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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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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提倡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背景下,刑事和解的显著优势和强大生命力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展现出来.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侦查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刑事和解权,将刑事和解正式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这就要求侦查机关科学领会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真把握刑事和解的模式、范围、务件、程序以及监督与救济等几个方面,并在实践中细化落实.  相似文献   

2.
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较之以前,更加注重和强调被害人的主体地位,规定了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公检法机关担任和解的主持人,刑事和解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终于使实践中早已存在的刑事和解“有法可依”,有了“名分”。但与国外先进成熟的刑事和解制度相比,仍然存在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3.
2012年的刑诉法修正案确立刑事和解制度。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刑事和解的规定,分析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案件享有撤案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侦查阶段公安机关适用和解撤案的程序及监督制度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的生命。证据的收集工作是否扎实有效,对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有重要影响。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作为一项创新的机制,在围绕庭审公诉指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5.
《宜宾学院学报》2016,(3):98-105
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的总体适用率不高,容易陷入越"适用难"越"难适用"的恶性循环。相关法律粗疏、主导权分散、社会公众的偏见以及实施机关对舆论的顾虑共同导致了刑事和解的适用难。化解这一难题,应确立刑事和解的主导机关,防止"多龙治水"导致的不作为后果,并细化适用范围和适用步骤等,以发挥刑事和解在公诉案件中的价值功用。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赋予了律师一定的诉讼权利,但其在侦查阶段仅仅只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难以真正担当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之责任。因而,从法律上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及相应的诉讼权利,对于推进刑事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政法体制中,公安机关是一个十分特殊的帮门,既是负责社会治安管理的行政机关,又是承担刑事犯罪侦查的刑事执法机关,立法赋予的权力很多、很大。这种地位意味着公安机关在提供社会正义方面职责重大,同时也暗含着权力带给自身的巨大风险。在一个尚未对权力形成严密控制的环境中,权力越大风险就越大,作为部门首长的各级公安局长,便自然成为高风险岗位。  相似文献   

8.
《邢台学院学报》2016,(2):66-68
刑事和解的基本含义在于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以解决刑事纠纷。从我国刑事和解功能机制来看,它是一种酌定情节,其理论基础主要有"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与"叙说理论"等,价值功能在于分流案源、尊重被害人选择权、对传统"私了"规范化和给予违法犯罪者改过机会。法律的预先评价、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和公权力机关的审查与确认对刑事和解运行模式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赋予了律师一定的诉讼权利,但其在侦查阶段仅仅只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难以真正担当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之责任。因而,从法律上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及相应的诉讼权利,对于推进刑事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一直都存在庭审形式化问题,特别是形成了"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审判方式.在这一审判方式下,法庭审判成了侦查机关成果的确认程序而不是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本文在分析侦查案卷对庭审形式化影响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策建议,以期对此问题有一个较为全面的把握.  相似文献   

11.
在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中,监听是一种重要的技术侦查手段,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甚至有可能会为侦查机关违法侦查提供保护,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侦查讯问是侦查机关侦破案件最主要、最有效的侦查手段,同时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一个软肋.近年来,我国侦查讯问工作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方面已有很大改进,但是与现代侦查讯问在重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和陈述的自愿性上仍有差距.我国侦查讯问现存问题的根源是“权力—权利”配置的严重失衡,应通过强化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赋予确保其自愿陈述的底线武权利,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和调整现行法律规定来消减侦查机关强大的权力,构建均衡的侦查讯问范式.  相似文献   

13.
诱惑侦查是收集证据、证实隐蔽犯罪的有效手段,在刑事诉讼特别是贩毒案件的侦破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运用,但它同时也存在着侵害人权、陷民入罪的危险。面对这两难的选择,既要发挥诱惑侦查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方面的积极作用,更要保障无辜公民免被陷于侦查圈套而成为罪犯。只有将诱惑侦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赋予因受到侦查机关设计的侦查圈套而陷此情境的被告人以合法辩护的权利,才能控制、减少诱惑侦查的不当运用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14.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当事人最基本的程序性权利之一。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没有法律保障,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难以实现。完善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应当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申请辩护人身份的权利,完善立案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或法院)监督制度,以保障确立以律师独立调查取证和申请侦查机关取证并行、律师有权申请检察机关或法院以保障其调查取证权得以实现的基本程序制度,赋予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完全的会见权和通信自由,以及一定范围的在场权。赋予律师享有程序性调查取证的权利。  相似文献   

15.
刑事和解制度具有程序分流功能,适用刑事和解的阶段越早就越有利于提高刑事司法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刑事和解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它具有彻底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与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因此,刑事和解制度应被允许适用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以及执刑的各个刑事诉讼阶段。刑事和解制度应当和刑事诉讼程序形成密切衔接、协调配合的机制。但是,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运用刑事和解制度应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6.
厘清印证模式与印证标准关系,扩展印证模式研究范围。通过解析刑事错案如何生成,深层次探究印证模式失灵原因,侦查机关封闭的取证方式,公检法相互协作关系,单一证据来源渠道,未明确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关系,可见印证标准只是错案形成的外因,不正当的程序设计(印证模式)才是内因。最后提出,强化律师在侦查环节权利,削弱侦查权并实现淡化三机关相互配合关系,完善证据规则与庭审实质化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7.
关于刑事侦查阶段律师诉讼地位和职能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介入侦查阶段,是控辩平衡的诉讼结构要求,是实现人权保障的诉讼价值目标要求。从法律上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及相应的诉讼权利,不仅有其现实的意义,更有其理论基础,同时符合国际刑事辩护的发展趋势和要求,对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重要话题之一,所幸十多年的讨论终于结出硕果。2007年新《律师法》的颁布是对《刑事诉讼法》的重大突破,其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没有诉讼阶段的限制,实际上赋予了受委托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的权利,但不容忽视的是这必然会造成侦查阶段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与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权的冲突。正确处理这一矛盾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发挥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积极作用、维护司法公正都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9.
调查取证权是刑事辩护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增加辩护方抗辩能力的有效路径.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自行调查取证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围绕新<律师法>修订实施后是否有所转变也存在诸多争论.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是必要的.侦查阶段律师的调查取证对象应当侧重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事实".  相似文献   

20.
刑事和解中的人民调解模式,实现了刑事和解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对接,体现了刑事和解的价值意蕴,既可以避免公检法机关在主持和解时的尴尬位置,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贯彻能动司法。人民调解制度与刑事和解具有天然的契合性。人民调解模式应当成为我国刑事和解模式的首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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