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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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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目前法学界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称谓逐渐接受,已经约定俗成,在实务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上也使用了这一概念.对此,本人就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自己的一点浅见,以供探讨.  相似文献   

2.
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在世界各国被确立的时间都比较晚,我国法律界也是在较晚的时期才开始重视这一法律制度的,而且到目前为止,该项制度还不十分完善。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引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三个方面对精神损害赔偿再认识,有助于整个社会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意识的提高。  相似文献   

3.
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在世界各国被确立的时间都比较晚,我国法律界也是在较晚的时期才开始重视这一法律制度的,而且到目前为止,该项制度还不十分完善。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引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三个方面对精神损害赔偿再认识,有助于整个社会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意识的提高。  相似文献   

4.
随着呼格案、念斌案等冤假错案的纠正,国家赔偿问题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再次引起热议。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应当仅限于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减损,并以抚慰性及补偿性为主要目的;申请主体范围限于被害人及其权利继承人,适用情形限于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受侵害;其认定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限定的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是精神损害后果认定的基本原则,并以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遭受具体损害程度为判定标准。  相似文献   

5.
用物质赔偿精神损害,已成为许多国家侵权法中一项通行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是民事立法的一个新突破,《民法通则》及《意见》虽然基本肯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概念及其主客体、内涵、赔偿的范围、特声、和适用原则,及如何确立赔偿数额等问题,法律尚无系统的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6.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始于 1986年 4月 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 ,其中第 12 0条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 ,适用前款规定。”此后 ,个别单行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陆续有一些零散规定 ,直到 2 0 0 1年 2月 2 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这是目前关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中最为完整的规定 ,被…  相似文献   

7.
目前我国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在精神损害赔偿主体范围方面存在着明显缺陷。国家应当成为赔偿主体,国家侵权行为可适用民法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成为受偿主体。建议修改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当前的国际环境。  相似文献   

8.
本文在界定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涵义、论证精神损害赔偿必要性的基础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标准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成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确立并完善精神损害制度.,是出自维护权利的需要,也是权利人维护自身精神利益的必然前提。  相似文献   

10.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虽然在我国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却非常迅速,几乎人人都知晓精神损害或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也是层出不穷。但在生活口语中,“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往往是同时表达同一个意思,即要么是表示受到了精神损害,要么是表示需要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我们不必对大众在法律术语的使用上做过高要求,但在理论研究上剐’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明确的区分,以避免理论上的混乱和立法上的瑕疵。  相似文献   

11.
精神损害虽然无形却是客观存在的.对于一些受害人来讲,精神上的损害远甚于物质上的损害,如果不对其进行精神上的抚慰和赔偿,有失法律的公平.我国私法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已在立法、司法上得到了肯定,而在公法领域国家对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否应该进行赔偿,法律制度上却是不置可否.精神损害赔偿既然已在私法领域得到了确认,那么就不应因侵权主体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法律标准.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是法治社会所需,且我国实施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已经成熟,不存在阻碍.  相似文献   

12.
精神损害就是民事主体侵害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造成的自然人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自然人、法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精神损害赔偿不具有填补损害之功能,而具有调整与抚慰之功能,除这两种功能之外,精神损害赔偿还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惩罚功能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辅助功能。  相似文献   

13.
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通说也认为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然而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现均承认对违约引致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相关的国际立法也是如此。我国立法应填补这一空白。  相似文献   

14.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大小是由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方法和标准决定的.世界各国采取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方法有:限定主义、非限定主义。我国应继续采用限定主义的方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但应适当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并消除目前法律中的弊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标准主要有:质上的标准.量上的标准,世界各国均综合应用多个标准来解决本国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问题。我国应以人身利益是否受侵害、精神损害严重程度为标准,把侵害人身利益.精神损害严重到一定程度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且适用于一切侵害主体.  相似文献   

15.
纯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英美法国家漫长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积累的过程中,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保护范围的不断扩大到对过于宽泛的赔偿责任进行合理限制的发展路径.开启了保护受害人纯粹精神利益的重要历程,完善了民事权益的保护体系,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相比较而言,我国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相关理论和立法都相对滞后,这些不足将导致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同时也不利于我国社会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因此,有必要在对英美法纯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其有益之处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6.
2010年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在实际的法律适用中面临着新的需求和挑战.现实的基本应用对国家赔偿特别是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提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指引需求.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赔偿标准等问题都存在模糊之处,在法理和应用中都亟需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  相似文献   

17.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衡量一国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尺度。建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是现实的需要,也是法理的使然。文章以法哲学的视角从精神利益可物化性、人性发展、人权保护、法制统一、平等、公平原则等方面进行了法理分析。  相似文献   

18.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次审议稿第960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同时《民法总则》第187条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竞合时的处理确立了"互不影响"原则。然而,民刑交错中的精神损害与普通民事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在事实基础、法律功能和法律后果上存在诸多差异,民事领域的相关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民刑交错领域,因此民刑交错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细节问题,尤其是主体、受保护权益、行为、严重性等问题值得探究。  相似文献   

19.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是近年来侵权行为法中的热点问题。但主流学者的观点似乎倾向于认定法人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特别是我国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法人不能享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我国《侵权责任法》虽没明确规定,但对法人是否享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从实质意义上讲,也是持否定态度的。因而造成法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合法的、充分的保护,致使其生存出现危机,环境面临恶化。法人与自然人一样,同样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同样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同样依法独立享有精神损害赔偿之请求权。  相似文献   

20.
国家赔偿法意义上的精神损害是因精神权利遭到公权力的侵犯而引起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减损。可能引起精神损害的只能是公民人身权被侵犯,主要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荣誉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法人人身权。权利保护机制给予了公民精神损害的请求权,但精神损害的无形性可能会导致赔偿的无序性,为解决这一问题,实践中必须掌握精神损害赔偿的二分法原则,通过引入精神损害评估机制,利用引证判例、参照民事赔偿、合理使用法官的自由心证等方法构建合理有序的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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