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4 毫秒
1.
边缘性网络犯罪可罚性边界的明确应建立在厘清网络犯罪圈外延罪名的基础之上。随着传统犯罪表现形式的多样化与新型网络犯罪的不断涌现,在纯正网络犯罪与不纯正网络犯罪二分法下,对网络犯罪涵盖罪名的梳理为探讨边缘性网络犯罪可罚性边界设立了逻辑前提。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网络犯罪圈的外延罪名,是积极刑法观在网络安全领域的具体体现,同时完善了刑法治理体系。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参照,前置义务的违反、“明知”的有无、综合考量下的罪量因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皆为划定边缘性网络犯罪刑事处罚边界的考量因素。  相似文献   

2.
以江西省宜春市2021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生效判决为分析样本,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行为、罪名性质、刑罚适用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进行分析。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性质采取帮助犯的量刑规则,而非帮助行为正犯化,本罪的成立仍以主犯实施犯罪为前提,同时帮助他人实施本罪的帮助行为也将构成本罪。但在本罪的司法适用中也有对“帮助行为”“明知”进行扩张解释的嫌疑以及“情节严重”认定不统一的情形。针对以上情况,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得随意扩张解释本罪的帮助行为的类型并统一认定“情节严重”的条件,从而真正做到公正司法,确保公民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学界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争议主要涉及帮助行为能否正犯化、中立行为能否予以犯罪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犯量刑规则时是否还适用刑法总则中帮助犯的处罚规定这三个问题。由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主观方面故意内容需与正犯实行行为有重合之处、行为人提供帮助的客观行为不法性仍来自正犯、行为人的帮助行为是否侵害法益及侵害法益的程度仍是由被帮助者行为造成之危害结果决定、不能认为设置了独立法定刑就意味着其是拟制正犯,该罪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跨越性的将帮助犯正犯化以更好适应刑法面对网络空间下共同犯罪异化的打击场域.对于中立帮助行为入罪的问题我国学理界形成了不同的学说,梳理公开判决文书不难发现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下游犯罪行为认定模糊化、帮助行为危害附属化、明知情形过于形式化以及忽视对于帮助行为综合性判断的整体样态...  相似文献   

5.
理论界对于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法律定性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说、量刑规则说、积量构罪说等理论,各有合理性与局限性。有必要明晰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法律性质,既要借鉴共犯限制从属性理论,将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置于传统共犯框架范围内初步筛选,又需综合考量帮助者的主观犯意与受助者所实施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肯定其介于独立性与从属性之间的法律地位。同时,以类型化方式实现对帮信罪的限缩适用,在司法适用上以法益论为内核摒除积极入罪思维,在此基础上区分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与不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设定多元出罪路径,既要发挥帮信罪兜底性罪名的立法期许,又应对本罪名进行限缩解释,以防其沦落为网络空间口袋罪。  相似文献   

6.
近两三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数量出现大幅度上升的趋势,有口袋化之嫌。本罪的规范属性是帮助行为正犯化,该帮助行为确具有独立性,但是只承认独立性容易滥用该罪名,从属性是帮助行为固有的属性,对本罪的研究不可忽视该属性。以帮助行为的从属性为出发点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合理解释,该帮助行为不包括间接帮助和主观模糊的中立帮助行为。明知的时间节点,在帮助对象着手实施犯罪之后,实行行为结束之前成立,谨慎适用明知的推定,禁止根据推定的事实进行再次推定,允许提出合理怀疑。同时,遵循情节严重双重限制的标准,贯彻情节严重限制入罪的机能。  相似文献   

7.
利用他人账户进行虚假交易退款的方式绕开、躲避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身份核实,或者利用网络技术伪装成银行支付通道的网络支付结算行为,客观违法性明显。网络支付结算服务可被定性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合理界定共犯范围是解决网络支付结算行为人责任的前提。自始否定犯罪结果的出现是划定共犯边界的标准。依据利益说,共犯实施犯罪的利益即为正犯的利益,该利益并不与正犯的利益产生冲突。在非共犯场合,不应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处罚网络支付结算行为犯罪的兜底罪名。  相似文献   

8.
在全面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背景下,司法实践中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呈现上升趋势。其主要原因分为两方面:首先,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不断降低入罪标准;第二,司法实践中对刑法条文具有扩大解释的趋势。为了更好地实现立法目的以及维护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对本罪进行限缩适用,首先,应当坚持限制解释规则,避免实务中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扩大解释;其次,从社会危险性和法益侵害性角度综合认定情节严重的适用标准;最后,在实务中积极适用认罪认罚制度,适当扩大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不断细化“支付结算”的法律内涵,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  相似文献   

9.
中立帮助行为出罪问题在大陆法系领域争议已久,近些年也已困扰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于此类外表中立实质促进犯罪的行为,利用共犯的一般理论不易界定。在坚持结果无价值的立场上,运用客观归责理论,借鉴关于德日不作为帮助犯,具体分类探讨,将中立行为排除在可罚之外。  相似文献   

10.
本文研究了中学生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因与对策。首先介绍了该犯罪活动罪的概念和特征,并强调其在中学生群体中的普遍性和严重性。接着对该罪行进行了详细的概述和分析,包括法律定义、实际表现和影响。随后,探讨了导致中学生涉罪的成因,包括社会背景、教育与家庭以及心理因素。最后提出了通过教育和宣传、法律与政策、学校和家庭以及个体自我约束和伦理建设等改变现状的对策。  相似文献   

11.
近几年我国刑法对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帮助行为正犯化进行了立法,从而引发了广泛的争议。本文拟对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正当性进行研究,希望为以后立法与司法活动能给予帮助。  相似文献   

