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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优先权?答: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专利申请人自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在国外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专利在国外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据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也称为外国优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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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原则作为巴黎公约的三大原则之一是所有巴黎公约成员国所必须接受的,但是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主要是针对在不同国家递交专利申请而设立的,也就是说主要是为了外国申请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因此,为了使得本国申请人也能够享有与外国申请人同样的甚至是更优的利益,许多国家在制定本国法时设立了本国优先权制度。日本作为建立专利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其专利法中同样设立了本国优先权制度,并且在实践中对于本国优先权制度的利用也积累了大量经验。为此,本文将从日本本国优先权制度的基本内涵、形式要求、实体判断标准以及PCT相关规定等方面作一个介绍,并对日本与我国审查指南中关于优先权规定的主要区别作简单分析,希望能够给我国专利申请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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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申请制度为存在单一性缺陷的专利申请提供了一种救济方式。申请人既可以主动提出分案申请,也可以依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被动提出分案申请,但无论申请人采用何种方式,分案申请的提出时机都应满足一定的要求。如果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缺陷,申请人需要针对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的,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再次分案的提出时机则不必依据原申请审核,由此可能产生分案滥用的现象。本文从分案申请的提出时机入手,对由此可能产生的分案滥用现象进行分析,提出应对策略,并对相应的规定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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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原申请并未涉及单一性问题而由申请人主动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形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分案申请,尤其是国外申请人提出的分案申请日益增多。有些分案申请是根据审查员不具有单一性的审查意见提出的;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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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分析主要国家与本国优先权相关联的外观设计制度入手,提出了我国缺少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所产生的问题,并从相似外观设计、加入《海牙协定》、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交叉等三个方面充分阐释了我国设立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以期为我国优先权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性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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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分案申请的专利确权.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近期对其“案例管理”规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已于2010年10月1日起生效。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其母专利申请相同或本质上相同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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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以来,对一些来自於外国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局审查员会以“在先申请与本申请不是同一主题”为由向申请人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只能先辨理权利恢复手续,然后才能向审查机构陈述其不同意的理由。对外观设计专利审查部门的这种审查做法,各界人士质疑之声此起彼伏,一些申请诉讼法律程序,请求司法机构作出裁决,试图改变审查机构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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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咨询工作中,笔者经常遇到一些专利申请人不明白专利优先权的含义,甚至会把优先权和优先审查联系在一起,错误地以为要求了优先权就可以让自己的专利申请得到优先审查。在此,笔者对专利优先权的相关内容作简单介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