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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立法必须以教育的公共性为价值基础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余雅风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30-39
公共性是指教育所具有的既使社会受益 ,又使个人受益的责任和功效。作为现代教育的基本特征 ,公共性同时为教育立法提供了基本的分析范式。然而 ,长期以来我国将教育的公共性理解为教育管理如何实现国家的教育目标 ,体现教育根本特征的公共性及其内在属性却并不为重视 ,从而使教育立法重权力与秩序 ,轻权利与自由 ,在价值上偏离了公共性的要求。在以引入市场机制为核心的教育改革过程中 ,我国教育立法显现出较大缺陷 ,不但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受到冲击 ,社会公共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教育事业面临公共性危机。必须正确认识教育公共性的内涵和要求 ,并将其作为教育立法的基本目标价值 ,遵循合理性、公益性、公平性和公开性的要求 ,进一步完善中国教育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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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前教育是公共产品属性趋强的准公共产品
社会产品根据其基本特性分为三类,即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其中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由于其受众的普遍性和受益的公共性,应纳入政府保障的公共服务体系,政府对不同类别的社会产品依据其公共性程度分别承担不同的保障与发展职责。教育整体而言属于公共产品,具有显著的公共性,满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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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结构转型与教育公共性的建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不同时期,国家、市场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公共性建构的程度以及方式不同,教育公共性的内涵也会随之发生一定的转变。国家之于教育公共性的建构与实现应该遵循最小干预与后果保障的原则;市场参与教育公共性的建构应该遵循最低限度与灵活应变的原则;社会参与教育公共性的建构应该遵循法定义务与伦理关照的原则。在社会结构转型时期,随着教育公共性内涵的变迁,市场参与教育公共性建构的可能性将会愈来愈大。市场参与教育公共性建构的方式与程度主要是由教育领域的性质与特点来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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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过程中知识的公共性与教育实践-兼批激进建构主义的教育观和课程观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阎光才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5,3(2):52-58
教育过程中的知识具有公共性,并非是纯粹意义上的个人主观建构。现代主流的建构主义教育观与课程观,在本质上强调知识的社会建构。过于淡化教育过程中知识的公共性,将使教育实践陷入混乱无序的境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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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教育的公共性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内学者以其独特的视角对教育公共性的内涵、教育是否具有公共性及其强弱、教育的公共性与营利性是否矛盾、教育公共性面临危机的原因等方面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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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公共领域拓展以及教育和道德的公共性等因素,决定了建构公共性是当前德育的必然要求。时代发展是德育公共性建构的历史逻辑,解答时代命题是德育公共性建构的现实逻辑,教育要服务社会是德育公共性建构的理论逻辑,追求人和社会的统一发展是建构德育公共性的价值逻辑,多元行动路径是建构德育公共性的实践逻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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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雅风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
公共性是现代教育的基本属性,它要求国家主动干预,维护公共利益;要求国家财政支持,改善整个社会的教育条件;要求以社会为本位,维护每一个人的平等受教育权。由于传统法律部门难以回应教育公共性凸显所反映的社会要求,教育法应运而生,成为维护教育公共性的一个理性选择。2002年之前的教育立法,整体看是为了实现改革目的、实现"以法治教"而制定的法,缺乏与教育内在价值的呼应,不能发挥社会所期待的、应有的功能,在前期教育改革中出现了一些新矛盾、新问题,导致了教育的公共性危机。当下,教育立法必须回归教育的公共性,以教育的公共性为教育立法的核心价值基准,教育法各要素的规范也须考虑公共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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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是遏止腐败发展的历史必然,这是因为法律是一种非人格化、与权力意志相异的力量,它可以保证公民权利免受国家权力侵害,使权力保持公共性而不致腐败变质。另外,法制是遏止腐败的法律自身发展的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越来越为人类所重视,法律既能管理社会,又能制约权力,具有其他规范形式不能比拟的效力和权威,并能适应和调整因社会和市场经济发展而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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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 Ming-quan 《教育理论与实践》2007,(19)
