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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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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虽然赋予了探望权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婚姻法》对探视权的规定较为原则,决定了探望权案件执行的难度比较大。本文分析了探视权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2.
探望权的执行是一种新类型案件,本文对探望权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指出解决探望权执行难,必须在坚持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具有针对性的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  相似文献   

3.
2001年4月,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有关探望权的内容,这一规定不仅为司法实践中久已存在的子女探望权纠纷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强化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权的保护力度,是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也是法制人性化的重要体现。但是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探望权案件"判决容易执行难"的现象比较严重,为了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笔者从分析探望权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入手,提出了在现实中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以期对解决探望难的问题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由于身份关系案件与当事人的婚姻家庭有关,因此这类案件的执行与一般民商事案件执行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特点.身份关系案件的执行在努力实现裁判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人权益的同时,还要特别注意维持和维护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特殊亲情关系.要做好此类案件的执行工作,首先需要完善我国的现行立法,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工作提供法律依据,这样才可能真正实现身份关系案件的执行目标.  相似文献   

5.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加了有关探望权的规定,但规定过于笼统,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因此,本文通过对探望权的性质、主体、行使方式、中止及执行等有关问题作了简要的分析,提出了中国的探望权制度应从适当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明确规定探望权的内容,较为详细地规定哪些单位或个人负有协助义务,探望权执行中的问题及解决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离婚案件不断增长,在某些地方离婚案件能占到所有民事案件的一半左右。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顺利行使探望权的问题日益凸显,虽然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探望权有所规定,但因不够具体而在实践中难以操作,造成了已离婚的夫妻之间因如何行使探望权仍然矛盾不断,甚至导致暴力事件发生。  相似文献   

7.
建立我国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工作的突出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关注的焦点。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案件由于其主体具有特殊性,不同于一般执行案件,所以其"执行难"问题就更加突出,这类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为特殊困难群体,尽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所有的执行手段,但由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法院不得不执行终结。这样,常常会使当事人觉得"赢了官司输了钱",使原本就属于困难弱势群体的申请执行人生活更加艰难。针对这类执行案件,建立我国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制度,通过国家、社会的救助,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当事人实现或部分实现权益,既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又切实对权利人实行民生关怀。  相似文献   

8.
浅析探望权     
自新婚姻法颁布以来.探望权的设置给离婚当事人对子女探望权的行使开辟了一条新路,然而探望权的立法、执行却不尽完善,备受争议.虽探望权在婚姻法律关系中地位并不显著,但却关系着婚姻法的构建.本文从实证的角度分析探望权的不完善之处,从立法、司法到执法的角度对探望权提出一些构想.  相似文献   

9.
我国2001年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探望权制度,使我国的婚姻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该制度为解决探望权的相关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时对维护安宁的家庭及社会的和谐有着深远的影响。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关探望权的纠纷仍普遍存在,尤其是执行问题,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0.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加了有关探望权的规定,然而,规定在立法上还不够完善,致使其可操作性不强,同时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和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探望权纠纷的过程中,从审判到执行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困难,造成司法实践中“难立、难审、难判、难执行”的局面.究竟我国的探望权制度的确立有什么现实价值,适用中面临着哪些问题,又应当如何应对,本文将做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11.
新修订的《婚姻法》确立了探望权制度,通过第38条、第48条等条款就探望权的行使、中止、执行等做了规定,保证了家庭解体后子女人格、生理和情感的健康成长,也为法院裁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2.
探望权刍议     
探望权是我国新《婚姻法》确立的一项新制度,它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利于维护婚姻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有利于促进和谐家庭的建设。探望权是一种法定的身份权,具有法定性、身份性、时间性、双向性和义务性的特点。立法应扩大探望权的权利人范围,完善探望权的行使和实现机制。  相似文献   

13.
论探望权中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任学强 《天中学刊》2010,25(1):58-63
在我国,妨碍以及放弃探望权行使的情况经常发生。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又会加深父母之间的矛盾,可能对单亲家庭的子女造成二次伤害。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以父母权利为中心的制度设计,忽视了未成年子女的个体利益。因此,应当以子女的权利保障为主线设计探望权法律制度,坚持未成人利益最大化优先的原则,支持探望权的实现,限制探望权的滥用,禁止探望权的放弃,合理划分权利与义务的界限,以权利制约权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权利。  相似文献   

14.
论探望权主体制度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2001年修改后《婚姻法》在探望权主体制度方面有着三个明显的立法缺陷:一是探望权主体范围过小,二是探望权主体范围过于模糊,三是探望权主体的规定违背立法宗旨,因而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而亟待完善。在探讨探望权主体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一是子女理应成为探望权的主体,二是各类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应予以完善,三是明确(外)祖父母的探望权主体地位,四是明确探望权行使的义务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15.
探望权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一大进步。但随着在实践中的应用,我国探望权制度主体过于狭窄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该文就此问题从探望权的立法目的、家庭伦理、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世界各国立法情况以及探望权行使难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提出了完善探望权主体制度的立法建议:一是适当扩大探望权的权利主体范围,二是未成年人享有探望父母或要求父母探望的权利,三是扩大探望权的义务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16.
我国婚姻法虽增补了探望权的内容,但立法规定过于简单,制约了这一制度功能的发挥。结合国外的相关立法规定及我国的司法实践,以构建探望权的立论基础和设立探望权的宗旨为立足点,应明确如下几个关系:探望权制度应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负有探望的义务,未成年子女享有探望权,明确探望权与抚养子女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中探望权的规定,实际为《民法通则》监护权制度相关内容的明确,其性质为权利义务的结合,而不是法律所明定的一项“新权利”。故父母不仅有探望的权利,也有探望的义务,孩子也享有探望权。考究其立法目的,应扩大享有探望权的主体范围。但探望权的本质为父或母与子女的感情交流,其实现属于道德调整的内容,法律在此止步。对探望权行使的障碍可依法进行排除。为了子女的利益,一方可依法中止另一方在一定期间内行使探望权,但必须具备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并不得滥用中止探望权。  相似文献   

18.
婚姻法修正案设立了探望权制度。本文就探望权的主体、探望权的行使及探望权中止与恢复问题在理论上应如何理解,实践中应如何运用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9.
探望权是修订后的婚姻法新设定的一项离婚后的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该权利的设立不仅有助于离婚父母亲权的实现,而且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有必要对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的性质、特征、行使及强制执行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0.
修订后的《婚姻法》确立了离异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但在现实中此主体范围明显过窄,考究其立法目的及我国的国情,应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外)祖父母、兄姐等其他亲属均应享有探望权。此外,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的权利。法律应明确子女在探望权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地位,以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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