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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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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苏联学位工作的概况苏联在十月革命后,于1934年1月建立了学位制,经过50多年的努力,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学位制度和配套的组织管理系统。苏联学位分科学博士和科学副博士两级,本科毕业生不授学位。授予学位的学科  相似文献   

2.
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苏联正着重于提高科学研究的质量和效率,这对科学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苏联政府一九七四年颁发了《关于继续改进科学工作干部和科学干部鉴定的措施》,这个文件为苏联科学鉴定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苏联从七十年代末就开始注意到改进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工作,并致力于研究学位和学衔的颁发问题。在苏联鉴定制度中明文规定,有关学位论文的鉴定工作必须遵循如下三级程序: 第一阶段——在原单位集中对著作或论文进行预先答辩,以此确定应考核人对科学的贡献。如确定选题的现实意义、论文题目  相似文献   

3.
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是藏传佛教拓然巴高级学衔的授予单位,是藏传佛教的最高学府,旨在培养维护祖国统一,宗教上潜心修学,爱国爱教且有较高造诣的藏传佛教高级僧才。在藏传佛教的教育体系中,学经和学位晋升制度是主要的组成部分。其中,辩经考试是学经成果检验和学位晋升考核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形式,本文将藏传佛教格西学位以及拓然巴高级学衔缘起发展与自身特点予以说明,并对辩经考试的形成以及方式方法进行梳理。  相似文献   

4.
一、历史的沿革苏联现行的学位和学衔制度是在十月革命后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在十月革命后的第一年(1918年10月1日),苏联政府就取消了革命前在高等学校所推行的学位和学衔制度。取消旧的学位和学衔制度在革命后的头几年是完全必要和十分正确的。但是到了三十年代,就出现了平均主义现象,影响了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纠正这种现象,苏共中央执行委员会在1932年9月19日通过了《关于高等学校  相似文献   

5.
据苏联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部公报报导,近三年来,苏联现任的875名高等学校校长中在年龄结构和他们所具有的学位和学衔等方面,均发生了一些虽不十分突出,但似一种趋向性的变化:  相似文献   

6.
学位授予标准是学位授予的基本依据,可分为国家法定标准与学校自主标准。学位授予标准中的否定性条款覆盖学位申请人被拒绝授予学位、暂缓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等情形。司法审判实践表明,高等教育领域的学位授予或撤销纠纷绝大多数均与国家法定标准或学校自主标准中的否定性条款的理解与适用直接相关。否定性条款的制定需运用教育法治原理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考量,特别是学校自主标准中否定性条款需遵循依法设定、比例设定及正当程序等原则,以维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关于学位授予或撤销引发的学位授予单位与学生的行政诉讼案件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学位授予单位设定学位授予条件的合法性。设定学位授予条件既属于学术自治,又涉及学生的基本权利。近三年34起涉及学位授予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与学位授予单位设定学位授予条件存在事项界定不清、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程序违法等问题。设定学位授予条件行为兼具法律授权性与学术自治的双重属性;设定学位授予条件应当同时符合实体标准与程序标准。  相似文献   

8.
不同主体有不同的学位授予标准,不同主体也有不同的学位授予审查内容。从法律文本、制度实践和理论解读出发,学位授予标准至少存在四个面向:主体面向、内容面向、效力面向和形式面向。从适用逻辑上看,不同面向的学位授予标准适用又有时间逻辑、重新审查逻辑、层级逻辑和功能逻辑。主体面向的学位授予标准适用时间逻辑和重新审查逻辑,内容面向和形式面向的学位授予标准适用层级逻辑和功能逻辑,效力面向的学位授予标准适用时间逻辑(程序推进型的效力面向)和重新审查逻辑(实体决定型的效力面向)。  相似文献   

9.
美国大学的工程技术学位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演变已经十分完善。以普渡大学为例,工程技术学位授予的种类和其所覆盖的专业非常全面;同时,也形成了完善的学位授予标准,课程与学生综合能力是其授予标准的具体要求,第三方认证制度、招生与双学分制度又为授予标准提供了保障。我国职业本科教育在制定学位授予标准时应高度重视专业理论课程建设的质量和匹配性、探索建立我国职业教育学位授予质量保障的第三方机制、建设专业群的核心素养体系。  相似文献   

10.
学术标准是学位制度的核心部分,也是把控高等教育质量的关键要素。随着我国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高等教育的大众化,高等教育领域的矛盾开始浮出水面,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对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时常出现学位授予的司法纠纷。通过梳理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四个典型西方国家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从学位制度历史演变、学位授予程序以及学位授予具体要求等各个方面,比较西方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术标准,概括出西方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是以学位论文为核心、课程学分并重的学术标准模式。这种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模式为改进我国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制度,解决学位授予纠纷,从根本上提升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王晓强 《复旦教育论坛》2022,20(3):28-34,43
如何对高校学位授予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成为学生、高校、法院三方关注的核心问题,分别对应学位获得权的最终实现、学位授予标准的内在逻辑、司法裁判的去形式化。借助我国各级法院公开的134例学位授予案件进行类型化观察,不授予学位行为是纠纷的主要类型,其他学位授予行为则被忽略,法院此种简单化、形式化审查模式逐渐使学位授予行为脱逸法律规制。为实现高校自治权与学位获得权的平衡,学位授予行为需遵循相对性法律保留,将侵益性学位授予行为、羁束性学位授予行为(含内部羁束性学位授予行为)及义务性学位授予程序纳入保留范围;还需构建多元法律规制体系,明确暂缓授予学位与先行授予学位的适用情形;此外,还要明确学位授予与学位撤销制度间的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12.
我国法律对学位授予单位设定学位授予标准的权限规定不明,导致学位纠纷案件频发。理论界对高校能否增加学位授予标准认识有分歧,法院对案件的审查标准存在差异。厘清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法律属性,并划定其行为的边界是修改《学位条例》的重要议题。学位授予权的“双重属性说”决定了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权利属性,其外部特征表现为“办学自主”,其内部权利核心是“学术自由”。学术自由权的权利边界为高校设定学位授予标准权划定了权限范围。学位授予标准包括了学术标准和非学术标准,高校在学术自由的范围内自主增设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法院坚持司法对学术的尊让,以不抵触原则低强度地审查学术标准,落实高校的学术自由权。高校依据法律设定非学术标准,不得增设其他非学术标准,法院依据法律保留原则高强度地审查非学术标准,防止学生权益受到侵害。  相似文献   

