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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官司”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已不再那么惊世骇俗了。年初,河南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著名歌唱家李谷一诉《声屏周报》记者汤生午和声屏周报社侵害名誉权案,这一纠纷虽已为一些传媒所报道,但报道法院立案和被告答辩意见,本刊属于首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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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在1992年的中国名人官司中,最引人注目和最具有轰动效应的,恐怕要数中国轻音乐团团长、著名歌唱家李谷一诉《声屏周报》社和记者汤生午的名誉侵害纠纷案(本刊今年4月号报道过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意见)。从7月10日开庭到7月12日判决,全国各地赴南阳采访此案的记者多达300余人,以致宛城旅馆爆满。众所周知,南阳地区中级法院对此案已作出一审判决:李谷一胜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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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北京晚报》发表了一篇题为《飞蝇聚车间,杂物堆墙角》的报道,批评某饮料厂卫生差,该厂以侵害名誉权诉诸法院。据报道,在庭审中,“到底有没有苍蝇在车间游荡,成为此案的一大辩题”,一直辩到“有几只苍蝇?几只以上的苍蝇才可称‘聚’?”此案以饮料厂败诉告结①。笔者没有参加此案的旁听。仅从报道来看,似乎在庭审,就是原告也无法否认车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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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南阳中级人民法院(下简称“南阳中院”)在审理一起名人诉讼案中,由于一些工作人员的干涉,致使上海法制报记者的采访受阻,并蒙受了损失(下称“南阳事件”),上海法制报为此诉南阳中院。新闻单位诉司法机关,这是一桩闻所未闻的事。我读了上海法制报的《南阳采访遭遇记》和上海其它新闻单位的有关报道,理解和同情上海法制报的举措。由于不熟悉法律,这件事对我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学法机会。我仔细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试行规则》,其中最关键的第八条称:“公开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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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喉舌”遇到了麻烦被赋予“喉舌”职能的中国记者,正准备以积极的姿态大胆参与和干预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却受到了被称之为“告记者热”的现象的困扰。据说,这股“告记者热”首先形成于上海(“告记者热”一语首次见于《上海法制报》),继而出现在北京,并有向全国一些省市蔓延之势。作为原告的,有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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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原《中国改革》杂志驻河南记者刘宁涉嫌敲诈勒索被洛阳市警方依法逮捕。这个敏感的消息,经媒体披露后,在洛阳引起了不小的震动。笔者于11日下午起到洛阳市西工区公安分局采访,主办此案的王警官接受了采访。 刘宁刚届不惑,最早曾受聘于《河南法制报》,后又受聘于《中国改革报》驻河南记者站,曾主要负责《中国改革》杂志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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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没有任何法律把新闻采访界定为公民必须接受的强制行为,因而,中国公民有拒绝接受采访的权利。一。中国新闻采访实践中强制采访引起诸多纠纷由于被动接受新闻采访,又不好拒绝,中国新闻界多次出现事后采访者与被采访者之间的法律纠纷。1991年7月到1992年7月,歌唱家李谷一沂河南南阳《声屏周报》及其记者汤午生等侵害名誉权的案子,笔者认为,如果此案的共同被告歌星韦唯在接受电话采访时明白自己有拒绝接受采访的权利.她会不会有另一种选择呢?(《新闻官司》,百家出版社,第140页)由于被采访者不知道自己还有可以拒绝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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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青年报在三年前发表报道,揭露一起大奖赛中的舞弊行为,被批评者不服,状告青年报和记者侵害了他的名誉权。陈平旁听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祛院审判全过程,采写了《青年报社批评舞弊引发新闻官司徐汇法院公正执法支持舆论监督》一文,情节曲折,富有启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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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第一次涉及新闻侵害名誉权纠纷开始,我国已经历3次新闻官司的高峰期.第一次高潮出现于1988年,原告多是一些"小人物".中心在上海,最具代表性的案件是新疆喀什市建管局工会干部奚弘诉人民日报社记者侵害名誉权.这股诉讼浪潮尽管带有初级和幼稚的特点,但充满着进步的意义.第二次高潮在1992年,原告大多为名人,中心在北京,最有代表性的是著名歌唱家李谷一诉记者汤生午、声屏周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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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10月1日浙江法制报报道,某省高级法院向全省各级法院下发了《关于禁止戎昌明等6名记者旁听采访我省法院案件庭审活动的通知》。通知规定,该省三大报业集团6家报社的6名政法记者将被禁止到该省三级法院旁听采访案件的庭审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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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子,陡然而起的“富士康”案又倏尔平息。“富士康”案的基本情况是:国内媒体《第一财经日报》于2006年6月15日和22日分别刊发了两篇报道,反映的是富士康普遍存在工人“超时加班”问题。7月3日.与此报道有关的台资企业富士康科技集团下属的鸿富锦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在深圳以名誉侵权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两名记者提出总额3000万元的索赔,并要求法院查封两记者的个人财产。8月30日,富士康集团决定把对《第一财经日报》两住编采人员的索赔额降为1元人民币,并追加《第一财经日报》社为被告。9月3日,富士康与《第一财经日报》发表联合声明,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了这场诉讼纠纷。此案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本刊为此发表一组文章,从公关危机的处理、法律视角的点评和呼吁构建和谐传播环境三个方面来讨论此案,以见社会各界的反应和此案的意义所在。[编者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