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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创造性审查中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显而易见性,而显而易见性的审查焦点集中在技术启示的判断。技术启示包括“发现技术问题”的启示和“寻找技术方案”的启示。技术问题指引技术启示的认定。只有能够意识到现有技术的缺陷,才有可能去寻找解决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因此,技术问题是技术启示的最初动力。技术问题的存在具有客观性,但技术问题的确认却具有主观性。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但是由于审查员的主观性,导致所确定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通常会出现的问题有:技术问题过度上位化、脱离技术领域确定技术问题、技术问题手段化不涉及技术效果、技术问题片面化偏离发明实质、难以提出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等问题。本文以案例的形式示例几种确定技术问题时会出现的情形,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提供借鉴和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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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发明应当结合申请文件和现有技术从整体上进行理解,理解发明不应仅是技术特征的对比,还需从发明构思上进行分析,把握发明的实质。在进行创造性评判中,通常采用一下三步:(1)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把握发明构思的理念应贯穿以上三个步骤的始终,即以最接近现有技术为起点,技术问题为指引,寻求获得发明的途径,判断其中的智慧贡献~([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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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造性的评判中,应分析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的教导,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相应的改进需求和必要。只有当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相应的改进需求和必要,并且其他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才有动机将两者结合获得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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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11)
审查员在选取对比文件评述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时,通常针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来选取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较大,导致所选取的对比文件即使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非常相关,但却和说明书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不能对应,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的修改往往会导致审查员不得不重新检索,不利于程序节约原则。还有一种现象是,审查员采用一篇对比文件评述了独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后,对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仅仅是寻找相同领域公开了相同技术特征的另一篇对比文件进行结合评述,而忽略了两篇对比文件是否存在结合的启示。针对上述种种问题,笔者结合案例分析,讨论如何选择更合适的对比文件来评述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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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以后,专利局审查员在实质审查过程中,首先要对与专利申请案有关的现有技术进行一定范围的检索。在检索的基础上,审查员将会向专和申请人发出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在实质审查意见最知书中,审查员结合已经检索到的与发明相关的现有技术,对该申请能否获得专利权作出恰当的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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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实践中,因专利审查三步法内在局限性及审查员个人原因等多种因素,导致问题专利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控制。肇始于美国专利法的发明构思方法在专利审查中有其独特功效,对增加审查客观性有积极作用。为有效控制及扼制问题专利,基于发明构思的方法和视角,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文件的撰写中体现发明构思,讲好自己的发明故事;审查员在阅读完申请文件后应遵循发明构思原则,对技术方案进行整体性判断,并以此为基点确定现有技术、区别技术特征以及技术效果,以推动创造性判断的客观性,从源头上遏制问题专利的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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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是专利申请是否能够获得授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对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尺度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不易把握。在发明的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审查员需要站在申请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发明专利审查中对创造性尺度的把握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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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现有创造性判断的局限性,基于TRIZ理论提出一种新的创造性辅助判断法——"矛盾法"。该方法首先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之后基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来确定发明解决的技术矛盾,然后通过TRIZ工具来分析本发明解决该技术矛盾所用到的发明原理,最后根据所确定的发明原理、技术矛盾和技术手段判断本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通过理论分析和实际案例论述"矛盾法"的可行性以及优缺点。认为"矛盾法"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创造性判断的客观性,其可作为现有创造性判断方法的补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