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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作为一种促销方式和竞争手段,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同时附带性地提供某种免费服务愈来具有普遍性,然而其性质若何,理论上却有争议,这阻碍了对此种行为所致纠纷的解决。本文认为,此种行为在经济学上属于“有奖销售”的一种,在法学上属于被称作“单方允诺”的单方法律行为,它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买卖商品或者授受服务的合同性质不同,后者是双方法律行为,但二者又密切联系,前者以后者为务件,是附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2.
只在存在着假货,就会有“假一罚十”这种促销方式和竞争手段。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其更具有普遍意义。然而关于“假一罚十”性质的认识却有分歧。本文分析认为,商家“假一罚十”的承诺与商家和顾客之间的买卖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但二者又有密切的联系。“假一罚十”是商家的单方允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它以买卖合同为生效条件,属于附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3.
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是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消法》中所规定的“消费者”,应当包括为“打假”而购买商品的人,因为“打假”有利于保护全体消费者的利益,有利于监管市场,符合《消法》的立法本意。对欺诈行为的确认,不能给经营者提供“无意售假”的借口,应当依据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从各个方面去认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对“增加赔偿”的规定,应当作整体和全面的理解:当消费者的受害损失超过购买商品和提供服务价款的一倍时,应当按实际损失甚至更高的标准进行赔偿;当经营者许诺“假一罚十”时,法律应当支持受害消费者获得10倍的赔偿;法律还应当从更深入的层次采取措施,使商品销售者和提供服务者的欺诈经济成本高于欺诈经济所得,力争在源头上杜绝对消费者实施欺诈行为的心理动机。  相似文献   

4.
悬赏广告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现代社会尤为常见,但我国民事法律方面还未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明确定论,目前对其在法律性质上认知为契约说和单方行为说等不同观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主体双方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标准。本文通过对实案的分析,拟采用单方行为说,就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加以辨析并给予支持。  相似文献   

5.
价格歧视法律制度的保护对象,我国《价格法》规定为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经营者,《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则规定为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不同交易对象。但对于何为“相同交易条件”都未作进一步规定和具体解释,同时“经营者”与“交易对象”的内涵不一致。本文认为价格歧视法律制度的保护对象应为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不同交易对象,其中,“相同交易条件”是指那些能影响卖方经营者经营成本的因素,分别为商品质量、商品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付款条件,“交易对象”既包括经营者也包括消费者。  相似文献   

6.
中国消费者协会将2007年3·15主题确定为“消费和谐”。“消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消费者生活需要最基本的社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都属于“消费”的范畴。“和谐”是一种理念,更是对目前消费领域提出的要求。所谓“消费和谐”,就是在消费领域中全社会要树立一种“消费和谐”的理念,经营者、消费者、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消费和谐”的市场环境,推动扩大内需,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相似文献   

7.
欺诈消费者,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一)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况之一  相似文献   

8.
一、问题的提出所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上的行为。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两种形式。附赠式表现为经营者向所有购买者赠送奖品;抽奖式则是经营者以抽签或其他带有偶然性的方式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对中奖者才赠与奖品。有奖销售行为在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正所谓“强手相争智者胜“,随着商业浪潮之高涨,经营者们为在市场中取得一席之地,无不绞尽脑汁,各显神通,对消费者“动之以情,诱之以利“。于是,作为营销手段的各种促销  相似文献   

9.
目前,学界对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在ATM(自动取款机)上取款行为的性质认定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行为属于盗窃性质,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此行为属于诈骗性质,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本文通过对银行客户服务终端和用户密码法律地位的分析,认为应当将ATM视为银行的电子代理人,冒用他人信用卡在ATM上取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10.
目前高校学位撤销制度主要存在“设定权限”与“行为性质”不明两大问题,它们分属于行政法教义学中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研究对象。从组织法视角看权限问题应采取“原则之治”,具体而言处理的原则是:“公务自治+辅助原则”;匹配技术是:“事项分类+动态平衡”。前者为高校事权提供组织法分类依据,后者通过法律微调机制实现权限动态平衡。而从功能视角看学位撤销行为包括三种功能:“纠错+惩罚+救济”,但带有管理性质的“惩罚”与控权性质的“救济”却和学术“纠错”功能在逻辑上存在明显张力,高校“自我规制”下的纠错定性则有利于调和张力。如此就为前述两大问题提供了新的分析解决框架,也对紧锣密鼓的学位法修订提供适时的理论指导。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购买公共教育服务法治化步伐,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责任内容及其分类的研究不断取得发展,但对担保等新的责任类型及如何实现并未形成共识。政府担保责任是在以契约方式由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教育服务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型责任,构成了实现公共教育服务“提供—生产”职责分离的条件。为此,要在认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契约治理”本质基础上,区分“公共教育服务”与一般服务的属性差异,并由此分析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担保责任的含义和特征,揭示担保责任实现的行动逻辑。行政机关的价值定位对契约关系发展和购买服务效果具有主导影响,担保责任实现需要把握以下策略:处理好调控引导与使用行政优益权的关系,恪守购买服务法治化要求;遵循对价交换原则,为成本普惠、教育质量等担保责任履行提供条件;尊重社会组织真实意志,提高购买服务的契约合意程度。  相似文献   

