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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对于纪律处分期间(“两规”和“两指”)供述罪行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分歧。对于纪律处分期间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因为它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和符合自首的立法精神,对于降低司法资源成本和教育改造罪犯也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对于纪律处分期间("两规"和"两指")供述罪行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分歧.对于纪律处分期间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因为它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和符合自首的立法精神,对于降低司法资源成本和教育改造罪犯也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准自首、特殊自首是有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的。一般自首以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罪行为要件,而不应包括“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自动投案也不必“出于自由意志”。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从哲学与逻辑上看不应理解为特殊自首,而应是准自首,准自首的“其它罪行”从定罪量刑角度分析宜为异种罪行。特殊自首是独立的自首美型,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或附属刑法中,以特定的犯罪和特定时间段行为为要件。  相似文献   

4.
《莆田学院学报》2017,(3):31-34
界定"以自首论"的概念,指出它是自首情节下派生的一种量刑情节,同一般自首的区别主要在于它采取的是被动地向司法机关供述罪行的行为方式;"以自首论"同坦白都处在被动情形之下,只是二者供述的内容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度不同。阐述"以自首论"在客观构成上要求犯罪人主动向有关的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他还没有被掌握的其他罪行,"如实供述"应是据实地交代自己所实施的还没有被发现的触犯法律的行为;对"司法机关"要作弹性理解,犯罪人能够接触到的、与案件有关联的一定地域内的有关机关都应符合要求;犯罪人供述的"其他罪行",是要与已被追诉的罪行无因果联系即可,而不应限定在不同种性质罪行上。  相似文献   

5.
关于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一直以来,在我国刑法学界,都存在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自首成立的条件是,只要犯罪嫌疑人未被发觉,而犯罪嫌疑人主动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投案,就构成自首。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自动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构成自首。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自动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国家审判和裁判的,才能构成自首。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相似文献   

6.
自首是刑罚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司法机关有效追究和预防刑事犯罪以及对于犯罪人的改造和人权保护方面不可或缺。我国1979年刑法就确立了自首制度,1997年刑法对自首的本质、特征、条件和内容等各方面都进行了修正,但在自首的认定中出现的一些新的疑难、复杂问题长期困扰着我国的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这些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我国刑法理论中对自首制度构成要件的认识还存在不足之处。本文认为,自首构成要件宜取“两要件说”,即取消“接受审查和裁判”作为自首的构成要件,但对“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这两个构成要件的内涵和外延有必要加以厘清和完善。  相似文献   

7.
自首,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本文就自首制度在司法实践认定中的两个有争议的问题,阐述了自己的看法,认为犯罪嫌疑人如能在“被传唤归案”后、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同时,就《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的“其他罪行”,谈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此处“其它罪行”仅指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名以外的“其他罪行”,而对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述的司法机关已掌握的同种罪名的余罪事实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坦白”。  相似文献   

8.
论自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旧刑法自首规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新刑法明确了自首的概念并删除了“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一条件,量刑幅度变大,增加了特殊自首的规定。自首成立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劳教人员如实交待其他罪行、证据不足无罪释放后投案、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中代为投案,均应以自首论。  相似文献   

9.
关于自首概念的科学界定和合理表述,学界争论已久。在借鉴各种观点的基础上,依据行为主客观相统一的性质,可将自首界定为犯罪人自愿承担刑事责任,主动投案并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或者相当于主动投案的情况下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行为整体。自首应由自愿承担刑事责任、主动投案、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三个要件共同构成,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刑法只规定了自然人自首,而单位自首却是立法的空白,司法实践中多有困惑。因此,有必要从哲学的维度寻觅我国刑法设置单位自首的必要性,并根据自首的共性即必须具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单位犯罪的特点,推导出单位自首的构成,根据对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来诠释自首的处罚方式,进而对单位自首司法认定进行研究,便于对单位自首操作,从而对单位自首制度有一个系统认识。  相似文献   

