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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ID(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体制的有关规定为解决私人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了调解和仲裁的便利,从而促进了私人投资的跨国流动.本文将从解决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为着眼点,通过分析该机制的特点和优缺点,对该机制对解决上述国际投资争端所发挥的作用作相关阐述. 相似文献
2.
梳理中巴贸易发展历程,结合"一带一路"战略,以投资适用范围、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争端解决为切入点,分析《中巴自由贸易协定》的投资规则.进一步指出新时代背景下,《中巴自由贸易协定》对我国投资贸易的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3.
苏如飞 《四川师范学院学报》2009,(4):76-83
国际投资协定的公正公平待遇条款发展到今天已经开始运用。而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对公正公平待遇的规定存在三种类型,由于我国对外签订的新式双边投资协定对投资者——国家的争端解决仲裁机制采用了几乎毫无限制的模式,这使得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公正公平待遇条款存在讼累的风险,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公正公平待遇条款要结合国际投资仲裁实践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4.
韩忠辉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4,(1)
在中缅油气管道的建设中,虽然该管道的铺设等硬件是基础和根本,但是其建设所引起的国际经济法等软件问题不容忽视。在现有的中国与东盟国际投资和争端解决机制等协议基础上,并结合中缅投资协定的相关规定,探讨构建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的必要性,阐述构建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5.
韩忠辉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4,(1):23-26
在中缅油气管道的建设中,虽然该管道的铺设等硬件是基础和根本,但是其建设所引起的国际经济法等软件问题不容忽视。在现有的中国与东盟国际投资和争端解决机制等协议基础上,并结合中缅投资协定的相关规定,探讨构建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的必要性,阐述构建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6.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5):46-50
国际投资仲裁坚持秘密性原则,注重对投资者私人利益保护,而忽略对东道国公共利益保护,有损东道国利益,引发国际社会对仲裁公正性的质疑,应改革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增加仲裁程序透明度。《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最早提出关于投资仲裁透明度的规定,并通过实践建立"法庭之友"制度,随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也对仲裁规则进行修订,增加有关透明度的规定,这些都促进了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6,(2):23-27
《华盛顿公约》是现今世界上唯一专门处理国际投资争端的多边国际条约,依据该公约成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处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但是,中心并不解决所有投资争端,只有具备必要的主客观要件的投资争端才由中心管辖。随着中国对中心管辖权的有限同意转向全面同意,要求我国必须健全国内法制,有效利用中心的管辖权规则,对我国海外投资提供充分高效的保护。 相似文献
8.
雷锐 《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15,(1)
随着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全面启动,双方投资活动不断增多,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也随之增加,原有的投资争端解决方式过于简略,无法应对国际投资争端不断发展的复杂状况.文章以此为切入点,为构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提供合理、实用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邓婷婷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27(4):101-104
随着发展中国家外国直接投资的日益增长以及大量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BITs)的签订,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将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提交国际仲裁。因此,作为双边投资条约主体的国家不得不在世界范围内通过仲裁来维护政府的政策及行为。本文将主要分析双边投资条约争端解决中以下几个问题:争端性质的适格,争端当事人的适格,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以及仲裁适用的法律。 相似文献
10.
张光 《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2(4):17-20
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ICSID)虽然是国际社会建立的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国际机构,但由于其对争议无强制管辖权,争议解决程序无时限和涉及国家当事人的裁决往往因国家主权豁免而得不到有效执行等缺陷,导致了该机构没有有效发挥作为多边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所应有的作用。随着WTO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的达成,将WTO争议解决机制(DSM)引入了多边国际投资领域,DSM所具有的强制管辖权、确定的程序时限和有效的裁决执行方法等特点必将使DSM对多边国际投资争议机制产生巨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