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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宗宪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
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指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对于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人们已经达成广泛共识,认为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罪犯。不过,中央有关部门的文件和刑事法律中的规定有变化,研究者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在解决这个问题时,可以采取不同的做法:一方面,坚持社区矫正的正式适用对象是罪犯的态度;另一方面,社区矫正辅助机构可以通过一定机制对其他的不属于罪犯的相关人员开展一定工作,以解决相关的社会问题。 相似文献
2.
芦吉权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3,(6):26+30
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能充分体现宽容精神和人性关爱理念,能实现罪犯回归社会的目标,符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笔者试图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在社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社区矫正的完善谈个人浅薄之见。 相似文献
3.
慕春梅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8,24(7):38-40
社区矫正制度是一种比较科学、人道的刑罚方式,它在促进罪犯回归社会、避免罪犯交叉感染、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财政支出、促进社会治安良性循环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尚处于摸索之中,社区刑罚的执行机制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4.
周国强 《江苏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4):27-33
社区矫正对象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区矫正制度在未来的发展空间和实际效能。作为试点阶段的权益之计,目前将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划定为“五种人”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选择标准不统一和发展空间狭窄的弊病。因此,有必要在重新明确社区矫正的定性以及社区矫正的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将开放式处遇对象、刑释人员和劳教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范畴。而要实现这一拓展,取得刑事政策、刑事审判、矫正技术和社会的支持是至关重要的。 相似文献
5.
杨玉花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2,15(1):42-44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制度首次被写入刑法。这既是对从2003年以来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的充分肯定.也是新形势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要求,为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标志着我国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即将进入到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相似文献
6.
我国的社区矫正的发起模式主要是国家机关主导模式,但在实践层面的运作模式上并非是单一、完全吸收其他地区性的;构建我国本土化的社区矫正机构模式,需要正确看待社区矫正试点与我国现行法律框架的冲突问题,在此基础上应允许各地因地制宜,大胆实践。 相似文献
7.
8.
论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建清 《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5,26(6):81-84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指被判处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决定暂时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社区里接受服刑、监管、考察和矫正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它以避免再犯和复归社会为目的,以个别化、社会化、人道性为原则;社区矫正是行为规制、思想教化和心理矫治三方面的统一,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着主导作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由专业矫正人员与社会志愿者共同组成。 相似文献
9.
范少恒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4,(9)
在判决前对罪犯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有助于刑事量刑工作的科学化、精准化,也有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并未形成全国统一的执行标准,在社会调查评估中存在着许多困难,如调查时间紧迫、调查人员和能力跟不上需求、外省籍罪犯的调查难以推进等。因此,应当完善社区矫正社会调查制度,构建统一的社会调查适用标准,明确适用范围,建立一只职业化的社会调查队伍,实行社区矫正的财务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10.
社区矫正在我国经过试点并进一步得到推广,目前到了应该关注其具体问题的时候。笔者关注杜区矫正主体的建构问题,认为它应包括社区矫正的决定主体和执行主体。就我国现行规定来说,决定主体并不存在问题,关键是执行主体问题。在考察西方国家主体建构情况,并分析我们目前存在的问题后,提出了自己的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11.
社区矫正制度是现代各国刑罚发展的新趋势,我国也正式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文章首先阐述了社区矫正的含义及理论基础,然后对我国社区矫正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对国外社区矫正法律实践的比较分析,最后就如何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2.
葛立刚 《昆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4):69-74
《刑法修正案(八)》已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但我国仍无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况且目前的社区矫正存在适用范围过窄的问题。对此,应当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在机构外实施的保安处分的内容纳入到社区矫正的立法当中;在立法体例上宜采取综合性立法体例,并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立法,即先制定单行社区矫正法律以应急需,待条件成熟再将其整合为一部体系规范、内容齐全、结构严整的社区矫正法典。 相似文献
13.
刑罚的惩罚性决定了社区矫正不能适用于重刑犯,一般预防目的的偏失和威慑功能的弱化使社区矫正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意义。国家、社会、刑事被害人和犯罪人等多方利益和立场的差异,也对社区矫正的适用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与制约。对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未决犯、刑满释放人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和被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不宜开展社区矫正。暴力犯罪、累犯、主观恶性等因素不应成为排除社区矫正适用的充分条件。 相似文献
14.
金碧华 《南通师范学院学报》2010,(6):56-60
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而其中个性化教育则是顺利开展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个性化教育可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降低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和社会化。上海市于2005年率先开展社区矫正个性化教育工作,在分类矫正、心理矫正和风险评估基础上,上海市对具有较高重新违法犯罪风险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个性化教育。目前社区矫正个性化教育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但在目标设定、规范标准、工作方法、配套设施以及矫正工作者业务水平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仍然有待完善。为此,需要对个性化教育进行深入论证,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进而为实践部门提供科学指导。 相似文献
15.
16.
社区矫正可实现从犯罪人向社会人的转变。为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要求,积极探索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在我国有必要实施社区矫正制度。 相似文献
17.
齐丽红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3):71-73,80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引入社会管理创新机制,符合未成年犯的特殊性,顺应世界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潮流,是我国刑法理念与刑事政策转变的必然选择.但是,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还处于起始阶段,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缺乏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的矫正措施,矫正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经费紧张,因此,必须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 相似文献
18.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方式,它以一种社会化的思路和方式推递社区行刑工作,内在地包含着对社区中各种社会资源的整合与利用。规范性社会资源包括社会团体和志愿者,他们是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开展有关社区矫正工作。只有协调处理好各方的利益关系,才能真正调动起社区资源的整体力量,在综合平衡中稳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