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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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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业教育研究》2004,(4):29-29
从今年4月1日起,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可以作为民办学校的校名了。这是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鼓励更多社会力量投资民办教育而制定的。条例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  相似文献   

2.
民办学校"合理回报"的立法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吴开华 《教育科学》2008,24(1):21-25
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法律规定带来了诸多新的法律问题,并面临一系列无法摆脱的困境。立法应取消这一规定,以税收优惠和财政资助取代"合理回报";同时,借鉴国外财团法人制度,完善公益性民办学校法人的治理机构及其财产、财务制度。摆脱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修改《教育法》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的规定,明确区分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之适用不同法律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3.
《民办教育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并规定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享有最终财产权。同时规范了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管理职能和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这有利于为民办高校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推动我国高等教育改革。  相似文献   

4.
民办学校2014年所涉及的68个法律纠纷案例反映了目前民办学校的治理存在一定问题。民办学校主体性质的法律定位不清,法人财产权与出资人的合理回报制度在实施中存有障碍。民办学校内部决策机制失衡,师生管理存有瑕疵,资产和财务制度缺乏监管。在我国提出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基础上,应进步细化民办学校内外部治理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5.
雷鸣 《中国培训》2003,(2):21-21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同时规定了其他扶持与奖励条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支持。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依照国家…  相似文献   

6.
民办学校产权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办学校财产权是指民办学校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办学校财产权关系的界定并不清晰,影响了投资办学的积极性、学校财产管理的积极性及学校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应对现行民办学校财产权制度进行重构,明确民办学校存续期间财产权的归属及其终止后剩余财产的最终归属,重新界定合理回报的性质,明确出资者的出资额不随校产增值而扩张,从而促进民办学校实现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7.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从“四分法”到“二分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民办教育发展中一个敏感而重要的政策问题。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对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采取不同扶持政策和监管措施,是破除长期阻碍民办教育发展制度困局的关键,也是我国民办教育今后发展的理想选择。但基于复杂的法律与现实利益纠葛,目前只能处于试点和探索阶段,这一制度的建设和推开可能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期。当前和今后较长一个时期,需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在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时所作的区分,制定和落实适用于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以及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不同扶持政策和规范措施。从"四分法"向"二分法"过渡,必须在反复论证和地方实践的基础上,设计好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的政策制度体系及其过渡的相关路径,从根本上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全国多个省市相继出台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但对于民办学校出资人"合理回报"问题,各地方法规均没有作进一步的规范和说明。这是因为,民办学校出资人"合理回报"的法律规定不仅自身存在漏洞,而且导致"合理回报"与民办学校及出资人之间产生了利益冲突。  相似文献   

9.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和合理回报政策制订是目前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二个焦点问题。它的关键点是在“合理”二字上,需要求得学校、政府和出资人三者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0.
从法律的角度看民办学校出资人的合理回报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民办学校的出资人有权取得合理回报,但是由于人们对其性质认识不一,法律规范对其规定又存在诸多缺陷,故其在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为保障出资人这一权利能够得以实现并继续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合理回报制度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11.
民办学校财产归属是影响民办学校发展的关键,许多专家学者对民办学校财产归属有论述。《民办教育促进法》维护民办学校财产归属的困难是难以维护民办学校的法律权利、难以界定民办学校的合理回报、难以明晰民办学校的产权关系、难以促进独立学院的发展。为了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我们应该有选择性地做下列工作: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全部采用"学票制"(Voucher mechanism),学生可以自主选择经政府认可的任何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要严格区分民办与公办;逐步对民办学校的财产实行股份制改造,以利于清查办学财产,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推行民办学校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治理机制,克服资本的寻利性和教育的公益性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12.
《教育法》规定任何纽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一方面国家鼓励民办教育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受到利益的限制,如何认识民办教育公益性与盈利性的关系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和民办教育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基本认识问题。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现阶段,民办高校投资的特殊性质决定了民办高校出资人获得“合理回报”,明确民办高校投资性质是明晰民办高校出资人“合理回报”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我国民办高校投资性质既不同于公办高校出资性质,又与商业投资性质有很大的差别,具有公益与回报的双重属性。  相似文献   

