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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情事变更原则是涉及合同履行的重要法律原则,现在已有许多国家在法律中明文规定该原则。本文主要探讨了情事变更原则的理论根据。在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中重点分析了再交涉义务,最后分析了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的现状,尤其是合同法制订过程中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争论,认为我国应当确立情事变更原则。 相似文献
2.
姜秀梅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3):70-71
情事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现代各主要国家毫无例外地在立法中予以规定或在司法实务中予以认可,而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有关情事变更的直接规定。本文从情事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及其适用条件、法律效果及情事变更未被采纳的原因及立法建议等三方面进行了研究,建议尽早在合同立法中采用这一原则,以充分发挥法律为经济服务的功能。 相似文献
3.
姚艳霞 《辽宁科技学院学报》1999,(2)
介绍了有关情事变更原则的几种学说,分析了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指出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客观上必须有情事的变更,主观上情事的变更须未被合同当事人所预料,并进而指出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和商业风险的区别。最后重点阐述了我国新的合同法确立情事变更原则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4.
情事变更原则发源于大陆法系,现在已成为各国及国际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从萌芽,兴起,衰落,再到复兴,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国际法领域的适用中形成了一系列独特理论及相关制度。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经历了学者们的激烈争论后,如今终于尘埃落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对合同履行中的情事变更问题作出了明文规定。本文将主要运用比较考察的方法,对比情事变更原则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以更深刻的理解该原则的内涵,为该原则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的运用起到一个提示作用。 相似文献
5.
论情事变更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淑明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1)
从解决情事变更问题的理论的提出,到两大法系在法律上确立情事变更原则,表明古罗马法创设的形式主义合同概念已被扬弃,现代民法观念已在合同法领域产生巨大影响。根据各国已有立法例对情事变更的规定,应从情事变更的构成条件和情事变更的适用及法律后果来掌握情事变更的内容。情事变更原则有别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等相关法律制度。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是民事活动拟制性规定,因此建议在将来制订民法典时,将情事变更作出实体性规定。 相似文献
6.
张英豪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3(11):23-26
情事变更原则是在民商事活动中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逐渐演绎出来的,其在适用条件、法律效力方面不同于不可抗力、显失公平和商业风险,虽然没有被写进我国的新《合同法》,但它已逐渐被其他许多国家的民商事立法所确认,成为一项较为基本的民商事活动原则。 相似文献
7.
刘冰 《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2)
在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不能预见的经济情事发生,如继续执行原合同或协议,可能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遭受不应承担的巨大损失,而另一方却在没有付出相应对价的情况下,可能意外获得巨大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因此,确立和正确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李莲叶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15(3):57-60
情事变更原则是现代民商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我国立法至今未予明确规定是一大缺憾.现代社会,国际、国内经济、政治形势不断变化,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需要运用情事变更这一法律原则维护合同正义和交易秩序稳定.本文分析了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联系与区别,阐明了情事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和适用效力,并进一步提出我国立法应尽快完善情事变更原则. 相似文献
9.
情事变更是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履行的原则之一,具有悠久的法律传统,和极大的科学性及合理性。但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始终未对此做明确的规定,拟从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的把握入手,对该原则做一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10.
11.
崔艳峰 《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84-85
情事变更原则是已经成立而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其订立的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会使双方当事人利益明显失衡,因此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民法的公平原则是情事变更原则确立的基础。本文介绍了情事变更原则确立的必要性,并对情事变更原则的制度构成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论述了情事变更的理论依据、构成要件及该原则的效力;分析了其原则与相似观念的区别;指出了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是我国司法解释规定了的情事变更原则。 相似文献
13.
情事变更原则是我国法系合同法中的重要法律原则,由于情事变更原则是对合同必须严守的突破,所以对该原则的援用应该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本结合现有的研究成果,分析了情事变更原则的五个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14.
罗文正 《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7(6):51-54
情事变更原则是现代各国处理合同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很多国家都把情事变更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情事变更原则的本质是维护合同自由。我国合同解除制度以维护合同自由为其指导思想。情事变更与解除合同的关系在于通过情事变更原则 ,严格限制一方当事人在情事发生变更后 ,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 相似文献
15.
白志潮 《太原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2001,19(3):21-25
情事变更原则以其独有的价值取向适应了变化中的经济关系的需要,而在实践中适用的难点在于易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相混淆,三的区别集中于事实构成要件方面、主观预见性方面及对合同基础的预见性方面。情事变更原则对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矛盾的解决有独特作用。 相似文献
16.
黄箭 《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2,10(3):31-32
情事变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现象,应当在有关法律之中作出规定,以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理论界应积极、深入和系统地研究这一理论,为完善立法打好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7.
田文辉 《自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1(6):55-58
情事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已被大多数先进法治国家的判例、学说与立法所确认。然而,我国《合同法》并未采纳该原则。由于此立法缺漏的存在。不仅凸现出制度本身与法的价值理想的矛盾与冲突,而且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混乱局面的出现。因此,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中确立该原则。 相似文献
18.
马海燕 《岱宗学刊(泰安教育学院学报)》2006,(3)
从商品房预售合同成立到合同全部履行,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这期间可能因为诸多原因的发生使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波动,以致合同无法履行。而我国相关的法律没有规定情事变更原则。笔者就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事变更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及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做一下探讨。 相似文献
19.
情事变更规则作为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已经被大多数先进国家的判例、学说与立法所确认.然而,我国<合同法>并未采纳改规则.由于此立法缺漏的存在,不仅凸现制度本身与法的价值理想的矛盾与冲突,而且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混乱局面的出现.因此,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中确立该规则,并对适用的条件、程序和效力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20.
情事变更源于《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的“情事不变条款”理论,目的在于修正合同严守原则下的显失公平问题,历经发展终在20世纪的三次社会巨变中被确立为债法之重要原则,并为我国所借鉴。适用《民法典》第533条规定的情事变更必须同时满足客观、时间、结果和程序等四个方面的条件,法院或仲裁机构在适用过程中必须注重不可抗力及商业风险与情事变更的界分,准确适用情事变更。此外,法院和仲裁机构在适用情事变更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磋商义务的履行是适用的前置条件;适用不再需要履行审核程序;应当优先考虑变更合同,仅在合同变更无法解决问题时方可解除合同;不利方因情事变更中止合同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