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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承伟 《广东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4,(8):29-34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存在逻辑不连贯、内容表达上的不融洽、范围过于狭窄等问题,极大地限制了惩罚性赔偿在商品房交易中的适用。扩张商品房交易中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有利于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目的性扩张和立法修订分别是扩张商品房交易中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的重要方法和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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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主要论证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和合同领域中适用范围。认为,在侵权领域,一般情况下该制度只适用于直接故意的侵权,但对于具有特殊注意义务的人,不能排除在间接故意和重大过失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领域,一般的违约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对于“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为了逃避债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对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如欺诈、乘人之危等)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的合同”依然不能排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同时,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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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及其数额的确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蒋宏辉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5,21(5):51-53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特有的制度,它有损害填补与威慑预防功能。对于是否扩大我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法律界人士存在着激烈的争议。本文首先分析我国现有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然后提出我国应在产品责任、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民事侵权、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故意犯罪附带民事赔偿等领域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后对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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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里卿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15(1):27-29
惩罚性赔偿制度广泛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是英美法系颇具争议的法律制度之一。随着相关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的蓬勃开展,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成为我国民法学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有鉴于此,认真思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丰富我国的民法理论,完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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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金之赔偿数额的确定争议颇大,形成了不同的观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采用了固定倍数的赔偿方法.其在赔偿基础和比例上都存在着缺陷。惩罚性赔偿金之赔偿数额应采用几率倒数倍数与固定倍数相结合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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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恩 《商情·科学教育家》2011,(2)
从危害后果看,环境侵权与传统的民事侵权相比,其导致的危害后果更严重、范围极广、潜伏时间更长.必须对此种侵权加强制裁,惩罚性赔偿就是手段其中之一,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符合环境侵权的立法趋势,能够达到制裁的目的,最终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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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超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5):116-118
民事责任以补偿性为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现有合同制度和侵权制度的理论框架下,为实现适度惩罚、阻吓加害人且对经济发展不致造成负面影响这一目的,对适应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条件及赔偿范围的确定应作限制性规定。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首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文拟对该制度作一番探讨并对我国的立法实践作学理解释,以期实现对司法实践的正确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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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唐义红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1(6)
惩罚性赔偿的产生,体现了国家对损害赔偿这种纯粹的私法关系的干预,它最终追求的是一种实质的正义。惩罚性赔偿是一般民事赔偿的例外,它越来越受法律界的重视,我国法律法规对此亦有所涉及。惩罚性赔偿是出于维护实质正义的需要而产生的,它由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主观过错、消费者因不法行为遭受损害等三因素构成。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应确定惩罚部分的金额与损失额的比例关系,设定惩罚赔偿部分的最高限额。现行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不尽合理,英美等国家的实践对我国惩罚性规定的完善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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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机关在实务中已经开始探索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亟需立法文件或者司法解释细化此制度。文章通过对惩罚性赔偿的法定适用要件进行解释,指出故意与重大过失的主观二分法确定赔偿金额适用倍数可以达到实践需求与立法谨慎的平衡,从而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环境侵权中的填补、惩治与激励功能,实现以法治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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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劲 《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8(2):48-50
惩罚性赔偿是加害人向被害人支付的,超过其财产损害范围的一种金钱赔偿。惩罚性赔偿不仅具有补偿的功能,而且同时具有制裁和预防的功能。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完全适用传统民法的同质赔偿原则显现出很大的局限性,无法实现弥补受害人实际损失的目的。因此,在适用同质赔偿原则的基础上,应当有限度地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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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的基本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志钢 《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05,20(1):71-74,78
惩罚性赔偿是民法上的新课题。本文对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功能、特征、构成要件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指出其促进法律实施、为受害人和社会提供救济、消除刑事和民事制度之间的灰色地带等功能;在比较和分析之后给出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提出将惩罚性赔偿额上限与加害人的年收入或营业额挂钩的思路。在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在《民法典》上规定这一制度。本文对于构建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基础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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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萌 《扬州职业大学学报》2022,(1):81-85
《民法典》第1232条在环境侵权领域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护环境私益的同时形成了对环境公法责任的有利补充。但结合实践案例来看,该制度当前在适用上仍存在请求权主体宽泛、举证责任规则不当、赔偿金额缺乏法定标准以及与公法责任冲突竞合等问题,在制度的规制完善上更应注重适用范围限缩、合理分配程序责任、建立法定赔偿标准及责任竞合下的顺位抵扣机制以实现其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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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文莉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16(5):88-92
因环境污染而导致的侵权行为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民事侵权行为的特殊侵权行为,但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当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原则仍为传统民法的同质赔偿原则,这导致了对受害人的救济严重不足和对加害人的制裁不力。本文在分析同质赔偿原则局限性的基础上认为: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领域适当地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是必要可行的,这样可以更好地实现民事责任的救济、制裁与预防功能,从而可以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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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绯阳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4):89-92
进入21世纪后,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对于一个企业、一个国家的发展日益重要。但是立法对于专利权的保护不足,加之专利客体的无形性、诉讼中举证困难、维权费用高等原因,专利权人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学界和实务界一直对在专利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争议较大。本文分别介绍了两种不同观点,并试图分析我国目前在专利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指出在适用该制度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当作出的必要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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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饱受争议的惩罚性赔偿机制来说,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意义或许更加重大.毕竟,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如何规范其适用,以发挥最大效用并减少副作用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贯彻适用范围法定原则、适用标准法定原则和赔偿数额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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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春羽 《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130-131
1993年我国颁布的《消费权益保护法》第49条启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来惩罚经营的欺诈行为。保护消费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繁荣发展。商品房的买卖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大量出现。商品房作为一种商品虽然具有特殊性,但也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从而有效地制裁和遏制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为商品房的交易确立诚实守信的正常秩序。为房地产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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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环境侵权不同于传统的民事侵权,针对现行司法实践中一般只对能够确定的人身、财产损害予以民事侵权赔偿,且环境侵权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迫使一部分受害者放弃了法律救济的途径等问题。提出在环境侵权中应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求为环境侵权救济寻求一条更加畅通的路径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