14.
《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的意义及其政策课题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依法治教的新阶段。《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确立了办教育制度方面的重大原则:强调其公益属性,同时允许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确立法人财产权,细化民办学校的准入、退出制度,完善法人治理机制等。这些重要的制度规定将对今后民办教育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但同时也给完善民办教育的管理和政策体系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  相似文献   

15.
民办教育法律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2,自引:1,他引:11  
曹淑江 《教育科学》2005,21(5):14-18
本文从理论上分析了民办教育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和民办学校的治理结构等理论问题,论证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民办教育的公益性、民办教育投资的合理回报、民办学校的治理结构以及政府对民办学校的财政资助等问题的部分规定是不合理的。  相似文献   

16.
《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并开始实施以后,业内人士发现对于民办教育的营利问题法律中没有明确。但是民办学校的营利是一种客观存在,否则在逻辑上就无法解释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我们提倡教育的公益性,但法律对于营利问题的回避无法遏制举办者办学的寻利动机,举办者完全可以通过投资取得学校的  相似文献   

17.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开启了新一轮我国教育领域的综合改革,教育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完善民办教育的顶层制度设计是破解当前民办教育发展难题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民办教育的顶层制度设计之争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国家民办教育立法并延续至今。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研究制定和贯彻落实过程中,民办教育的顶层制度如何设计,是目前尚无结论的话题。民办教育发展艰难的根本原因是"制度上的顶层设计不足和政策上的系统配套不够",实践已经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设计的"合理回报"也没有彻底解决民办教育顶层制度设计欠缺的问题。在民办教育的顶层制度设计中,是否取消"合理回报"的条款、是否全面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两个问题本身是表面的现象,不是问题的本质。当前,关键要深入论证回答"应不应该和可不可以"让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法人类型上"并轨"、允许社会力量以非捐赠性出资方式举办或参与举办非营利性学校、允许非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和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经济收益、明确划定营利性学校在各级各类教育中准入的边界、赋予民办学校更充分的办学自主权五个问题。目前重在界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标准、完善分类的配套扶持政策和管理办法,对现有民办学校不做强行要求站队,由民办学校自愿选择是否申请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论证的办法,留有充足过渡期,更有利于改革推进和民办教育事业长远发展。  相似文献   

18.
《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并开始实施以后,业内人士发现对于民办教育的营利问题法律中没有明确。但是民办学校的营利是一种客观存在,否则在逻辑上就无法解释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我们提倡教育的公益性,但法律对于营利问题的回避无法遏制举办者办学的寻利动机,举办者完全可以通过投资取得学校的实际控制权而在营利和分配上进行暗箱操作,实际上反而不利于政府的监管。笔者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基点与公众对于民办学校的价值期待是一致的,都在于三点:一是保障教育的公益性,二是保障受教育者的权益,三是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从这三点来看…  相似文献   

19.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我国的重大教育改革举措。在新政落地的关键阶段,识别改革中的新形势、新问题,对于新政实施具有重要价值。调查发现,在举办者办学回报和剩余财产分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扶持和监管、营利性民办学校获取捐助和融资、师生权益保障等四个问题,业界仍存有顾虑。其背后折射出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法人定位与举办者要求获取办学回报和分配剩余财产的矛盾、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获取政策支持的诉求与扶持措施未完全落地的矛盾、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营利法人定位与其要求享受更多优惠待遇的矛盾、民办学校师生权益保障的诉求与相关政策供给不足的矛盾,成为制约分类管理推进的四个主要难点。为此,在新政推进过程中,应细化对选择"非营"的举办者的补偿或奖励方案,完善公共财政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政策体系,构建营利性民办学校政策支持体系,推进民办学校师生权益保障制度具体化。  相似文献   

20.
高等院校教育资本的合理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 0 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指出,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给我国高校,特别是民办高校,通过支付资金成本融通民间资本,提供了法律依据。“合理回报”的提出,使投入高等教育领域的各种资金形成了教育资本,为高等教育实现投资渠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也为高校提出了有关教育资本的合理运用问题。“资本”,在萨缪尔森的《经济学》一书中被定义为:“是一种生产出来的生产要素,一种本身就是经济的产生的耐用投入品”。①资本又可进一步细分为实物资本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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