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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邗江区法院在江苏省率先实施量刑程序改革,量刑时被告和法官可以“讨价还价”。一被告人盗窃后,拒不认罪,庭审时得知此“利好政策”后,自愿认罪,获得减刑。现代司法文明进步的表现之一,就在于还原被告人的尊严。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他有权在平等的地位下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辩护。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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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认为,《婚姻法》中简单笼统规定的“夫妻间的互相抚养义务”并不能作为刑法中作为义务来源,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夫妻间“见死不救”案例中,法院在判决中却几乎无一例外地以“夫妻间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为由判定不作为杀人罪成立。从道德上来说,对见死不救一方进行惩罚,符合人类基本的善良理念;但从法律上来说,对并不负有刑法上作为义务一方科以刑罚,却缺乏足够正当的依据与理由。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笔者试从刑法规定的作为义务对“宋祥福”案的判决理由与依据进行再思索与再探讨,深入研究夫妻之间救助义务的含义与内涵,期望通过笔者的探讨,找出解决问题的出路与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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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律制定了比较详细的盗窃犯罪构成认定标准,确立了以赃入罪的盗窃犯罪惩处原则,出台了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具体司法执行措施,并通过比较严苛的盗窃犯罪防范制度,构建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汉代盗窃罪的法律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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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网络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互联网已经成为人类的生活必需品。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互联网学习、工作、购物、休闲和娱乐,互联网俨然成为了一个虚拟社会,经济关系也渐渐从实体社会渗入到网络这个虚拟社会中。同时,发生在互联网上的盗窃、诈骗、侵占等行为也愈演愈烈,各种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层出不穷。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285条补充了两款,其中第二款的罪名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纳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使司法实践在面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时有理有据。
但是,笔者却不认同该条款存在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应当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纳入侵犯财产罪中。本文试图从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内容、性质入手,充分解析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性质以及构成犯罪的四大要件,并论述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缺陷,并对立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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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有关醉酒驾车的入罪标准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仪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虽然立法规定追究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需以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为前提、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醉酒驾驶的责任追究,要注意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衔接。这一声音随即被解读为”醉驾未必入刑”.引发了公众对于“若赋予司法自由裁量权将导致司法寻租司法不公”的强烈担忧.一场天争论就此拉开帷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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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犯罪化,但是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大家褒贬不一。为了更好的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我们需要有完善的理论作为支撑。本文通过对危险驾驶罪中相关理论问题的探讨,以期促使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务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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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恐怖主义犯罪越来越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大阻碍,现阶段的恐怖主义犯罪越来越呈现国际化、高科技化的趋势,同时带来的后果也更为恶劣。在现有的国际公约下和国内刑法下,我国开展了一系列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司法实践,但在刑法体系、恐怖组织认定和刑事司法合作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我国需要不断的完善刑事立法,扩充刑法中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罪名体系,不断加强反恐领域的国际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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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醉驾犯罪标签化的附随后果远远超过刑罚本身惩罚的严厉性。“建议修改刑法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将刑法第133条第二项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说,“必须充分考量醉驾入刑现实操作的可行性和司法资源投入情况,适当提高入罪门槛,降低犯罪发生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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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一些不法分子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扒窃、抢夺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情况屡禁不止,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称修正案(七)),新增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修正案七对该罪客观方面的规定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笔者试对这一规定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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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网络暴力成为备受瞩目的社会问题,刑法在应对此类案件时显得左支右绌。本文认为其产生的原因有:理论和实务界将网络暴力型侮辱罪、诽谤罪的保护法益理解为单一、个人、轻微法益,导致刑法的关注程度大幅降低;网络暴力主体范围难以确定,促使“法不责众”刑事思维的产生;自诉人举证困难、司法协助不足致使自诉程序适用不通畅等。尽管理论界提出了增设新罪、出台《反网络暴力法》、全面公诉化,以及将网络暴力行为拟制为伤害、杀人行为等规制网络暴力的方案,但是均未有效针对网络暴力刑法治理乏力产生的底层逻辑,没有对症下药。合理提振刑法规制网络暴力的士气,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应明确网络暴力型侮辱、诽谤罪的保护法益为复合法益;划定网络暴力刑事责任主体为首发者和积极参与者;增强司法协助,畅通网络暴力案件被害人自诉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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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后期以来,经济犯罪成为妨害世界各国经济秩序的一大毒瘤。不仅各国立法和司法部门十分重视有关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各国社会学家、犯罪学家,特别是刑法学家,也极其关注经济犯罪的研究。从80年代后期始,为了为国家打击与防范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与司法提供理论指导,我国刑法学界加大了对经济犯罪的研究力度,一批有关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的著作相继问世。1997年,我国立法机关对1979年刑法中有关经济犯罪与刑罚的内容进行了重要修订,这又为我国刑法学者深入开展经济犯罪研究提供了新的契机。而由我国著名刑法学家、武汉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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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于智能图书馆的生物识别技术可为读者提供优质阅读服务,实现图书馆有序管理,亦使读者生物信息刑事风险客观化,亟需探索刑法规避风险的保护模式。从读者生物信息保护现状来看,在立法体系层面,专门性规定欠缺;在司法适用层面,区分性保护阙如。在读者生物信息的类型确立上,读者生物信息相对独立性的塑造是分类理论的前提,对“同心圆理论”反向的吸收是分类理论的基础,分类后形成的读者“隐私性”“识别性”“行为性”等3类生物信息体现的法益分别为隐私权、个人信息利益和数据权。文章以3种不同的法益类型作为刑法保护模式的分类标准,予以具体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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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面对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的贷款诈骗案,因认识的分歧不能定罪或随意定罪的严峻现实,学术界的有识之士在刑法规定的应有之意与现实需要之间苦苦求索,以求找到二者兼顾的平衡之术。以便于诉讼证明更贴近刑事立法的规定本意。认定贷款诈骗罪之关键在于对“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认定上,这必需一个系统的、科学的论证方法。司法推定,具有很强的实践价值。针对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认定难题,有必要运用司。法推定的方法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