教育按照什么目标组织、实现怎样的效益、达到何种结果,与教育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密切相关。公共性作为现代教育的基本特性,是分析教育立法的基准性价值,是教育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正确认识公共性的内涵,并在教育立法中贯彻教育公共性的价值取向,有利于促进教育事业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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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行为”概念的引入有利于促进教育法的体系化与法典化、整合各类教育法上的行为,并弥补现有概念工具的不足。然而,学界对教育行为、教育法律行为的具体内涵及其相互关系仍缺乏深入讨论。其一,教育行为概念的用法存在广义与狭义的区别;其二,教育法律行为概念的界定系由传统法理学上的法律行为转变而来,过于简单,难以揭示各类教育行为的共同本质,难以承担建构教育法内在体系的功能,也难以彰显教育法的独特价值追求。为构建具有普适性的教育法行为概念,应将教育行为界定为与教育有关的一切活动,包括教育法律行为与教育事实行为。对于教育法律行为来说,“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是其法律本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教育性)”则是其根本目标。因此,可以将教育法律行为界定为: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主体基于教育性目的所作出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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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民营化的实质是在公共教育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从整体上减少政府的介入程度,改变政府的介入方式,打破政府部门对公共教育的垄断,形成一种由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共同提供的,多样化、高效率的公共教育供给机制。它与教育的公共性是途径与目标的关系。为保证教育公共性的实现,必须从立法、执法、司法各个层面规范教育民营化过程中不同主体的行为,明确政府在民营化中的义务与责任,以使教育民营化过程有利于教育公共性的实现,从而为教育民营化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 相似文献
15.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67-72
法治教育融入国民教育体系使我国法治教育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暴露出若干不足,如师资安排随意、教育方法单一、初高中法治教育不足等。其表象根源于社会整体的不重视,也与专业师资、实践场景资源、经费保障、实效考核等保障机制的缺乏有关。我国有必要从强化思想重视、聘用专业师资队伍、创新法治教育方式、整合法治教育资源、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实效考核评估等方面着力提升法治教育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6.
试论我国的地方教育立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地方教育立法是相对于中央教育立法而言的,它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地方教育法包括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条例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和教育的单行条例、教育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教育立法形式多样,地方教育法规、规章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较为复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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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波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1):22-26
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但我国有关终身教育的法律制度建设滞后与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日渐凸显。因此,需要在学习借鉴国外终身教育法律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注重非正式制度建设在终身教育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完善终身教育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加强终身教育法律制度配套体系的建设,推进终身教育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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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娟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2,(1):59-61
教育选择权是受教育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体现教育的实质公平,是教育公平在就近入学基础上的进一步延伸。教育选择权的实现依赖于经济条件、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和法制完备。但目前在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教育选择权的实现过程中仍存在着突出的制度与现实障碍,亟需从教育选择权的法制认识、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司法建设四方面建立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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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行政色彩的职教集团作为民事主体在法人制度上具有跨“行政法”与“民法”的双界性,这是职教集团法人治理的症结所在。职教集团法人治理的现实困境突出表现在法律缺失、政府管制以及院校失位等三个方面。职教集团法人治理的实现,需“明确职教集团具备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界定职教集团法人治理的边界;变革政府管理职能,解除职教集团对政府评估权威的路径依赖;建立健全职教集团内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依法进行职教集团章程建设”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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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教育法制建设的思考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高金岭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0(3):76-81
现代教育发展与现代教育法制理念和法制实践的进步是密不可分的。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起步较晚,较之于西方发达国家,无论是教育法律规范体系建设还是教育法制化建设都显薄弱,在教育法制实践中呈现出的多层面、多类型的缺陷或缺失,更是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教育法制效率的提高,最终影响着教育效益的有效实现,因此,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