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高校的法律地位是指高校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上所享有的地位.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赋予公立高校公务法人的法律地位.在我国,随着近年来高校诉讼案的增加,高校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因此而逐渐得以明晰,形成了事业单位法人、公法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第三部门等不同观点.事实上,我国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具有三重身份:事业单位法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相对人.  相似文献   

2.
当前德国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身份呈四种变化类型。在保持公立高校公益性的前提下,黑森州法兰克福公法财团法人大学改革不仅实现了包括接受捐赠、国家认可和享有独立权利能力在内的组织革新,而且使高校更具筹资的主动性、组织的开放性和管理的自主性。改革的可能影响在于:淡化公立高校的"国家机构"身份,"财团法人"身份成为一种明确的法律存在形式;仍然坚持公法思路,高校的"公私合流"趋势尚不明晰;强化政府对公立高校的捐助支持,改革的可持续性以及可推广性却有待观察;增强了高等学校的自身责任,高校履行自身责任的能力则尚难料断。  相似文献   

3.
现行公立高校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定位不合理,公立高校承担的法律主体角色呈现出复杂化状态,严重制约了高校的健康发展。直接由立法机关以单行法规独立规范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在大学与政府平行分权的基础上,确立公立高校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公法人之特别法人的法律地位,可以提供完整的、对大学主体人群的权益保障,从而确保大学自治的实现。  相似文献   

4.
彭俊 《高教探索》2012,(4):23-28
明确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不仅可以界定公立高校与其他社会主体的法律地位,而且可以厘清公立高校自主权的界限。我国公立高校法人地位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我国公立高校是特殊的公法人,内外部关系和普通的公法人有所不同。在我国,公立高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  相似文献   

5.
公立高校处分权的概念解析   总被引:2,自引:2,他引:2  
公立高校的处分权在我国尚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用语。通过对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处分权的内容、对象、性质和价值目标等方面的学理分析,认为公立高校的处分权是指公立高校为了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以实现国家赋予的高等教育职能和目标,根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强制性限制或影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本校学生的受教育权的一种行政权。  相似文献   

6.
长期以来,中国公立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以及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存在"发育"不充分与过度发展并存的"结构性悖论"。它显著表现为公立高校的"办学权利"不足,而其"民事权利"却过度扩张。破除这一"结构性悖论",必须仔细辨识公立高校与政府、教师、学生以及私主体(如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与特殊性。一方面,关注公立高校作为行政主体的特殊性,促进国家监督、高校自治与师生权益保障的动态平衡。另一方面,厘清公立高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特殊性,将政府高等教育评估权以及学位授权点审核等教育行政规制纳入合法性监控的范畴,以保障学术自由与高校自治。最后,当公立高校作为民事主体时,其权利能力的确认须辨识其与办学宗旨的关联性。应在坚持"最低限度经费配备原则"基础上,限缩公立高校从事与办学宗旨无关行为的民事权利能力。  相似文献   

7.
论公立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化趋势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文章通过分析法国,德国,英国,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公立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文献与判例,对这些国家和地区公立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进行了研究,认为公立高等学校公法人化是一种值得关注的趋势,应认真研究并以资借鉴。  相似文献   

8.
本文在借鉴德国公法社团理论和行政主体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当前关于高等学校法律地位代表性学说的种种缺憾,进而提出高等学校宜定位为公法社团.从高等学校发展历史、教育法律的相关规定两方面证明了高等学校选择公法社团性质的可行性.在我国行政法学背景下,不能笼而统之地认为高等学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9.
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产权明晰的路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万朋  王千红 《高教探索》2004,(2):23-25,29
明晰公立高等学校的产权是建立现代高等教育产权制度的关键。公立高等学校的产权明晰应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并将明晰的重点放在高校具体的运行过程中,本文探讨了实现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产权明晰的三条主要途径:即改变国家所有权,在某些与市场结合紧密且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公立高等学校中实现彻底的政资分开和政校分开;改革高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并对公立高校进行股份制改造,以确立出资者产权与学校法人产权的边界;在公立高校内部建立科学的治理结构,通过法律规定或交易合理划分高校内部各机构之间的权责。  相似文献   

10.
重构政府与公立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在传统的政治法律体系下 ,政府与公立高校之间是一种内部行政性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 ,政府全面掌握着国家教育权 ,也承担着全部的责任 ,而公立高校则只是政府的附属机构 ,只能服从政府的安排和指令 ,少有自主权。这种关系容易导致教育腐败和学术腐败等问题。公立高校成为独立法人之后 ,政府与高校之间可能建构一种外部行政委托代理关系 ;根据市场精神及新公共管理理念 ,重新配置国家教育权与社会教育权 ,并在高校主办者之间、高校之间、办学者之间形成竞争性的关系 ,这种新型法律关系 ,能约束政府、高校以及办学者 ,确保公立高校独立自主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1.
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是行政主体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公立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是如何形成的?我国教育法没有对此做出满意的解答。法律的缺位导致高校与学生间法律关系的厘清没有可资仰仗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和学校管理中存在诸多无法释解的矛盾,学生权利无法得到有效救济,探讨和明确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是高校实现法治化的必经之路。一观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都是行政主体,这种共性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基于对大学运作规律的尊重。虽然学校与学生间都属于行政法法律关系,高等教育与中小学教育还是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中…  相似文献   

