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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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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我国教育法基本理念的内涵和历史演进来看,受教育权的保障与实现构成了教育法典分则的基本理念,这可以从正当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来证成。基本理念对教育法典分则编纂的统摄效力不仅体现在基本理念的价值和功能,也体现在保障受教育权是教育法典总则的核心宗旨。在方法论方面,分则编纂宜采取“横向教育法律关系+纵向教育法律体系”的“入典”标准,充分利用好“援引”这一立法技术,选择“总分结构”的体例设计,吸收“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并确立“先主体后客体”的价值位阶。在此基础上,教育法典分则部分由教育主体编、学校教育编、教育与家庭和社会编、特殊事项编等子部门法构成。其中,教育主体编包括学校法律制度、教师法律制度和学生法律制度;学校教育编包括学前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高中教育制度、高等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特殊教育制度、学位制度、考试制度;教育与家庭、社会编主要包括家庭教育制度、终身教育制度;特殊事项编主要规定少数民族教育制度、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制度、中外合作办学制度等。  相似文献   

2.
法典编纂史对现代国家的法典编纂工作具有重要镜鉴,包括中国即将制定的教育法典。中国制定教育法典,应立足教育法典的传统与历史,基于本国既有的教育立法,发挥《民法典》的示范效应。通过制定法典,回应现实中的教育问题,实现教育立法系统化,加快教育法治发展,推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选择适合中国的法典化路径,在形式上整合现有教育立法形成一部完整统一的立法文件,在法典结构上采取总分式,协调教育法典中的公私法律关系和公私法律规范,预留一定的立法空间以保证教育立法的发展,并借鉴域外教育法典的经验,继承中国教育立法的传统,制定一部符合教育法精神、中国教育国情和法治发展的教育法典。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民法典的制定能够为教育法典的生成路径提供有益借鉴。教育法典制定应遵循宪法和党的教育方针、照应其他部门法、构建协调的体系、条文具有可操作性等指导理念,吸收、借鉴教育法律的规定,转化教育法规、规章的内容,关注校规校纪的共性问题,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等,创设填补空白的条文的。教育法典编纂的客观需求意味着汇编式的教育法典制定方式“此路不通”。教育法典草案应经过充分竞争,吸收各种版本的长处,融合专业思维和大众智慧,努力提升教育法典的立法质量。  相似文献   

4.
我国教育法典应属于体系型法典,并采用“不完全法典化进路”,即仅实现重要法律关系的法典化,同时允许调整相对次要法律关系的单行法并行存在。国际上,美国采用汇编式模式,俄罗斯采用完全法典化模式,日本采用“总则+单行法”模式,唯有法国的不完全法典化模式在我国具备切实的现实依据。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不完全法典化进路”在我国都更具可操作性,更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我国教育法典宜采用《教育基本法典》作为名称;依据现实性、体系性、全面性标准对既有立法进行系统归纳,展开立法填补;在总分结构的基础上,其规制范围包括从学前教育到终身教育的不同教育阶段,以及学位、教师、考试、学校等教育主体或现象。  相似文献   

5.
教育法典宜选择总分结构的体例设计,总分结构的科学性在于增强概念使用的统一性、促进教育法体系的精炼化、保持教育法体系的外部开放性。潘德克顿体系和融贯理论为总分结构提供了可行性支撑。作为教育法典总分结构基础的统领关系,指的是总则编与分则编、教育法典与教育相关法的统辖引领效力。教育法典内部总分结构的统领关系具体表现为教育法典总则编基本原则对分则编的统领效力和教育法典总则编一般规则对分则诸编的统领效力。教育法典外部总分结构的统领关系具体表现为教育法典立法目的对其他教育相关法的统领、教育相关法主动适应教育法典的调整范围以及教育法典与教育相关法的协同共治。  相似文献   

6.
教育法典编纂,是推进教育法科学化、体系化的重要抓手。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教育法典并非一般意义上的部门法,而是一个以特定领域法律问题为对象的领域法。基于这一定位,教育法典应按照相应的理论和逻辑,形成一个包括总则、分则在内的框架体系,总则主要包括教育目的、基本原则、教育制度、教育主体、教育管理监督、教育国际合作、教育纠纷解决等内容,分则则应按照教育的类型和顺序,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家庭教育等内容。  相似文献   

