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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徙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仅为世界各国宪法所确认,也为一系列国际性和区域性人权公约所确认,我国建国前和建国初的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对迁徙自由也曾作出过规定,但从1975年宪法开始取消迁徒自由至今迁徒自由从我国宪法中悄然消失,这显然和我国现行宪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相悖。现行宪法恢复和重新确认公民迁徙自由权。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我国法制统一和尊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同时还是完善我国人权立法、履行国际人权公约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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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佳木 《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4,(12)
正再过4天就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60周年的日子。这部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近代100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的英勇斗争,也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历史变革;规定了新中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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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迁徒自由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朱福惠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8(2):30-37
迁徒自由是公民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此项权利不仅为世界各国宪法所确认,也为《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确认。宪法对公民迁徒自由的规定是指公民具有自由择居和自由出入国境的自由,国家为维持公共秩序和保障国家安全可以在不违背宪法自由精神的前提下制定法律对之加以必要的限制。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公民的迁徒自由有其历史和经济方面的因素,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重新确认公民的这一权利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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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庆国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4)
本文以十五大精神,特别是十五大报告关于依法治国的论述为指导,阐述了党的基本路线形成和现行宪法制定、修改的历史过程,分析了宪法与党的基本路线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党的基本路线是现行宪法的灵魂,是宪法制定、修改和完善的基本依据,是宪法实施的重要指导;另一方面,现行宪法又全面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把党的根本主张上升为国家根本意志,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党的基本路线的内容固定下来,并通过发挥治国安邦总章程的作用,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了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实施,成为贯彻实施基本路线的重要工具。把党的基本路线载入宪法,既是巩固基本路线地位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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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劾作为人民监督国家公职人员的一项权利,目前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宪法所确认。在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中国,人民应当享有弹劾权,宪法应当确认并做出相应规定。通过修改宪法建立弹劾制度,是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人民行使弹劾权既是人民民主和人民当家做主的体现,又是遏制腐败的根本途径。探讨构建我国弹劾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宪法依据,对我国政治文明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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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紫阳同志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十三大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明确地规定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从而更准确、更鲜明地反映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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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洋 《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1995,(2)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社会主义法律是以无产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法律不仅在建设社会主义经济方面,即物质文明建设方面起着重大的作用,而且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也具有重要的意义。现行宪法序言中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文明、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法律不仅通过自己的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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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伟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7(6):11-14
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明确规定以资产阶级启蒙学的天赋人权、自然法理论作为国家指导思想的宪法地位,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明确规定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理论为国家的指导思想的宪法地位;在一些宗教传统国家,明确规定以宗教理论和宗教教义为国家指导思想的宪法地位,中国宪法规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邓小平理论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不仅是中国近代宪法化发展的结果,而且也符合各国宪法确认国家指导思想必须与本国的政治、经济、法治、化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的立宪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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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宇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8(6):20-21
迁徙自由是一项不可剥夺的公民基本权利,它是人身自由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宪法、国际组织的法律都直接或间接承认并规定了公民的迁徙自由。在我国,建国初期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确认了公民的迁徙自由,其后三部宪法均未作出规定,而目前迫切需要恢复迁徙自由基本权利的面目。公民迁徙自由宪法保障不仅是人权本身以及我国缔结的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也是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所以,它具有必要性;同时,现行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谐社会的建设以及宪法监督制度的日益完善,又为公民迁徙自由宪法保障提供了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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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美洲 《黄石理工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25(4)
综观每次宪法的修改历程可以发现,每次党代会提出的新观点、新主张和新看法都在宪法的修改中体现出来了,修改的内容也是党的代表大会精神的体现和反映,由此可见,十七大之后也很可能会修改现行宪法。由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新提法、新表述和新观点来看,宪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科学发展观"、"和谐"、"生态文明"入宪;宪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和修改为"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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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相关规定是宪法中重要的内容,在新中国的各个宪法文本中关于权利义务主体的规定经历了从“人民”和“国民”并用到“公民”单独使用的变迁.这一变迁实质上蕴含着从不完全的平等到人人平等和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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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三大确立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这条基本路线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内政、外交工作的总方针,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宪法理论告诉我们,宪法政治就是民主政治,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和权威的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讲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首要问题是宪法建设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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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私有财产作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改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首先,明确规定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使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得到确认;扩大了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范围,从一般生活资料的私有权扩大到生产资料的私有权.其次,明确规定对政府行使权力的限制,即政府只能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并在给予补偿的条件下才能征收和征用私有财产.修正案颁布实施后,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宪法的这一修改有利于保护我国私有财产权,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然而,宪法的这一规定仅仅从宪法规范上初步肯定了私有财产权的地位,宪法能否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真正起到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作用,还要从宪法学原理出发,对宪法规范和宪法体制的合理性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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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爽 《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6(3):28-30
宪法与人权关系密切。宪法作为人权的保障书,其主要职能是为了保障人权。我国现行宪法是对已有人权的确认,但同时在人权的规定上仍存在不少有待完善之处。因此,要通过实施宪法,确认人权范围、确立违宪审查制度来实现宪法的人权的保障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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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月和熙的春风中,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了我国宪法,这意味着尊重和保护人权作为国家基本原则已得到宪法确认,将对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也是中国社会发展取得巨大进步的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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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传光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1(4):54-59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宪政理论与实践经历了从共同纲领到宪法、从1954年宪法经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以及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的4次修正案的曲折发展。这一发展历程表明,建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体制,就是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确立宪法至上观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此而言,如何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和化的发展需要,探讨政治体制改革、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完善宪法的监督和实施体制等重大问题,都是我国宪政理论和宪法内容发展与完善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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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回顾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并在此基础上指出现行宪法规定的违 宪审查制度必须改革,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改革的模式以建立一种“混合型违宪审查制度”为可行的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