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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信息人格已严重影响到现实人格。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可从其人格权、财产权以及个人信息权中寻找到相应的法理基础。个人信息所体现的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而不是特殊人格权。个人信息权是一种人格权与财产权相融合的新型权利,其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三方面内容。  相似文献   

2.
伴随着社会主体物质生活、道德观念以及心理需求的变化,一种新的法权要求——个人信息权利呼之欲出。个人信息权利的根本价值在于保护个人认为应当保守的信息利益,保卫权利主体独立、自主的人格以及在此意义上的精神安宁。捍卫财产利益的个人信息权利不可等同于财产权,恰恰由于其完备的人格权特质以及法理根源,个人信息权利应该属于一种新型的具体人格权。  相似文献   

3.
司法实践中近年来频频出现祭奠权纠纷案,对于祭奠权不能简单以“权利泛化”来进行否定,中国当代具有祭奠权成立的现实基础,祭奠权具有特殊的性质、主体、内容和客体,祭奠权的独立符合法理逻辑,应该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来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4.
随着云计算时代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个人信息资料的商品化问题不可避免。传统隐私权在保护个人信息资料问题上存在不足,我国应借鉴德国、香港等国家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在构建规制个人信息资料商品化的法律制度时,除了在立法上应确立“个人信息资料权”这一新的权利,充分尊重并保护个人对自己信息资料权利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还要在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互联网行业自律、技术发展、个人保护意识等方面做出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5.
个人信息上承载着人格利益,同时也具有信息流通的功能,因此,《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作为一项人格法益进行保护,未对其进行赋权。过于绝对化个人信息权益会使其丧失信息流通属性,个人信息不同于隐私与数据,个人信息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将其置于公法还是私法之下保护一直存在争议,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最为关键。从属性上看,个人信息兼具人格利益与信息流通功能,是带有公法性质的一种新型的民事权益。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以私法保护为主、公法保护作为兜底方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保持人格利益保护与信息流通功能之间的平衡,在保护重要民事权益优先的同时,采取去标识化处理和合理使用的方式防止权利滥用;置于《民法典》中“人格权禁令”则架起了公法与私法保护之间的桥梁。  相似文献   

6.
人格权是学生的一项重要权利,中小学生作为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都较差,如何维护他们的人格权是社会、学校、教师都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认真分析当前学生人格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的解决措施,才能有效地尊重与保护学生的人格权。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宜采取类型化的思考方式把握二者之关系定位。针对侵犯个体私益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除倚靠侵权法救济外,还可以适用包括人格权请求权、禁令请求权等在内的人格权编规范。然大规模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已损害社会公益,这使个人信息保护突破其私权属性,呈现出社会和公共属性。保护模式也从“人格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的私益保护演变为“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私益诉讼”协同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宜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取代“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并提升检察机关的起诉资格顺位,以保障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救济的通畅性。通过扩大适格被告范围,落实举证责任倒置、惩罚性赔偿等具体配套制度,来保障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救济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8.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已经被社会广泛认可,我国现阶段对于个人信息权的立法保护尚有待完善。为了更有效保护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首先应当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予以界定,对其新型人格权的法律特征予以明确,从而以此为基础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9.
个人信息权是法学界出现的一项新型的权利,之所以出现了该项权利就是因为随着时代科技的发展,我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信息化,从而出现了许多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不法侵害的现象,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维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本文认为应当尽快完善我国的相应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10.
个人信息在目前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其保护存在立法空白,越来越多的侵权案件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个人信息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做出概念性的解释有利于它的法律定位;论述个人信息专门立法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以及他的立法意义;探讨如何使个人信息在民法中找到应有的位置,如何突破人格权立法所固有的一些缺陷,而使得个人信息保护法能够成为在民法典中与物权法相对应的一部单纯保护个体权利的法律。  相似文献   

11.
美国法采用公开权模式保护人格标识商品化,德国法则采用统一权利模式。我国立法关于人格标识中财产利益保护相关规定较少,没有明确认可人格权的"利用权"性质及人格权体系中除姓名权、肖像权以外其他权利的财产利益,相关权利保护和实务操作存在较大缺陷。应借鉴德国的人格权保护模式,将人格权的商品化归为人格权的范畴保护,侵害人格标识中财产利益的责任方式以财产损害赔偿为主兼采其他责任方式。  相似文献   

12.
数据可携带权是由欧盟创设的新兴数据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引入数据可携带权有助于完善我国个人数据保护体系和消除数据“锁定效应”,促进竞争。遗憾的是,我国现有数据可携带权的适用仍存在法权属性不明、权利结构不清晰、行权冲突以及责任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亟待厘清。数据可携带权的建构不能照搬欧盟模式,而应当基于我国数据主体的现实需求与数据产业发展现状,对数据可携带权进行本土化改造。基于此,首先应明确数据可携带权的“人格权+财产权”的复合属性;其次,在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客体、义务内容等方面明确数据可携带权的权利结构;最后,要通过场景区分界定责任主体,并明确过错证明标准,以实现数据用户的权益保障。  相似文献   

13.
变性人通过变性手术实现性别转换在医学、伦理以及法律上素有争议。本文认为,变性是变性者的心理和生理需求,而变性手术又是变性者有效的治疗方案,基于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等一般人格权,基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具体人格权,变性者请求施行变性手术,借助医疗技术以摆脱心理上的痛苦的自由和权利应当作为变性者特有的一项权利被法律允许和确认,并在立法上制定相应的规则加以保障。  相似文献   

14.
环境人格权是权利主体依法所固有的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主体的完整人格所必备的权利,主要包括身心健康权、清洁空气权、宁静权以及阳光权等。环境人格权是以环境资源为媒介,以环境资源的欣赏价值和生态价值为基础的精神性权利,是一项社会性私权。其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确定环境侵权行为并进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为权利被侵害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15.
论商誉权及其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誉权是商誉主体对其商誉享有专有权和享有商誉不受侵害的权利,文章认为要确立商誉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侵害商誉权的构成要件有:(一)行为人具有损害他人商誉的违法行为;(二)有损害事实;(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对商誉权的法律保护,一方面要在未来民法典中确认商誉权为独立的人格权,另一方面要强化对侵害商誉权的行为人法律责任的追究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在其独立的人格权编中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个人信息权益兼有公法与私法的属性,只有上升到宪法保护的层面才能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家义务。核心问题在于个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地位不平等,立法目的在于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实现宪法保障的目的——即维护人格尊严,在这其中国家负有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依据宪法基本权利的双重属性,构建公私法结合、跨部门法领域的完备法律保护体系,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结果正义”与“过程正义”。  相似文献   

17.
试论贞操权及其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贞操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然而,我国法律尚未对此项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作希望通过对贞操权及其法律保护的探讨,以明确贞操权的概念和对其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18.
安宁权作为一种新兴权利,是指自然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在私人空间中处理个人事务、进行个人活动,使自己的生活空间免受打扰,保持安定的秩序,并排除他人对这种安定有序的环境的不法干扰的一项具体人格权。社会公众日益重视对个人安宁生活权益的保护,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安宁权的立法缺位,致使安宁权很难得到救济,本文选取一个小区为样本,通过分析安宁权的侵权形态,进而提出安宁权的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19.
从权利类型化角度看生育权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公民普遍的生育权,从而使生育权由应有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生育权是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中的人格权,它同时也是宪法上的权利。生育权是受宪法和民法共同规制和保护的一种人格权。  相似文献   

20.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公民普遍的生育权,从而使生育权由应有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生育权是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中的人格权,它同时也是宪法上的权利。生育权是受宪法和民法共同规制和保护的一种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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