7.
教育法典的体例结构不仅事关法典外在形式,也关乎内容取舍、条文布局、内在逻辑和体系安排,要体现完备性、逻辑性、体系性等要求。目前,域外教育法典的体例结构主要有三种模式及特点:松散模式虽有助于法典容纳海量内容,但编章之间缺乏逻辑关联,难以形成内在体系;并列模式通过增加平行分类维度克服了松散模式的散乱无序,但各维度之间仍欠缺内在关联,无从判断法典内容是否达到完备要求,也无从判断法典体例是否逻辑周延;类主轴模式虽保证了核心维度内的编章具有良好逻辑关联和层次结构,但主从维度之间仍缺乏系统衔接,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典的逻辑性和体系性。我国教育法典应选择以教育类型作为“中心轴”的主轴模式,科学处理总则与分则、编与分编、章节与条款的逻辑关系,以教育主体统摄法典总则,以教育类型串联分则各编,以组织活动细化章节安排,以逻辑关系决定法条次序。  相似文献   

8.
家庭教育法律制度是教育法调整的新领域,从体系化迈向法典化是其走向成熟的必然选择。在体系定位上,家庭教育分编构为教育法典的基本制度。总则编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关系密切,体现在总则编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统摄效力以及《家庭教育促进法》为总则编纂提供立法资源。在法典化的路径方面:一是坚持小修小补和促进型立法的指导思想;二是采取家庭教育法律关系作为编纂的逻辑主线,家庭教育在分则部分的价值位阶,家庭教育成为教育与家庭、社会编分编的体例设计。基于以上思考,《家庭教育促进法》法典化进程中,应当对一般规定、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法律责任等制度进行全面调整。  相似文献   

9.
国家教育考试法的缺位是教育法治建设中的一大难题。在教育法典编纂进程中,是否设置以及如何设置“教育考试编”,应从法教义学层面加以厘清。理论上,设置“教育考试编”与教育法典的体系化功能相契合,有助于凝聚考试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共识,也是考试立法取得实质性突破的关键一招。“教育考试编”宜将权力约束、权利保障和秩序维护作为法理根基,采用总分式体例构造,以考试流程为逻辑线索,并在原则上将规制范围限于国家教育考试领域。在具体立法进程中,应实现对既有考试法律法规的体系性整合,重视教育法典内部的体系衔接,回应考试执法与考试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采用专家立法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程序路径。  相似文献   

10.
教育立法进入法典化的新阶段,应当以受教育权为核心推进教育法典的立法建构和制度设计。受教育权是教育法典编纂的核心概念,保障受教育权是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体现了教育法的人本价值。教育法典的基本内容是规范和保障受教育权的实现,可以从国家保障、学校设立、学生发展、教师质量和社会支持五个主体角度构建内在逻辑和体系自洽的教育法典。为推动受教育权保护适应时代发展需要,教育法典制定还应保持适度开放性和前瞻性,既要巩固既有稳定的教育制度,又要为完善受教育权保障的新制度预留立法通道。  相似文献   

11.
12.
教育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以确认和保障公平优质受教育权为问题导向的独立的领域法。这决定了教育法典应当是一部独立的领域法典,而非行政法典的一部分。教育法典体现出领域法的综合性、交叉性特征。我国教育法典编纂模式存在体系型和汇编型两种可能的选择,但体系型模式与教育法的领域法地位有所冲突,教育法典编纂宜选择汇编型法典化模式。为避免汇编型教育法典在立法实践中“退化”为随意、离散的教育法律汇编,教育法典编纂应做到“形散神聚”。总则编依次可由基本规定、受教育者、教育行政主体、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教育与社会、教育权利与义务、教育基本制度、法律责任九章组成,分则各编则可以采取涵盖学校教育、职业教育、教育促进、特别教育、教育考试、教育评价、涉外教育、其他教育的八编制。  相似文献   

13.
根据宪法调控是教育法典编纂的首要要求,教育法典的规范基础应当在宪法中进行深刻阐释。坚持以宪法为依据,为法典编纂活动奠定了合宪性基础,是保证教育法典编纂“规范繁衍”的根本要求,为未来教育法典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宪法中的教育规范主要包括确认性规范、纲领性规范、权利义务性规范和组织性规范,共同构成教育法律制定的根本法依据。为贯彻宪法中的教育规范,应将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和国家教育发展权作为教育法典的价值依归,统筹考虑宪法中教育条款的规范表述和体系关联,以教育类型为主、教育阶段为辅的逻辑主线来架构教育法典的分则各编。在宪法的价值和规范统摄下系统整理既有教育法律体系,考量教育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紧密关系,以实现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全面保障。  相似文献   