12.
限缩中立帮助行为的成罪标准,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但都存在缺陷。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处罚,涉及帮助行为的不法评价问题。结合主观不法论与客观不法论的启示,采用缓和的主观不法论基础上的结合论可以解释中立帮助行为的入罪问题:帮助者主观上对犯罪具有明知的认识,且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就可以被主观归责;帮助者客观上对犯罪起了物理上或者心理上的促进作用,就可以被客观归责。  相似文献   

13.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相较于传统中立帮助行为,呈现出愈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借助于网络环境,逐渐淡化了传统共犯理论中的犯罪意思联络要求,从而致使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成立犯罪时也呈现出愈发独立的特性。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性问题始终是刑法理论中极具争议的热点。为了明晰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范畴,需要从行为的性质出发,将客观归责论与折中说作为把危害结果归因于行为人的重要理论依据。同时引入特殊认知作为行为人主观认识层面的界限,再结合对其意志层面的具体评价,以合理限缩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  相似文献   

14.
为准确、合法地惩戒网络犯罪行为,实现刑法一般预防的目的,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知道”进行研究。准确认定“应当知道”的范围,有助于企业防范网络犯罪。在网络空间的不同场景中,实行行为具有显著的差异。帮信罪“应当知道”作为一种推定,在无法肯定其与既有证据的一致性时,应采二元的行为无价值立场。网络服务平台基于其经营范围而负有特定的注意义务,在特定场景下形成不同的注意义务。在具备某些客观事实要素时,网络服务平台所负的注意义务升格,从而认定其具有规范违反意思,弥合“证明上的鸿沟”。  相似文献   

15.
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呈现爆发式增长的背后,该罪主观“明知”的判断长期以来都是一项难题。司法机关在认定主观“明知”时,往往无统一的标准,这导致现实中对“明知”的认定略显恣意,有扩大刑事处罚范围之嫌。为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当明确“明知”的具体内涵,特别对是否包含“可能知道”进行明晰。其次,在刑事诉讼中减少推定的适用,更多采用推论的方式认定主观犯意,减少误判的可能性。最后要建立一种综合性证明模式,通过对牵连事实的证据补强来构建事件的完整经过,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使得推论的结果最终达到高度盖然,以此从根本上解决“明知”认定的难题。  相似文献   

16.
电信网络诈骗帮助取款行为掩盖诈骗行为人身份,使得司法机关调查的难度大大增加,助长了诈骗行为人的犯罪气焰.现阶段电信网络诈骗刑事责任认定仍存在不同程度的同案不同判之现象,司法机关相继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但仍有矛盾和模糊之处.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考量,围绕电信网络诈骗帮助取款行为刑事责任评价要点,对认定既遂标准、事前通谋判定、主观"明知"认定进行探讨.结合承继共犯理论,根据是否存在事前通谋和加入犯罪时的犯罪形态将帮助取款行为划分为三种,结合实践中帮助取款行为刑事责任认定,将帮助取款行为的评价司法类型化,以期一定程度上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  相似文献   

17.
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呈现出法益侵害的精准化、链条化,具有法益侵害的直接指向性。当前,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存在入罪标准不明、对涉人脸识别犯罪部分环节评价不足的刑法规制困境。对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的刑事应对策略,应当明确入罪标准,构建个人信息二分保护体系。对于非法存储行为,可用不作为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者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规制;对于非法加工行为,可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制;对于非法利用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应当通过扩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行为方式的做法实现其入罪化。  相似文献   

18.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有三种理解,表现为实质违法说、刑事违法说和广义犯罪说,三种解释结论均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及缺陷。立足实质刑法观的立场提出实质预备犯的新立论,通过对实质预备犯的新理解将违法犯罪活动作限缩解释下的狭义犯罪说。"狭义"应当全面结合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理解为准预备犯从属性说,"犯罪"理解为具有类型化的行为模式,使得本罪符合实质预备犯的特征,符合入罪机理。  相似文献   

19.
食品安全领域犯罪频发,我国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粗疏,致使诸多引发食品安全风险的帮助行为规制遭遇困境。发达国家如美、德、日等国的刑法,通过将帮助行为正犯化等路径实现法益保护前置,建构了从农田到餐桌的严密刑事法网,有力地保护了食品安全。我国刑法对侵害食品安全的帮助行为,立法上没有进行直接惩罚,实践中即使有帮助行为涉嫌食品安全犯罪,也是依据共犯等理论进行惩罚。食品安全保护的重要性、帮助行为的高风险性、惩罚帮助行为的依附性、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可行性,决定了我国刑法应以刑事法治内在要求和外在要求为前提,考量帮助行为和实质损害之间的规范关联性、帮助行为与实质损害行为的因果关系、帮助行为的风险系数等,在附条件情况下实现食品领域高风险帮助行为正犯化,严密食品安全保护刑事法网,保护民生。  相似文献   

20.
《宜宾学院学报》2017,(1):55-63
传统理论中,作为帮助犯上位概念的共同犯罪理论要求"通谋",这是对主观要素中意志因素的迷信,随着刑法理论意志因素的削弱,"通谋"的要件已经不必作为加功行为的必要条件。片面共犯理论的诞生与发展是出于填补法律漏洞的考虑,但随着间接正犯理论与共犯理论的详实,片面共犯的理论内核已经遭到架空,脱离刑事政策单纯证立或证否片面共犯均没有意义。对加功行为应当采取类型化的处理范式,根据处罚必要性的递增分别将加功者的主观要求定位为"通谋""明知"和"应当知道",根据个案的不同确定归责范围。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