如,第17条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制止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未成年监护人的行为,包括“擅自夜不归宿”;“不满16周岁,未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许可于22时以后外出”。另外,《条例》还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不得让其中途退学。因…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人学。《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确保适龄少年儿童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也有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  相似文献   

15.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发展权。中小学生作为未成年人的主要群体,其发展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学校教育要科学理解“未成年人发展权”的基本内涵,深刻反思学校保护中小学生发展权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更新教育评价观,保护中小学生全面发展权;构建民主平等的新型师生关系,保护中小学生和谐发展权;发现和发挥学生的优势,保护中小学生差异发展权;优化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可持续发展权。  相似文献   

16.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此,我国产生了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奠定了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基础。《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分工,确定了从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本文拟对学校保护工作谈谈粗浅体会。一、学校保护的法律要求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17.
"工读学校"是什么呢?有一部法叫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本是一部重要的教育法律,可叹的是在当下的学校里几乎不提了。该法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三十六条规定:"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揭示了"工读学校"的地位与性质,它对应于而又有别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中小学  相似文献   

18.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现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相似文献   

19.
广州市新穗学校是一所专门对品德行为偏常及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挽救的特殊学校,是“问题少年”的集中地。学校实行小班化教学,每个班级只有20个学生。作为这里的老师,我感到自己肩负的责任很重。  相似文献   

20.
“体罚”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一个词,也是学校教育中屡“禁”而不“止”的一个问题。对于这一令许多教育实践工作者不得已而为之的“教育措施”,一直为人们所关注。本文试从不同学科的角度来审视体罚,以期为摈弃体罚的思想与行为提供理论依据,为解决该问题提供对策。1.法学角度看体罚我国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中都明文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具体而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