14.
教育法典编纂工作已被列入立法规划。编纂法典是一个领域法律制度成熟完备的标志。教育领域法律体系较为健全,条文的数量和质量都能满足要求,而且法律规范之间有内在的逻辑,制度成熟度较高,立法机关和主管部门也形成了工作共识,基本具备了法典编纂的现实基础。编纂教育法典无论是对于教育法学理论研究,还是对于教育法治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以法治方式深入推进教育制度的改革创新。编纂法典要面对填补法律空白、教育转型、程序不清、理论准备不足等困难,需要优先填补教育法律空白,同时通过系统化、有组织研究的路径,以系统整合教育法律规范加局部创新的实质性编纂模式加以推进。  相似文献   

15.
教育考试制度是国家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该制度在治理层面存在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价值理念单一、某些具体制度可能违背法律保留原则等问题。在教育法典编纂的背景下,需要对包括教育考试制度在内的教育法制进行体系化重构。在教育法典总则中,应通过提取教育考试的“公因式”,规定教育考试的原则性、通行性、一般性规范;在教育法典分则中,应根据不同教育考试类型规定相应的考试主体及其权利义务、考试实施流程、考试监督及争议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6.
教育法典基本原则是贯穿教育法典编纂及实施的核心价值与根本规律,具有立法统领和适法指导的功能,是教育法典总则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基于规范梳理和学理分析,教育法典的基本原则可提炼为依法治教原则、立德树人原则、教育公益性原则、教育自主性原则、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益相结合原则、终身教育原则、教育领域多重利益兼顾原则和教育领域协同治理原则八个方面。这八项原则层层递进、彼此联动。基本原则的条款设计,应当把握独特性和体系性的平衡,精准呈现各项原则的基本内涵及原则之间的协同关系。  相似文献   

17.
教育财税规范虽横亘教育法与财税法,但绝非泛指一切与教育相关的财税规范,而是专指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为初衷的财税规范。无论是基于教育的公益性,还是着眼于受教育权的国家给付义务,又或是鉴于教育财税规范的教育特质,教育法典都有必要对教育财税规范作出系统回应。教育法典中植入教育财税规范不仅能够提升教育财税规范的体系性,还可增进教育法与财税法衔接的有序性。在规范选取的考量基准上,教育法典中的财税规范要凸显教育主导特征,避免与财税法中的教育条款重叠,并与教育政策中财税规范相衔接。在体系构造上,教育法典中的财税规范涵盖教育财政经费支出保障规范、教育财政经费筹集规范、教育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规范以及教育税收优惠规范。在立法表达技术上,教育法典财税规范的设计既要坚持“总则+分则”式的规范布局,也要遵循教育财政与教育税收相对分离的规范配置,还要运用“确定性+委任性+准用性”的混合型规则结构。  相似文献   

18.
教育法典的编纂涉及多个层面的问题。推动教育法典编纂应当处理好统一法典与单行立法、法典编纂与现行规范、法典总则编与各分编、教育管理与权利保障、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宏观叙事与微观规范、域外经验与本土国情、法典制定与法典解释等八对关系。  相似文献   

19.
教育平等原则是法国《教育法典》的三个基本原则之一,具有四重内涵:保障受教育机会平等,通过援助等手段促进实质平等,确保包容性的学校教育,学生参与及社会参与。教育平等能够成为法国《教育法典》的基本原则,一方面具有历史依据,有利于法典保持基本原则和制度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具有宪法依据,从而使这一原则具有充分的民主基础。教育平等原则在法国《教育法典》编纂中发挥了建立基本制度和产生具体规则的功能,真正贯穿于法典,支撑起法典的结构。  相似文献   

20.
刑法分则规范所存在的立法缺陷已引起了理论界的诸多评判,但现有评判却缺乏应有的有因性分析。其实,透视立法缺陷存在的有因性,是修补这些缺陷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工作。而对刑法分则规范现有缺陷的矫正,必须遵循一定的具体规则,即合理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协调性规则和适度模糊规则。同时在研究方法上,也应采用实证分析的方式,从而得到比单纯理论研究更为丰富的立法支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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