13.
认为目前我国学位立法中存在使高校自主权受到较大限制、缺乏明确具体的学位授予基本标准、学位审查授予主体职能不清以及程序规定不健全和不完善等问题.提出在学位立法修改过程中,应确立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学术中立的原则,确立并实行统一的国家学位最低授予标准,厘清学位委员会与论文答辩委员会的职能,完善程序性规定,加强对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日本学位制度的沿革及其特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的学位制度从创建之初到今天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在学位种类、学位授予机构、学位授予方式、学位授予标准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包括学位种类的增多、学位门类的丰富、综合性和跨学科学位的增设、学位授予制度的灵活、大学学位授予自主权的扩大、获得学位途径的多样化等。  相似文献   

15.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高等教育法》确认了学术委员会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学术评价职权后,学位标准的设定主体摇摆于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之间。多重因素加剧了学位授予标准设定主体不定的局面,包括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之间模糊的法律关系以及多元评价标准对设定主体的多元性亦提出要求,由此带来一系列设定主体与权力属性、学位授予标准性质、校级授权工作等不相适应的负面效应。《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赋予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是对设定主体提出的新要求,需要大学章程及校内法对设定主体进行更为精细化的规范。为此,体系的完善将学位标准划分为政治标准、道德法纪标准、主观专业标准、客观专业标准、学业标准五类,以标准属性与主体权责对应为原则,分别对应党政机关工作序列、“具有学术决策权的最高学术机构”的学术委员会工作序列、“兼具行政性和学术性的最权威机构”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序列,架构而成“五类标准,三条工作序列”的学位设定主体的工作体系。  相似文献   

16.
我国已国世贸,与世界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将与国际接轨。高师院校要建立一套合乎教育规律、科学有效的机制,制定科学的学生学位授予标准以期达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合格教师。  相似文献   

17.
苏联现有研究生近10万人,学制为8年(不脱产学习为4年)。研究生毕业只获得副博士学位,没有硕士学位。博士的培养不在研究生阶段进行。这是苏联不同共他许多国家之处。但为了对苏联培养高级人才的全貌有较全面的了解,本文对涉及博士学位的有关问题也一并扼要介绍。苏联负责培养研究生的组织是研究生部(亦译作研究部、研究班等)。研究生部创办以来的60年间,通过多种方式为国家培养了大批高级科技人才,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研究生部的建立和发展早在19世纪70年代,俄国就已建立了培养科学教育干部的国家制度,从西欧引进了学位制度,但授予标准更为严格。当时出  相似文献   

18.
一、国外高校教师职称结构概况联邦德国:1976年1月公布施行“高等学校总纲法”,规定高等学校只设教授、高校助教(多数获得博士学位)。其中教授占教师总数36.2%。苏联:设有科学博士、科学副博士、教授、副教授、高级教员、助教、高级研究员、初级研究员。据1980年统计,其中科学博士、教授、科学副博士和副教授占高校教师总数的41.3%;高级教员占教师总数的24%;助教和教员约占1/3。匈牙利:设有教授、讲师(相当副教授)、教授第一助手、普通助教。据1982—1983年度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学位制度深化改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制定的背景下,柴某某案件引发了对高校二级学院学位授予权力行使的质疑和探讨。从权力规范、理论积淀和法理缘由三个层面省视二级学院学位授予权力行使规范的逻辑根源,并从实践检视中归总出学位授予程序偏“认同”而非“救济”和学位授予标准由“细化”划向“设定”等问题,进而从权力的来源、性质、意蕴及表现中审视和划定二级学院学位授予权力行使的边界。新阶段,规制二级学院学位授予权行使应在遵循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下,推动二级学院学术自主权与申请人学位申请权相统一、学位授予自主权与法律授权相耦合,从而实现实体规范的自制;应注重秉持全面性与实践性,以程序权利的系统性为核心、补强学位授予的正当程序,以程序权利的可及性为关键、规范不授予学位的救济程序,以专家评审的前置性为保障、规范撤销学位的救济程序,从而实现程序规范的拘束。  相似文献   

20.
学位获得权是学位申请人在符合法律和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时,依据特定程序向学位授予单位请求获得相应学位资格的权利,其来源于《宪法》第四十六条、《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对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具有特定的权利内容。对学位获得权的保护是规范与制约学位授予权、解决学位纠纷、完善学位制度的内在要求,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但是,通过对35份典型学位纠纷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学位获得权保护面临着从既定规范到个案规范、从客观事实到法定事实以及从权限法定到自由裁量的现实困境。学位获得权保护的制度完善进路包括:在学位法中增设复议与诉讼的规定,合理限定学位授予单位增设附加条件的裁量权,设立相对统一的学位授予标准,强化对学位撤销权行使的合理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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