12.
陈莉 《高教发展与评估》2013,29(4):55-61,122
高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是一种快速发展的新型学生组织,在组织目标与资源供给、组织结构与职能、组织发展轨迹等方面都具有与一般学生组织不同的特点。通过网络搜索数十所高校社联资料,并长期跟踪一所高校社联发展,可以发现,行政合法性是高校社联产生的主要依据,政治合法性是高校社联发展的重要外部推力。对行政合法性与政治合法性的过度依赖导致社联对社团的管理呈"形式化"特点。当社联自主建立起社会合法性,并掌握大量社团发展资源后,又缺少来自社团的有效监督,社联有发展成以自主组织活动为主的"超级社团"趋势。社联法律合法性建设严重滞后,这也是导致社联定位模糊的主要原因。要实现高校学生社团个性化和可持续健康发展,高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应以法律合法性为核心整合合法性机制,在此基础上建立与本校校园文化相适应的学生社团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立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从而导致涉及公立高校的诸多纠纷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正常解决。行政法学界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理论出发,将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确定为行政主体或者行政相对人,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反而使其法律地位在理论层面上更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导致公立高校法律地位不确定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公立高校一直受单位制度所支配。因此,重构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不能拘泥于公立高校的“事业单位”的分类,而应从大学的本源着手,基于技术和现实的双重考量,我国可以通过修改《高等教育法》或制定《大学法》的方式将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界定为公法人,以促进现实法律问题的解决与高校体制改革的发展。  相似文献   

14.
由于公立高校盲目扩招、产权不清、恶意贷款等各种复杂原因的叠加,导致高校扩张后债务危机进一步加大。本文旨在寻找高校破产的法律根源,证明公立高校不具备破产能力,并提出基于公立高校所承担的公共教育服务和为国家培养人才的特殊职能,不宜赋予公立高校的破产能力的观点。  相似文献   

15.
我国公立高校法律地位的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目前我国法律将公立高校定位于事业单位法人,仅具有民事主体身份,而未有行政主体法律身份,该定位不利于对学生受教育权的全面保护,不利于对高校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故应尽快确立我国公立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我们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务法人”理论,将我国公立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确立为“公务法人”。  相似文献   

16.
我国高校自主权的法律性质探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高校自主权的源头可追溯至学术自主权、国家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这也是高校自主权在法律上产生公、私属性界分的根源。高校自主权与高校法定之权同为一物,既包括权力也包括权利。我国高校具有多种法律主体资格,我国法律并非没有对高校行为公、私属性的应有关注,"事业单位法人"界面即已寓示高校法律地位的独特复杂性。具体界分公立高校自主权的公、私职能,设置"角色串通"的防范机制,对于完善我国教育法制,促使高校更准确地履行其法人权利与义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论公立高校与教育职员的关系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高校行政人员实行职员制是高校人事分类管理的需要,旨在促进高校内部管理的专业化。国外公立高校与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的共同特点是:受公法调整,且大多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我国公立高校与职员之间的关系属于内部行政关系,但当职员身份丧失时,这种内部行政关系就转化为外部行政关系,应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职员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职员所代表的公立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8.
教师聘任改革是目前我国公立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教师与公立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不仅关系到教师职业的发展,而且关系到整个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是聘任制改革亟须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目前的制度环境下,公立高校公法人地位的培育还需要一个过程,教师专业自由权利的取得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实现公立高校与教师之间从行政法律关系到劳动法律关系的转换,必须建立并完善维护教师权益的制度环境,在利用并完善现有的行政救济途径的基础上,积极开拓新的渠道来维护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公立大学在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中成为被告,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以该行政诉讼案为例,从分析公立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入手,解析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管理与被管理法律关系的三种定性,可知公立高校在与学生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  相似文献   

20.
法律行为作为私法自治的工具,不仅要受到来自民法内部自治规范的对于行为"权限"的限制,同时还要接受国家管制规范对于行为的"内容"制约.<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作为一项引致条款,本身并不具有实质性内容,而是作为沟通公法与私法的通道存在的.该项中的"法律"指的是公法上的强制性规范.通过引致规范的作用,该"法律"不仅在私法领域实现了公法管制的效力,还可产生私法上的效力.因此,法官在裁判此类民事行为的效力时,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在法的价值间进行客观公正的取舍.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