11.
我国高校校规对于轻微刑事犯罪行为的纪律处分规定非常严苛且笼统,原则上遵循“犯罪即开除”的并罚标准。这种粗暴的“一刀切”规定不仅与依法治教的法治要求相悖,也面临着理论上支撑不足的困境和刑法积极主义变革的挑战。当前,我国高校对于轻微刑事犯罪行为的纪律处分亟待规范化,应修改“犯罪即开除”的绝对规定,以比例原则为基本遵循,在轻微刑事犯罪与高校纪律处分的并罚上依次审查罪行与刑事结果标准、重大不利影响标准以及教育效果标准,同时纳入对微罪扩张趋势的考量,并遵循“先刑罚后处分”的处理顺序,以达到对轻微刑事犯罪行为作出恰当合理的纪律处分之目的。  相似文献   

12.
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来,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公布后,刑法界的学者们对自首认定中的一些问题上产生了许多争议。本文结合《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自动投案的认定,供述同种罪行能否认定自首及供述后又翻供等方面对自首的司法认定进行分析、探讨,并据此提出一些观点和看法。  相似文献   

13.
主动投案就是“自首”吗编辑同志:我单位职工王某,去年9月以来盗窃摩托车多辆。冬季严打斗争开始后,慑于严打形势,在其父母的规劝下,王某于近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了案。一时间,我单位职工纷纷议论,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自首”,他会得到法律的宽大处理。请问,这...  相似文献   

14.
论余罪自首     
自首制度对于鼓励犯罪人自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余罪自首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具有特殊性。对"其他罪行"的理解,必须循证据和诉讼程序的角度,结合数罪并罚制度来把握。  相似文献   

15.
单位犯罪,是基于单位意志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同样,单位犯罪自首立功也是在犯罪后基于单位意志而实施的忏悔行为。刑法既然规定了单位可以作为犯罪主体,同样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其自首立功行为应构成单位自首立功,在处罚上也应从宽,这也是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在立法上完善单位犯罪的自首立功制度已成为迫切要求。  相似文献   

16.
特殊累犯不包括毒品犯罪之累犯;应将人身危险性作为累犯成立条件之一,但应摒弃采“行为人中心论”的国家之模糊的人身危险性认定的立法例,将不具有或具有较小人身危险性的现象科学地归纳总结出来并上升为法律,作为累犯构成条件的后罪如果是未成年人犯罪、法定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之实行过当、“大义灭亲”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属于犯罪中止的、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和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应排除在累犯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17.
文章认为使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中信用卡的行为既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也不具备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而是符合了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因此对于该种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相似文献   

18.
单位犯罪自首问题不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中都争议较大。笔者从单位自首的理论依据出发,在肯定单位能够构成自首的前提下,基于与自然人自首相比较的视野,对单位自首的构成及司法认定进行了阐述,并认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当然地代表单位自首、单位不能构成准自首。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在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以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均规定了“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犯罪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条款。关于这一条款规定的行为性质,通说认为构成特别自首。但是这类行为已经超越了自首的界限,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事后自动恢复行为。作为一类独立的行为类型,事后自动恢复有其相应的主客观要件。主观方面必须具备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认识因素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意志因素是行为人自愿恢复的决意。事后自动恢复客观方面必须具备行为要素与结果要素,行为要素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主动恢复、消除违法的行为,结果要素是行为人的主动恢复行为全部或者是部分恢复了犯罪行为所破坏的法益,降低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鉴于事后自动恢复行为在恢复法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应在刑法中采取“二元立法模式”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20.
二战期间,日军在华大量开发和研制化学武器。齐齐哈尔的“516”就是和哈尔滨臭名昭著的“731”一样的毒瓦斯部队。日军投降前将大量的毒气弹或就地销毁或掩埋,为中国人民留下了大量的安全隐患,其中齐齐哈尔就是重灾区。震惊中外的“8.4”毒气弹事件再一次控诉了日军的侵华罪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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