12.
In the Israeli context, the foundation of the Israeli Association for Child Protection was essential for promoting the cause of the abused child. This voluntary organization's aims are to provide direct treatment, to serve as a source of professional help to existing services and to act as a pressure group. However, the organization confronts difficulties stemming from the absence of legal status: it lacks legal authority to impose treatment, to bring the parent to court or to remove a child from home. In order to fulfill its functions, the voluntary organization must use power residing outside it. Another kind of difficulty was the need to maintain cooperation, though the very existence of the voluntary organization is often regarded as a threat to other services. Some of the solutions mentioned were the use of personal contacts, the presentation of the organization as a resource and the maintaining of high professional standards. The reactions of existing services to the new organization were: using it in order to avoid responsibility, constructive use of its resources and competition. The paper ends discussing the question whether one and the same organization can fulfill at the same time the functions of direct treatment, help to existing services and pressure group. They are apt to jeopardize each other, but by careful manipulation, they can be made to promote positive values.  相似文献   

13.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品和服务涌入市场。为了在市场上占有一席地位,各商家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竞争手段和方式也日趋多样化。而附赠式有奖销售因为其成本低、效果明显等特点被商家作为一种常用的促销方式。但是,由于我国对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规制不完善,导致附赠式有奖销售经常带有不正当竞争的性质。在对附赠式有奖销售基本理论阐述的基础上,就附赠式有奖销售的现存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附赠式有奖销售的建议,以求附赠式有奖销售在市场上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4.
区分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不仅有其自身的理论和实务意义,对于理解、把握我国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也至关重要。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规则与合同法第51条实际上并无实际联系,这是由以区分原则为基础所建立起来的民法财产法的结构体系所决定的,也是由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分所决定的。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它所适用的情形为无处分权的物权行为。无处分权的物权行为无效,但善意取得情形除外。善意取得作为对无处分权的物权行为无效机制的补充,形成了自身较为完善的体系。  相似文献   

15.
周航  申素平 《复旦教育论坛》2022,20(6):25-31,79
“教育(法律)行为”概念的引入有利于促进教育法的体系化与法典化、整合各类教育法上的行为,并弥补现有概念工具的不足。然而,学界对教育行为、教育法律行为的具体内涵及其相互关系仍缺乏深入讨论。其一,教育行为概念的用法存在广义与狭义的区别;其二,教育法律行为概念的界定系由传统法理学上的法律行为转变而来,过于简单,难以揭示各类教育行为的共同本质,难以承担建构教育法内在体系的功能,也难以彰显教育法的独特价值追求。为构建具有普适性的教育法行为概念,应将教育行为界定为与教育有关的一切活动,包括教育法律行为与教育事实行为。对于教育法律行为来说,“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是其法律本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教育性)”则是其根本目标。因此,可以将教育法律行为界定为: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主体基于教育性目的所作出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相似文献   

16.
加拿大各开放大学的办学特色是在远程教育支持服务上,体现出强烈的责任担当意识。具体讲,就是在媒介责任担当方面,非常重视"导学支持服务上的平台建设媒介责任担当"、"教学支持服务上的情境创设媒介责任担当"、"助学支持服务上的会话协作媒介责任担当"等职责的履行;在公共责任担当方面,非常重视"项目支持服务上的社会公共责任担当"、"教育支持服务上的社群公共责任担当"、"公共支持服务上的社区公共责任担当"的职责履行。它对于我国开放大学建设的启示是:只有立足大众传播媒介,增强公共服务意识,才能确保我国开放大学成功担当起远程教育的社会责任,并藉此形成自己的校本优势。  相似文献   

17.
越来越多的商家意识到明星的社会影响力,在其产品或服务中邀请明星担任证明者、推荐者或形象代言人。由于某些利益的驱动,明星在商业广告中,传达虚假信息,甚至欺诈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已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潜在社会危害性不可低估,众多消费者因明星效应而屡屡上当受骗,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状告明星的现象,但明星对此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该问题还未引起法学界足够的关注。本文在对明星虚假广告的法律性质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明星虚假广告有悖诚信原则、属于共同欺诈、构成侵权等相关问题的探讨,以期引起法学界的重视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18.
普法教育一直是我国法制建设及法治进程的重要部分,无论是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的法制初成时期,还是1999年后法治国家的初创时期,它都占据了重要地位,特别是"一五"到"五五"的普法活动,更凸显了普法教育的巨大作用,这其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总结"五五"普法教育的经验教训,对于今后的普法教育工作,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拟从历史的角度,分析我国的法治建设及普法教育进程,总结五个五年普法活动的主要经验与不足之处,并对今后普法工作的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9.
2010年6月29日,《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同日签署。其中两岸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合作机制为一方农业经营者到另一方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奠定了法律基础。然而,两岸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迫切需要对两岸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为包括育种者在内的两岸农业经营者避免法律风险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指南,以及为两岸的深入合作作出研判。  相似文献   

20.
作为科技发展的产物,虚拟财产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由其所引发的财产继承问题已成为学界探讨热点。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是将其列入法律保护范围的前提,其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决定了它的可继承特性。因虚拟财产仅存于网络空间,在尝试建立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过程中,势必面临来自网络服务协议和用户隐私保护的挑战。法律除对该制度的基本构成做具体规定外,还应明确网络运营商对虚拟财产继承的协助义务,妥善处理虚拟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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