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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录采访资料的证据性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去 年有一桩新闻官司颇为引人注目 :福建《海峡都市报》记者因报道某酒店有色情活动 ,被酒店告上法庭(详见本刊今年第2期)。在庭审中 ,记者出示其当时采访的录音带作为证据 ,但法院认为该录音带系记者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偷录的 ,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判决报社败诉 ,并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这一案例 ,支持了这样一种观点 :新闻采访中记者偷拍偷录的采访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和辨析的。“偷拍偷录”是新闻采访的手段之一记者的采访过程 ,无非就是通过观察新闻事件、与采访对象进行交谈等对新闻事实进行了解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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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录是新闻界和法律界争论最多的采访方式之一。一方面,偷拍偷录的节目已经成为电视、广播中的主题节目;另一方面,偷拍偷录的行为被许多法律界人士口诛笔伐,在法院审理中,偷拍偷录的资料不能作为呈堂证供,因此在许多官司中新闻媒体纷纷败诉。一个“偷”字显示了它的尴尬地位。今年4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使偷拍偷录有条件地合法化,对偷拍偷录得来的证据由绝对否定变为相对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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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般规则,新闻采访应该公开进行。媒体的威信,就是建立在新闻信息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基础上的。然而,由于现实社会的错综复杂,许多新闻信息通过正常途径无法获得,这时“偷拍偷录”便应运而生了。“偷拍偷录”,又称隐性采访、秘密采访或“暗访”,是近年来新闻记者运用得比较多的一种采访手段。其最大的特点是,获取的信息真实可信,因而被媒体广泛采用,又因为广泛采用,也导致争议不断。判定“偷拍偷录”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也不是最高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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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试行以来,新闻界关于偷拍偷录“合法化”的说法便一直广为流传,甚至有人以为拿到了法律的“尚方宝剑”,隐形摄像机就可以大行其道了。然而笔者认为,新闻采访中的偷拍偷录行为并没有因为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而完全合法化,偷拍偷录行为的定义以及合法与否在法律上仍未有明确的说法,它仍然走在法律与道德的钢丝绳上。目前,法律仍然对偷拍偷录有严格的限制。《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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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隐性采访这一鲜活的新闻采访方式逐渐被各新闻媒介所运用,特别是新电子设备的出现,更为电视记者进行隐性采访、偷拍偷录打开了方便之门。在众多批评性舆论监督报道中,偷拍偷录记录的同期声和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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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的不断增强,隐性采访这一鲜活的新闻采访方式逐渐被各新闻媒介所运用,特别是新型电子设备的出现,更为电视记进行隐『生采访、偷拍偷录打开了方便之门。在众多批评性舆论监督报道中,偷拍偷录记录的同期声和影像资料给受众带来了巨大的视觉冲击,达到了揭露事实真相、抨击丑恶行为、洞悉是非曲直、弘扬法治精神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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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这种被人们称为“偷拍偷录”的新闻采访方式,眼下正越来越受到新闻媒体特别是广播、电视媒体记者的偏爱。尽管有人对这种采访方式提出异议,但这并不妨碍它对热衷于挖掘“秘闻”的新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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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录是一定条件下的合法采访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记者》开展偷拍偷录法律问题专题讨论,触及了当前新闻和法学理论界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实践和理论意义深远。从眼前看,这个问题的讨论将有利于新闻工作者正确行使采访权利,更好地履行舆论监督职能;从长远看,能够进一步完善新闻法制理论,推进我国法制建设。我认为,偷拍偷录是新闻工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应当行使的合法采访权利。以下从两个方面加以阐述。一、偷拍输录某些违法行为是合法采访权利新闻工作者偷拍偷录现象,主要是在揭露违法行为报道中发生的。如果法律一概不允许偷拍偷录,受损害最大的莫过于本来就十分脆弱的媒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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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录是广播电视隐性采访中常用的手段,有利于记挖掘到一般采访中不易获得的信息和材料、增强新闻的真实感、现场感,因而成为记们的“秘密武器”,正如任何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同时存存着利与弊两个方面一样,偷拍(录)也不例外,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得到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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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具体地说是指由偷拍偷录得来的资料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成为证据,而偷拍偷录本身不可能成为证据,但却是获得证据的有效途径。是否由偷拍偷录得来的资料都可以成为证据呢?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由于不同行为主体、主体行为、以及对获得资料的不同使用方式或目的,偷拍偷录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而以不合法行为和手段获得的资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在1995年3月6日的法律批复《关于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强调:“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取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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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所说的暗访偷拍(偷录),主要是指传统媒体中的报纸杂志和广播电视记者不告知采访对象而获取新闻信息的行为.在广播电视诞生之前的19世纪后半期,报刊的暗访技巧首先在高度市场化的英美报刊中发展起来,它令报刊获得独家猛料,彰显了“第四等级”的威力.同时由于暗访偷拍或多或少地使用瞒骗采访对象的手段,这种采访技巧从一开始就受到批评和诟病.我们先看一个早期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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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顾名思义,是指记者在采访中隐藏自己的身份和采访目的的一种采访方式。隐性采访往往使媒体能获得其他采访方式难以获得的新闻事实,最大限度地逼近事件真相,突现采访环境的原生态和“内幕”后的真实情况,往往能一针见血地揭示出事件的本质。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就曾用偷拍偷录方式深入山东枣庄某些非法豆制品加工厂,在第一现场拍摄到非法加工者往豆制品中掺滑石粉和大黄等严重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物品的违法行为,让人触目惊心;《南方周末》摄影记者亦曾用隐性采访方式,深入体验广州火车站周围的流浪汉、吸毒者等边缘人群的生活,并以镜头偷拍记录,引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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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是指记隐瞒自己的身份或采访目的而进行的采访。它是记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获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而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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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以来,随着舆论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新闻媒介主动出击.对社会各种非正常现象进行舆论监督,产生了强列的社会效果。与此同时,新闻媒介“偷拍偷录”的隐性采访方式也不断引起争议,并引发诸多诉讼。“新闻官司热”、“状告记者浪潮”、“监督止于官司”等等,成为一道道“景观”。这表明:隐性采访。作为非公开采访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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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又称秘密采访或暗访,是指记者不暴露自己真实身份和采访目的,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偷拍、偷录或亲身感受的方式对新闻事件进行的采访.隐性采访在揭露腐败、违法、犯罪等社会丑恶行为和现象中成为一个很有效的手段,进而成为新闻媒体获得关注的“必杀技”.但隐性采访过程中侵权行为的不断发生,与程序正义的冲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争议与质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